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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专访|林维:死刑案件需提高律师辩护质量

发布日期:2022-06-15   点击量:


编者按

日前,《财新周刊》刊发《法学学者挂职考》一文,系统梳理了法学学者挂职司法实务机关的历史和现状。财新网推出系列专题,邀请部分学者细说各自挂职司法实务机关的经历与感受,以从不同视角观察与助推中国法治建设。本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的专访内容。

时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现任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的林维,于2015年至2017年挂职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长。他介绍,挂职与预期一致,自己成为了一名“真正的法官”,参与了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

谈到挂职,林维坦言,挂职经历能使学者了解司法实际运行背后的逻辑,“更接地气”,进行学术批判、提出建议也更具合理性,避免“隔靴搔痒”。

2012年底,最高法首次邀请六位法学家挂职。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同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在高校和政法系统间实施法律人才互聘计划,选派1000名高校法学骨干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一至两年,参与法律实务工作;选派1000名法律实务部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一至两年,承担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次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

此后的2015年,最高法启动第二批专家学者交流挂职。在2016年最高法举行的挂职学者、法律研修学者和实习生座谈会上,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说,要不断完善法律专家学者挂职研修和法律实习生制度,推动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结合,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拓宽法治人才培养途径。

在此背景下,林维成为第二批挂职最高法的学者之一。他认为,学者和法官之间的立场天然存在差异,挂职经历等双向交流能加快促进“学者+法官”的诞生,加速司法和学术的融通对话,“法治理论建设需要更多真正了解司法实践的学者,而司法队伍也更需要一批又一批的学者型法官、检察官”。

“到了最高法,学者仍然要发挥他的特长,包括其批判性研究能力、论证分析能力,能够更为开放、宽阔地考察法律理论;但同时也要能够把自己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放到中国法治的大背景中。”林维认为,挂职学者绝不是单纯的观察者和批评者,首先是司法工作者,“需要更科学合理地理解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树立正确的立场和态度。”

林维强调,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共同目标是一样的,最终都是要实现公平和正义。“从我经办的死刑案件来看,目前律师的死刑辩护整体质量有待提高。”他举例说,甚至经历过一个死刑案件,法援律师的辩护意见就手写在一张a4纸上,没有提出任何有意义的辩护意见。

林维建议,现有制度能保证死刑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律师,但律师辩护水平参差不齐,下一步应当在如何提升律师基本辩护质量,提供有效、高质量辩护上作进一步的改革。“一个负责的法官其实特别希望有一个负责的律师,进行一个专业的对话和交流。”他说,“很多死刑案件缺乏一个好律师,缺乏有效的刑事辩护。如果律师提出好的辩护意见,对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提出了重要意见,这对法官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林维认为,法律实践是职业法律家的真正摇篮。“我们虽然只是挂职,但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庭长,要把自己当作有权、有职、有责的司法工作者,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将法学理论知识、法学研究成果转化服务于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等具体工作。”


财新对林维的专访



去最高法挂职契机是什么?

“双千计划”实施,每年会有学者和法官交流。我个人理解,在此背景下,最高法方面先对学者有过考察,再征询学者个人意见是否愿意挂职及去哪个部门。我挂职刑一庭副庭长大概两年半,时间算长的,最高法那边本来还希望我再挂职一段时间,但学校事情比较多,我又不太想虚挂,所以就没有继续。


最高法方面希望学者最好能够全职,但每个人情况不一样,有的去的多一点,有的去的少一点。我一开始几乎全职,去的比较多,后来逐渐半职,隔一天去一次。学校那边如果没有走不开的事,原则一周去两三天。



你的挂职工作主要内容是什么?与挂职前设想的有何异同?

最高法那边有询问我对挂职工作的想法,我表示希望做一名真正的法官参与办案,办理死刑核准案件,这点与我的预期一致。但之前没在法院工作过,一下子去接触死刑相关案件,无论从心理还是经验储备上,确实有很大压力。除办理死刑案件,我还要负责一些疑难案件的请示,参与调研、起草司法解释等工作。


办理的第一个死刑核准案件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涉及人生死的判断,需慎之又慎。处理第一个死刑复核案件时,经验储备及心理层面都面临挑战,法官在作出裁判前,必须确保程序和证据万无一失。因案情复杂,我反复看卷,多次和合议庭讨论涉及的问题。


在案件本身争论比较大的情况下,会更加犹豫,这种犹豫本身也是一种慎重的表现。你要首先说服自己才能说服别人。如果个人觉得不应该判死刑,但是按照程序,少数服从多数,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分管副庭长也必须签字。当然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会去讲述自己反对的理由,要跟合议庭也和其他庭领导多次沟通。有一次,我发完言了,等庭长发言后,我又要求补充发言,讲了大概有三十分钟,陈述了不该判处死刑的理由。要尽量把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存在什么疑虑,认为实体或证据上有什么问题讲充分,尽可能去说服别人。最高法院案件讨论的气氛还是挺好的。当然最后还是得按照法律程序来行事。


另外,之前有预期最高法的办案压力大,但没想到这么大。原本计划到最高法做点研究工作,比如,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具体分析核准与否的原因。但后来跟着最高法的工作的节奏等原因,很多想法也没太实现。但这个工作我个人认为还是非常有意义的。工作量最大时,我分管三个合议庭。我开始以为作为副庭长不用看全部的卷,后被告知就是庭长也必须要看卷,要看所有卷。刑庭的所有法官,即使是庭长,对经手的案子甚至全庭的案件都需要看所有卷,要反复看,这个工作量是很大的。我的同事们对案件的质量是极其重视的。


刑庭法官工作强度很大,尤其死刑案件责任重大,法官们十分认真、谨慎,体现出了高度的责任心、使命感。法官们不是在机械地运用法律,案件结果里面有法官对正义的理解、价值观的反映、情感的投入、智慧的解决。为看现场,我们的法官要去偏僻的山沟;多次提审被告人,反复听录音和核对证据等。不少死刑案件最后因证据存在问题或者法律适用不予核准。在这种情况之下,法官经常需要去做大量的政策解释工作,如有时要为被害人申请救助,使被告人因某些原因不核准死刑,被害人也能获得一定的抚慰。不核准的时候有时也会遇到很多阻力,需要去较劲,去沟通解决。


实现公平正义,既要体现对被害人的利益保障,又要体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同时又要确保被告人的权利,特定案件中通过审判还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些说起来抽象的概念,需要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加以实现,做起来是具体、复杂又十分繁琐的,有时候确实需要很多司法的智慧,情与理的融通。司法是一个平衡的艺术。判决既要实现法律规范的意义,同时也要符合规范背后的社会期许,天理、国法、人情都得考虑进去。



作为律师,你曾参与过死刑案件辩护。对比学者、律师、法官这三种角色,有何感受?

挂职还没开始,为了身份不冲突,我就主动把律师执业证注销了。过去作为律师,我会把对被告人有利因素的尽量会放大,对被告人不利的因素缩小,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证据审查也会很严格。但实际上法官的责任远比律师大,因为法官的职责是要做出最后的判断,对证据审查、规范适用就必须更严格。


有人担心案外因素对法官公正判案的影响,我个人觉得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后,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相对而言受到影响更小,会更公正判案,更有助于死刑的公正适用。从制度来看,最高法内部的种种流程能够使其在死刑核准案件上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公正。另外,案件终身负责制对法官又是一重约束。


刑事法官希望有好律师。最高法的法官审理死刑案件时,特别希望被告人有一个好的、负责任的律师,能够共同把案件事实、法律问题弄清楚。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官,共同目标是一样的,最终都是要实现公平和正义。


很多死刑案件缺乏一个好律师,缺乏有效的刑事辩护。如果律师提出好的辩护意见,对证据审查提出了重要意见,这对法官履职是重要的参考,意义重大。从我经办的死刑案件来看,目前律师的死刑辩护整体质量有待提高。我甚至经历过一个死刑案件,法援律师的辩护意见就手写在一张a4纸上,没有提出任何有意义的辩护意见。


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需要多方面努力,就刑事辩护而言,现有制度能保证死刑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律师,但律师辩护水平参差不齐,下一步应当在如何提升律师基本辩护质量,提供有效、高质量辩护上进一步改革。



挂职经历对你有何影响?

首先是加深了对司法现实及其逻辑的了解,进一步加深了对中国法治、司法改革的理解;其次是在研究理念、研究方法上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注重对法院的行为、司法政策等研究,更注重对司法案例和裁判文书的研究,更注重刑事一体化的思路。


司法案例、裁判文书是一个极其宝贵的研究资源,需更多、更好地向社会开放,学者应重视并且善于利用这些案例。尤其现在,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转型,很多前沿法学理论的雏形往往孕育在法院的案件中、法官的判决中,学者应当通过学习、理解而进一步地做好理论的提升和规则的提炼。挂职经历能够使学者了解实际的司法运行背后的逻辑,更接地气,进行学术批判、提出建议也更具合理性,避免出现隔靴搔痒的情况。



学界、业界如何进行有效沟通?

学者和法官之间的立场天然地存在差异,挂职经历等双向交流能加快促进“学者+法官”的诞生,或者说加速司法和学术的融通对话,法治理论建设需要更多真正了解司法的学者,而司法队伍也更需要一批又一批的学者型法官。


到了最高法,学者仍然要发挥他的特长,包括其批判性研究能力、论证分析能力,能够更为开放、宽阔地考察法律理论,但同时也要能够把自己的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放到中国法治的大背景中。挂职学者绝不是单纯的观察者和批评者,首先是司法工作者,需要更科学合理地理解刑事政策和司法制度,树立正确的立场和态度。


有效地交流的前提是要能共同对话。我个人有几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推进法官、检察官和学者的固定交流机制。既然是法律共同体,应该多提倡交流,现在更多的是单向交流,数量也不充分,程序很繁琐,法官、检察官从法院、检察院通往法学院的通道并不顺畅,甚至在一些现实约束条件下这种交流变得更加困难


二是要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培训,提高法学理论素养。绝大部分实务人员每天埋头办案,对理论的学习时间、动力不足,长此以往,可能法学理论已经前进很多,但在司法实务中理论没有得到应用和反馈,这是另一个方向上的实践脱离理论。所以应当在制度上有机地、多层次地、更好地确保法官审判经验的日常交流、规律性的业务培训以及和学者间在司法经验上的密切输出输入。


三是法官、学者用互相能听懂的话语进行更好的沟通。现实中,许多学者和司法人员相互不理解甚至不尊重。从学者角度看,一是因为学者可能不完整、不具体地了解司法实践运作的逻辑,造成脱节或者理论适用上的困难,二是尽管学者始终站在学术前沿,但没有使用法官可以接受的语言进行沟通。当然同时也有法官知识体系固化、话语体系更新过于缓慢的问题。法官埋头办案,缺乏法学理论素养提升的精力、动力和制度保障。

(转自“财新网”)

排版:杜天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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