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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举办“wto专题”系列学术讲座

发布日期:2019-05-29   点击量:

信息中心讯2017年12月11日至1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wto专题”系列学术讲座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西三环学区)举行。讲座由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基础法学硕士,法国爱克斯马赛大学欧体法与法律理论双硕士学位,法国爱克斯马赛大学国际法博士,美国加州柏克来大学访问学者,ila世界国际法学“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经济法绿色经济委员会”委员,esil欧洲国际法学会“国际环境法”、“国际生命法”两委员会委员许耀明教授主讲,由我校法学院张美榕副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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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为期一周的讲座中,许耀明教授对主讲内容分几个部分进行了阐述。

第一部分中,许耀明教授主要介绍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之理论与实务。许耀明教授先为我们建构了一下wto专题知识的整体框架,并且就相关的基础知识进行了填充,然后,引出wto的两项基本原则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许教授先对同类产品的界定进行鞭辟入里的分析。对于同类产品的判断往往容易产生问题,在实践中,往往需要逐案审查。许教授给出了如下几个判断标准:(1)税则分类;(2)固有特征;(3)最终用途;(4)消费者偏好。在解释时,许教授还结合大量相关的wto真实案例,如canada-auto案(日本、欧盟v.加拿大)、西班牙未烘焙咖啡案、欧共体石棉案。最后许教授强调,“最惠国待遇”作为统领gatt的原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wto争端解决的基石。

许耀明教授在第二部分介绍了wto国民待遇原则之理论与实务。首先,许耀明教授对于wto中涉及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案件中如何确定同类产品进行了讲解。其次,许教授又对gatt与gats之间的区别进行了简单讲解。接下来,许教授对于国民待遇的条款进行了简单解读。在国民待遇方面,gatt的第三条的第二段中条文规定国民待遇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内的税费措施,而第三条第三款则是国民待遇中的例外条款。关于政府采购的问题,政府采购性质可以豁免于国民待遇,因为政府采购协议是wto下不需要必须签订的协议,很多国家加入时可以列明哪些活动适用政府采购。最后,在国民待遇的问题中,许教授对如何判定是否产生了差别待遇进行了分析与讲述。

许耀明教授在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了wto一般例外条款之理论与实务。通过对于gatt1994中第20条进行先总后分的讲解,结合具体的案例介绍了对于wto一般例外条款与安全例外条款的区别,具体案件适用一般例外时的审查步骤,适用的现状,适用时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具体条款中所牵涉的问题等等,为同学们学习wto的一般例外条款打开了大门,也提供了新的思路。

许耀明教授在第四部分对wto体系下贸易与能源(气候变迁)之互动作出评析。wto规则中没有关于环境的单独立法,所以在世界贸易的进程中如何保证与环境保护的协调体现得尤为重要。许教授认为,应对气候变化通过各个成员方的协商或成立双边条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必须要先考虑此类措施是否对于国际贸易有不良效果?其次,需考虑几个问题如该等措施是否乃为保护国内产品而设?如果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则必须再检验此等贸易限制措施是否有正当化之例外事由?例如这些措施是否适合用以达成环境保护目的?

许耀明教授在第五部分介绍了多边贸易与区域贸易即亚洲经贸整合的问题。许老师先讲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历史,又以优惠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pta)、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fta)、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cu)、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完全的经济一体化(perfectly economic integration)为6大主题介绍了区域贸易协定及其内容。随后许教授带领我们解读了gatt第24条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例外,并进行了关于台湾和大陆之间签订的ecf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对海峡两岸区域金融合作的分析。

在第六部分的讲座中,许耀明教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与法律解释作出解析。许教授首先分析了对争端解决规则解释之必要性。其次,许教授详细解释了《维也纳条约公约》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条约应依其用语按其上下文并参照条约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义,善意解释之。许教授特地对他发表文章的主要观点进行简单介绍,同时,许教授指出,为解决法律解释理论上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争论,学者hideo aoi曾提出一个三阶段理论并对此作出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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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耀明教授的系列讲座最后一部分结束后,本次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整个讲座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加上之前五次的学习,都使同学们受益匪浅。通过许教授精彩的演讲,同学们开拓了视野,更多更广更深地了解wto,也意识到仅仅课本上的知识远远不够,必须要多多看书,到wto网站上去了解相关案例及各种协定。也是通过本次讲座,同学们更加了解wto在解决国与国之间贸易争端时需要进行考量的因素,在哪些情况下需要考量的因素和途径,这些问题也许是被gatt简单的规定下来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却并不容易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目前还没有比较系统的规范和标准,仍然需要专家组在个案中进行考量。为实现世界经济更加稳定与繁荣,wto不断协调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为世界贸易的稳定健康发展作出极大贡献。

因为这是年内许老师最后一次在我校讲课,课后老师和同学们一起合影,大家都怀着不舍的心情为这一期的系列讲座画上一个完满的句号。

(统稿:邓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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