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讯 2018年11月30日周五晚7:00-9:00,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蔚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于文豪博士应邀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西三环学区)政法学院第44期社科大公法论坛,与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柳建龙博士三人共论合宪性审查程序设置的影响因素。该讲座也是中国社会科学大学政法学院、新时代法治创新高等研究院主办的“问题与方法”系列讲座之一。活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副院长王莉君博士主持,部分学生参加。讲座由学生社团法学会承办。
讲座现场
王蔚副教授
首先,王蔚副教授从我国法律制度出发,围绕我国合宪性审查提请权主体展开论述。从国家机关和公民两方面来分别论述提起合宪性审查面临的困境。接着她指出,从现存法律制度来看,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设置的功能更侧重于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秩序的统一,未能做到切实保障公民利益。她认为应采取混合式合宪性审查-问题移送的方式,通过分层级,让法院介入,让整个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更加切实、高效地运转。最后,她简要比较分析了法国合宪性审查设置的规则和问题,认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设置应考虑实定法基础、社会诉求、社会治理的多元化和公民权利的实现。
于文豪副教授
接着,于文豪副教授从国家机关出发,来探讨我国合宪性审查设置。他认为合宪性审查职责应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国家机构改革后,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取代法律委员会,从机构名字变化来看,其职权和地位应有所变动。法律委员会此前一直担任合法性审查职责,进行事前审查,将合宪性审查也一并归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至于新的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是否可以同时存在?他认为两者不能等同,应保持合宪性审查独立性,先审查其合法性,再决定是否进入合宪性程序。于副教授赞同王蔚副教授的问题移送程序,同时又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法工委、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进行展开论述。最后,他强调应设置责任条款,无责任条款无运行,从两个层面设计,分别针对被审查者和宪法法律委员会。
柳建龙副教授
柳建龙副教授对有关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设置的其他问题进行了补充。针对王蔚副教授所提出的申请主体的问题,他认为这个主体范围宽窄的问题值得探讨,过宽易造成泛滥现象,过窄又不能切实效。他赞同王、于两位的观点,国家机关可能缺乏提起审查的动力,主张应赋予个人提起审查的权利,但同时参考德国的规则,引入诉讼权能的限制和利滥用规费,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过多无价值的违宪审查诉求。至于王蔚副教授所提出的我国合宪性审查功能侧重法的统一性,他认为构建一客观程序也未必不妥。另外,他指出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可参照美、德国最高院审查前设立小法庭,处理案件受理问题和相对简单的案件。同时也可以借鉴它们的案件筛选规则,如美国的成熟性规则,德国的相关性规则。我国合宪性审查程序也可考虑的律师的介入,以确保后续程序的论证能力。
在讨论和提问环节,三位老师关于如何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怎么处理地域冲突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在提问环节,部分同学针对各自困惑进行提问,王蔚、于文豪和柳建龙副教授一一做了解答。
最后,在王莉君教授的主持下,本次公法论坛顺利结束。
撰稿人/夏凌霄
责任编辑/陈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