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宪法学协会名誉主席(终身),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担任近三十个中央及北京市和地方国家机关的立法顾问。参加了上百项国家立法起草工作。2004年被评为“第四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13年入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并被授予“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2017年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2017年第3批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物。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全国“七五”“八五”普法中央讲师团成员,中国法学会“百名法学家报告团”成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目前,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遭遇了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而相关的法律服务不配套,能够在国际舞台上为中国企业和公民依法维权的国际性法律人才少之又少。所以,涉外法治工作首先是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涉外工作要做到依法办事或纳入法治轨道难上加难。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一是有利于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为海外中国企业和公民提供更好的、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二是可以有效地推动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建设,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法秩序的构建;三是进一步在国际舞台上传播中国声音,逐步赢得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四是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法治人才队伍。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2021年12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又强调指出:“要完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深化执法司法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同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相比,政法队伍能力水平还很不适应,“追不上、打不赢、说不过、判不明”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面临着“本领恐慌”问题,必须大力提高业务能力。在涉外法治领域,人才短缺和人才素质不高的问题尤为突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法学科地位弱化
一方面,随着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推进,我国越来越多地参与国际事务,并正在进入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发展过程,迫切需要加强国际法学科建设,提升国际法学科地位。另一方面,国际法的重要性并没有得到充分体现,相反其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呈现弱化现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法学”仅作为一个二级学科,在法学学科体系中的比重和分量大幅下降。由此,在整个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中,不可避免地导致脱离国际法发展实践;国际法课程压缩,也忽视了学科交叉融合,降低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尽管教育部下发文件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将国际法学作为一级学科来设置,但目前法学界对是否要将国际法学设立为一级学科还存在不同意见,所以,从法理层面还没有完全解决涉外法治理论的科学构建问题。
(二)人才培养体系落后
教育部在2011年就提出了“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的目标。然而,目前整个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同质化的现象仍然十分普遍,各院校的培养计划和教学内容、方式方法等基本上是一个模式,法学专业毕业生千人一面。高校没有针对培养目标设计建构专门的培养体系和体制机制,国际法专业教学安排和教学内容与国际法实践脱节,课程和教材建设严重滞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尚未有效建立起来,涉外法学的课程还没有开设,涉外法律实践的机制也没有真正有效建立起来,这显然不符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也难以达成。
(三)外语交流能力较弱
当前,受限于课时安排,法学专业外语教学授课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均有所欠缺,教学方式方法也脱离实际,学生的外语能力远远不能达到人才培养的目标要求。在实践中,法学院学生毕业后很难直接适应纯英语和其他小语种的工作环境,很多毕业生一门外语都无法做到熟练应用,而能够精通两门及以上外语的法治人才更是凤毛麟角。能够既精通外语,又熟悉国际法、外国法和国内法的人才基本上没有培养起来,人才素质短板突出,真正为涉外法治建设所需要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法治人才还没有出现。
(四)国际事务应用能力不足
目前教学安排和教学内容与国际法律实务脱节,学生在涉外法律机构,特别是国际组织实习非常缺乏,应用能力严重不足。实用性的职业训练短缺,相比外国学生,中国学生往往忽视法庭技能和法律逻辑环节。这是中国法学教育重知识轻思辨的结果。在联合国和国际组织中获得实习或者工作机会的中国籍学生可谓凤毛麟角,中国法学院的毕业生基本上只具备在国内法律事务界内循环的能力,整体上还不具备走向国际舞台的能力。中国企业所产生的涉外纠纷,目前主要还是依托境外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来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该树立何种目标?应如何推进?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类人才首先必须要有很好的外语能力,必须能够熟练运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可以在国际组织中获得就职机会,在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中能够代理当事人出席参与诉讼和仲裁,能够在涉外场合中像使用母语一样娴熟地运用外语来为当事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因此,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必须要考虑建立特殊的培养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1.要将外语能力放在首位,故可考虑在各类外国语言大学或专科学校设置面向精通联合国通用语言,尤其是掌握英语和法语的本科毕业生的法律硕士直读机制,让外语系的毕业生在掌握了扎实的外语能力基础上再来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绝大多数可以通过法律硕士阶段的学习获得基础法律知识,然后进入法律事务部门通过实习或者直接参加法律实践活动,不断提升运用外语进行法律服务的能力。还可以开设硕博直读专业,在本科专门攻读外语的基础上,硕士和博士阶段重点加强法律知识,尤其是外国法和国际法知识的学习,使其成为可以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以及国际重要司法机构或仲裁机构中担任重要角色的高端人才。
2.放宽在境外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在境内入职入籍的条件,对于这些在外语环境下培养出很高的语言能力的人才,可以在国内法学院校获得继续攻读法学硕士、博士的全额奖学金;对于在境外获得法学类博士学位的,可以设立专门的博士后基金,吸引这些特殊法律人才回国进行中国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深造,在全面系统地掌握了中国法律知识之后,可以直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在海外提供各种有效的法律服务。
3.在中国驻外使领馆设立法律工作处,由国内各政法机关选派高素质的法务参赞。在法务参赞的组织和领导下,在驻在国建立为中国机构、企业和公民服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4.鼓励国内有实力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机构在全球范围内布局设点,建立网络化的全球性法律服务体系,选派各类优秀涉外法治人才在这些网络化的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中工作,为中国企业、机构和公民提供各种有效的法律服务。
5.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可以重点组织和协调全国范围内的涉外法治人才库,积极主动地向联合国等重要国际组织、国际私法机构、国际仲裁机构推荐合格的涉外法律人才。要有计划地进行高端法治人才培养国家行动计划,改变目前在国际司法程序中中国籍仲裁员或者符合条件的国际化律师稀缺的被动局面。
6.鼓励有条件的高等法律院校与有实力的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合作,建立涉外法治人才海外培养和实践基地,为后备涉外法治人才提供提升实际法律能力的平台。
引自:人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