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中心讯随着新学期的到来,同学们的法学学习逐渐深入起来。2019年9月4日,为了配合本学期开设的合同法课程,政法学院邀请社科院法学所谢鸿飞研究员为同学们带来了题为“合同法第一课”的讲座,这充分展示了我校法学学科的优质教学资源和特色。
谢鸿飞研究员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民法研究室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同时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的副会长。谢鸿飞研究员是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曾荣获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在民商法、比较法、法社会学领域都取得了很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为了正确引导同学们接下来的合同法学习,谢鸿飞老师的讲座分为“合同法学什么?”和“合同法怎么学”两个部分。
首先,谢鸿飞老师讲解了“合同法学什么”的问题。合同法学什么?合同法作为法律,根据种种法律的共通性,自然是一些法律上的理论(包括理念、原则、制度、规则等)以及法律文本,而这大概也的确是普通的法学教育主要或者说着重讲述的内容,除此之外,则是合同诉讼或非诉讼方面的实践问题。然而,讲座伊始,谢鸿飞老师直截了当地指出:这些基本知识虽然重要,却并非是从事合同法工作甚至说是法学工作的法律人真正体现自己能力的硬件。他强调说,根据长期以来工作的经验,合同的制作与审查应该被我们重视起来,而作为一个法律人,详细说来作为民商领域的法律人,其技能的高下是要通过运用法律的能力来进行判断的。
谢鸿飞老师强调的这一重点是有深刻含义的,互联网如此发达,想要查看法律文本自然轻而易举,而参与交易之中的人,也未必不能理解合同法之中的许多内容,于是,法律人或法务工作者在这一过程中有时显得多余起来,有时甚至成为了边缘化的角色。这一问题不得不引发我们深思:法律人在这样的一个商业化时代中,如何能够在商业交易中获得更高地位?
谢鸿飞老师总结的一点非常好的说明了这个问题:法律人不仅要防范法律风险和审查合同,还必须参与交易,成为交易的设计者。为了方便同学们的理解,在详细诠释这一点之前,谢鸿飞老师先是讲解了“为什么需要签订合同”这一问题。简单总结,一个原因是合同的签订能够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分配未来的不确定性,其次则是基于陌生人社会的性质而订立合同,因为陌生人社会具有抽象化、制度化信任的特点,双方需要通过一个关系契约签订的方式来增进信任程度,于此,合同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诞生了,而此合同约束双方各自履行应尽之义务。
签订合同、合同作业的性质是把合同法转化为当事人所需要的合同文本,作为双方当事人都应遵照的合同,其内容当然是越详细、越规范越好。在这里我们必须要了解,合同法作为民法体系当中重要的一部法律,它的出现是立法者作为市场中双方之间的中立者,作一个双方之间都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定,这一特点正类似于亚当斯密所描绘的“市场”一般。然而,合同往往基于双方意愿而签订,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即中间人为双方提供的一些规则,并非一定都能够符合双方的意愿。而在这样的条件下,正是轮到法律人在此大展身手。而由此,法律人参与到交易之中,制作合同,帮助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地满足意愿,正所谓能力之体现。
然而合同作业不是一件易事,它有许多特殊性,谢鸿飞老师以合同语言为例简单进行了说明:在这一作业中,需要进行具体术语与抽象术语的选择,在这其中的表现就是数目字管理与形容词管理。我们知晓,法律中经常出现一些形容词修饰的词语,譬如“合理期间”“正当理由”,然而,何谓“正当”?又何谓“合理”?这恐怕是难以统一的,于是在实践中这一形容词的出现只能通过法官的自由裁量进行解决,可是,倘若代形容词以数目词,即如果能够在法律人的帮助下,在制定的合同之中设立具体的规定,尽肯能地把合同写的更加详细,就能够消灭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人参与合同制定当然必不可少,而且是尤其重要。
在履行抗辩权的约款上出现的一些事实就体现了上述这点。另外,在不安抗辩权的问题上,谢鸿飞老师以《合同法》第68条第一款(即“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一条款)为例进行说明。所谓严重恶化,在法律实践中是绝对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的,于是自然可以自行在合同中规定解释,譬如“严重恶化的标准具体规定为:签约日的资产负债比率与评估日的资产负债比率相对比,后者比率恶化超过5%”。这样,就可以解决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中的一些问题。
谢鸿飞老师讲的第二个问题是“合同法怎么学”,他把这其中的研究/学习方法分为三个方面来讲,这三个方面分别是:法律的价值分析、法律的规范分析、法律的社会分析。
法律的价值分析是以自然法学为基础的。谢鸿飞老师在此首先讲到价值分析的分析基础,大陆法系的法律是一个倒金字塔结构:理念——原则——制度——规则,英美法系的法律则是一个正金字塔结构:案例——规则。而后,他提出我们需要探究合同法其中重要的价值理念。这一价值即是“契约自由”,这也喻示着在法律生活中尊重这种契约自由的价值。然而,价值领域之中价值并非一种,而两种正确的价值往往不能够同时完美的实现,一定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合同法中,我们不能够说“实质公正”抑或是“鼓励交易”这种价值不正确,因为这两种价值显然是受到普遍的认可的,因此就存在着价值如何平衡,如何确立良好的价值平衡点以及何时遵守何种价值的问题。谢老师在此举了一个排除违约金过高的案例。即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后,有的法院以违反公平原则裁判此合同规定无效,但有法院却在相似的案例之中另一法院却以尊重意思自治以及契约自由为由裁判此合同规定有效。可见在法律案件之中充斥着一种价值冲突,而疑难案件即是如此:“原告和被告都可以斥诸某种价值,而这两种价值存在冲突”,因此,我们应当强调原意解释的重要性。
法律的社会分析是以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为基础的,在这样的分析下,法的合法性表现在法的绩效以及法的传统。在这一方面,谢鸿飞老师简单讲了一个比较法误区的问题:即文本(text)比较与语境(context)比较,他提出:越抽象的内容,越容易进行文本的比较;即使最抽象的内容,也往往有其语境。
最后一个方面即是法教义学的分析(法律的规范分析),这在谢鸿飞老师看来是合同法学习的核心内容。这是因为,无论是刚才所说的价值分析,抑或是社会分析,实际都存在很多争论而难以统一的焦点,很难在整个法律界达成共识。而法教义学的出现却是为了尽可能的在法律界取得共识,确保法律的平等适用,达到法律的很重要的一个目标——同案同判,类案类判。在这里,谢老师尤其强调了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构建体系。这也就是说,即使是致力于学习合同法,依然要对民法分则中其它法律有足够的了解,他在此举了一个很典型的例子——请求权基础方法的选择,在案例中,根据《物权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等法律,当事人拥有多种请求权,发生了一个请求权的竞合,谢老师对此时不同请求权的适用做了具体讲解,这让大家对体系效应有了非常深刻的了解,而显然,这种情况下,单单了解某部法律是行不通的。
谢鸿飞老师在“合同法第一课”的讲座中给在座同学带来了很多精彩的分析和评论,这其中不但有着发人深省、鞭辟入里的一些学术观点、方法的介绍,同时也有如此亲近本科同学、并不脱离基础的讲解,一场讲座下来,同学们意犹未尽,并期待谢老师在未来有机会再来本科课堂为同学们做讲座。本次讲座由政法学院张小勇教授主持,政法学院陈鑫教授、媒体学院张初霞副教授参与讲座。
撰稿人:盛泽西
摄影:李广钊
审校:张小勇、申洁
责任编辑:胡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