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讯(巴欢欢)9月14日下午三点我校邀请到了来自ono academic college的shachar eldar教授在办公楼406进行讲座,主题为“以色列刑法的理论基础、起源、发展、特点与未来”。本次讲座由姜文秀老师主持,何庆仁教授也应邀到场。
shachar eldar教授的讲座分为六部分内容,包括以色列刑法典一般规定的介绍、其刑法条款受到的多国影响、刑事立法规则、最近关于量刑准则的改革、关于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以及以色列刑法在有争议问题上的立场。
首先是关于以色列刑法典一般规定的介绍。以色列成文刑法典是《1977年刑法典》,这是一部议会制定的半综合性法典,涉及世界上一些主要刑法和示范法的形式和范围,如《美国示范刑法典》、《德国刑法典》和197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7年刑法典》由一般部分和一个特别部分组成,一般部分概述了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特别部分包括几项独立的罪行,并辅之以单独的立法,规定刑事审判的程序和证据方面的内容。刑事处罚包括罚款、社区工作和监禁——并可立即实施,或在被告人今后的犯罪活动之前暂停执行。对谋杀罪的处罚是强制性的无期徒刑,后来通常减轻到30年。死刑适用于少数罪行,主要是危害人类罪、纳粹战争罪和最严重的叛国罪。虽然刑法典列举了大多数核心刑事犯罪,如谋杀、强奸、抢劫和纵火,但在其范围之外还有许多禁令。所有禁令均受《1977年刑法典》总则规定的实体法一般原则管辖。随后shachar eldar教授展开介绍了以色列刑法中的时间和领土的管辖权问题,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和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以及与未遂责任、参与犯罪和刑事辩护有关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以色列刑法条款受到的混合影响。回顾《1977年刑法典》的一般条款,人们可能会惊讶地发现,它受到从英美法律到德国法律的各种影响的混合,苏联的一些理论也在其中发挥作用。以色列刑法的这一独特特点的形成可以在法典和本国的历史中找到原因。在1922年至1948年期间,以色列的土地被大英帝国统治,1936年,英国高级专员效仿英国在其他英联邦国家的做法,为以色列制定了刑法典。因此,与大多数前英国殖民地一样,以色列继承了英国的法律学说。在以色列1948年获得独立之后,1936年的法令作为以色列的立法获得通过,并一直有效,只作了轻微的修正,直到1977年被取代。但新法典仅在技术意义上废除了旧法典;从本质上讲,1977年“刑法”的大部分内容只不过是1936年法令的希伯来文译本。在1994年,以色列议会批准了对以色列《刑法典》的最重要和全面的修正,修正案的创始者是两名以色列法律教授,他们受到了苏联原则和德国法律的影响。以色列的法律是否受益于世界上最好的法律的影响这一点值得商榷,但是可以肯定的是这些可变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影响形成了一个了不起又迷人的以色列刑法。
第三部分是以色列刑法的立法规则。以色列刑法规定的主要准则是合法性规则,法典第一条阐明:除非是法律或根据法律作出的规定,否则不存在任何罪行或惩罚。然而,刑法中规定的法定解释原则破坏了第一条的一般性声明,为法院的建设性解释提供了很大的余地。shachar eldar教授本人倾向于对法定语言的严格阅读进行法定目的的探索,允许法院对刑事指令进行广泛的解释,虽然犯罪定义不一定严格禁止某一类型的行为,但在法院宣布的对该罪行的解释中,仍可禁止这种行为。
第四部分是以色列刑法典最近关于量刑准则的改革。在最近修订刑法之前,法官在判刑方面享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只要这些刑罚不超出每项罪行规定的量刑限度。现有的唯一准则是以色列最高法院随意制定的,其裁决——包括关于惩罚问题的裁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然而,2012年7月,刑法有了新的一节,为司法机关提供了量刑准则。在基本层面上,新准则解决了刑法中关于正当性或惩罚理由的旧争议,主张报应理论而不是一般威慑理论。法院可以改变严格遵守报应原则的做法,使罪犯改过自新,或相反地,先发制人地防止罪犯对公众造成任何持续的危险。到目前为止,除了大多数法官似乎对这些准则抱有不满之外,就新的量刑准则对以色列刑法制度的影响得出任何有价值的结论还为时过早。
第五部分是最近关于有组织犯罪和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关于有组织犯罪,以色列根据2000年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3年颁布了《反犯罪组织法》。随后shachar eldar教授大致介绍了该法案的立法目的,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内容和特点,并对该法案的影响作出了简要评价。2006年,以色列颁布了《反恐法》,规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内容及刑罚。
最后,shachar eldar老师就有争议的规范问题,例如以色列刑法制度是否规范道德,是否限制针对政府的言论,以及对女性采取何种保护措施等问题,发表了一些简短评论。
提问环节由姜文秀老师主持,同学们积极踊跃地发言提问,讲座圆满结束。
(摄影/吴奇龙 责任编辑/陈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