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下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第50期暨社科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论坛第10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立法建议”研讨会通过云端会议连线成功举办。
团中央权益部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天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郭斐飞、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少年法庭)庭长孙铭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教授、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张晓冰、百度法律研究中心资深研究员王雨辰、阿里巴巴集团法务部高级法律专家田喜清、蚂蚁集团隐私保护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字节跳动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夏杰、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彭宏洁、哔哩哔哩政策研究院院长谷雨、网易游戏法律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许洁、快手政府事务部高级总监杨巍、新浪集团政策研究高级经理胡海娜、斗鱼直播法务部总监李文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编辑洪欣等来自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高校研究机构、互联网企业的专家参与研讨。研讨会开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维教授致辞,会议由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主持。中央网信办网络法治局负责《条例》起草的有关同志出席了会议。
在致辞中,林维教授首先对参会嘉宾表示感谢,强调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性,在此第50期论坛召开之际,回顾社科大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举行的各项学术活动。他介绍中心研究团队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领域多年以来持续深度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各项立法过程,积累了较为丰硕的学术研究成果,并长期致力于为立法监管司法部门提供专业智库支持,提出与实务部门和其他科研院校间建立更加紧密联系与合作的期待。最后,林维教授再次对参会嘉宾表示感谢,并希望未来能够依托互法中心的平台实现更广泛的合作,为建设清朗的网络空间贡献独特力量。
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天国希望《条例》能够尽早出台,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范围和传播规制规定的角度出发,提及未成年人互联网不健康信息的分类和代码推荐国家标准,并从协调机制、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责任以及起草说明等角度介绍了《条例》具体内容的修改建议。
北京互联网法院少年法庭的孙铭溪庭长从具体表述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去掉第七条中的“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中的“有效”二字、明确第二十三条的表述和第二十四条中“产生不良情绪”的概念、将第二十六条中的“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修改为“主要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以及涉及“隐私信息”的部分用“私密信息”表述等建议。从守门人责任的角度,她建议赋予平台多样的监管权限。最后,孙铭溪庭长还从扩大网络欺凌的涵盖情形,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网络沉迷和未成年人打赏问题中的父母和监护人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科大法学院支振锋教授从立法技术的角度出发,建议更直接地体现立法的目的,明确表述“社会共治”的含义,并建议调整补充第三条第二款至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部门保持一致。从具体条文优化的角度出发,支振锋教授提出落实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国家鼓励和支持专门面向未成年人开发功能及服务的路径与方式、将家庭对于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安装的选择变为卸载的选择等建议,并就部分条文的顺序调整、合并、增删等提出了建议。
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王四新教授指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较广、参与主体复杂,有必要建立明确的权责对应机制,并就如何兼顾未成年人权益和行业发展空间、明确企业的权责及预期、执法权的进行了分析探讨。针对部分条文的权责权衡及概念使用,王四新教授提出了明确“外部机构”的含义和定位、调整部分概念至与现行法条一致等具体的建议。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佟丽华主任首先建议从正面的角度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5条的内容,通过鼓励企业开发健康的未成年人的产品、服务,生产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优质内容等,形成正向的市场激励。随后,从未成年人协调保护机制的角度,佟丽华主任指出大型互联网企业目前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仍然重视不足,强调了大型互联网企业尽快建立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内部机制的重要性,并建议对通过外部独立机构对企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再加以斟酌。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朱芸阳副教授从四个角度给出了立法建议。首先她从对时代的回应角度探讨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生产和制造者和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分配,并从去时代化的角度指出以列举网络服务模式的方式明确义务主体往往难以涵盖新兴的互联网业态。随后从监护职责的角度,她提出与未成年人父母相比,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过多的责任有失公允,并就结构调整的思路,对立法模块化和篇幅的合理性给出了建议。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张晓冰副研究员建议统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权利和权益等词汇的使用,增加“国家保障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的权益”等条文以增强未成年人的权益意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受监督制度和强制报告制度的衔接以及调整条文顺序凸显监护人的责任。张晓冰老师重点谈及第二十条的建议,认为合规责任的位置是否合适有待商榷,指出“用户数量巨大”和“显著影响力”的关系以及“外部成员”的概念应当明确。除此之外,张晓冰老师还对软色情的界定、模仿不安全行为、网络欺凌、单独同意、网络沉迷、法律责任等相关条文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在会议的下半场,来自各企业的代表对于防止保全向私权过度导致新的纠纷、身份验证问题、未成年人和监护人的关系、不良情绪的认定、成年人账户中的未成年人信息、违反规定的从业禁止、拒绝实名的平台反制、网络游戏防沉迷、法律责任、第三方专家资源垄断、网络支付双重保护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特邀嘉宾中山大学法学院林北征博士,从自身司法实践和家庭教育、沉迷的标准等角度给出了实务化的建议和思路。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报编辑洪欣主要从学校责任的层面出发,建议在网络沉迷问题上增加学校对监护人的及时告知和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义务。在网络欺凌问题上,对于实施严重网络欺凌的学生,学校可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接受行为矫治和教育。
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专家们从理论视角、行业实践经验以及司法实务前沿出发,在立法技术、规制思路、执法路径与手段、对行业的影响和塑造、多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权衡等多个不同的角度以及层次上讨论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问题,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调整完善提出了切实有效的建议。研讨会的分享视角丰富多元,各位实务界人士、学者、行业一线专家的探讨密集而热烈,研讨会在活跃的气氛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