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近年法治发展, 以2020 年《民法典》的编纂成功最为重大。在此之前我国曾经有过四次《民法典》编纂活动, 因为政治和法律理论上的障碍均未成功。其中千禧年之后的第四次编纂活动最为兴师动众,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12月还曾经进行了一次《民法典(草案)》的审议。但是这一次审议之后就再无声息。约十年后,在2011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立法机关宣布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任务已经完成;我国的法制工作, 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解决,以后主要的工作是解决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的问题,国家不再进行大规模的立法活动。这一说法清晰表明,我国不再编纂民法典。事实上自从2002年《民法典》编纂失败后的十年里,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也从未将《民法典》编纂列入立法规划。最高立法机关提出,随着《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制定完成,再加上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同时考虑我国已经制定完成了各种商事立法、知识产权立法和特殊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保护法,我国涉及民事权利保护、 规范民商事活动的立法在体系上都已经齐备。在最高立法机关如此宣告之后,千禧年前后社会一度高涨的关于民法典编纂的呼声遂逐渐平息。
但是十年之后, 在刚刚当选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一年,也就是2013年,我即履行代表职权,又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议案。事实上作为一个民法学者,在立法机关做出不再编纂 《民法典》的决定后,我一直没有停下关于编纂我国民法典的研究。我的研究认为,从表面上看当时我国民事法律已经齐备,但是这些法律不但没有形成和谐科学的体系,反而隐藏着一系列重大的制度缺陷。首先,作为当时民法也是整个民商法大体系(包括商事法律、知识产权法律和特殊民事权利立法等)的核心和龙头的《民法通则》 是1986年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制定的, 虽然该法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主要制度受到了计划经济体制的严重束缚。比如,《民法通则》的立法思想否定市场经济体制、否定民营经济、否定现代法人制度、否定不动产市场、轻视普通民众财产权利等,这些重大缺陷在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暴露得越来越明显。而且事实上1993年我国建立市场体制后,国家制定了很多新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 务院制定的条例),《民法通则》整体的内容被掏空,到2013年左右,该法156个法律条文中, 仅仅剩下十余个还能得到司法适用, 其余条文都失去了效用。所以立法机关坚持的,把《民法通则》仍然作为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法律、龙头法律的理由完全无法成立。此外,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制定的法律如《担保法》《合同法》,也有很多明显缺陷。《婚姻法》《继承法》 等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随着时代的发展,不能适应现实需求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的解决迫切需要通过《民法典》来整体解决。所以, 最高立法机关停止编纂 《民法典》 的决定不符合我国法制建设实际。
基于以上分析,在尚未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之前,本人就已经多次撰文指出现行法律群体存在的问题,提出编纂《民法典》必要性。2013年本人担任全国人大代表, 即担负《民法典》 编纂的立法方起责任,立即提起编纂民法典的议案。在该议案当年没有得到反馈的情况下,2014年本人又提出这一议案,指出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提出以法解决这些重大缺陷的设想,同时提出了先编制民法总则,然后整合其他民法现行法律为民法典的“两步走” 的立法方案。从后来的法典编纂过程看,本人的这些设想得到了立法机关的认可。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之中,明确地做出了“编纂民法典”的决定。从这一时刻起,我国第五次民法典编纂的立法工作正式开始。中央决定,本次民法典编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负总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2018年之后为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作为参加单位。在这个工作中,本人既作为第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邀的民法总则编纂的立法专家,又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的首席研究员,全程而且深度参加了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粗略计算,2013年后到《民法典》颁布的八年来,本人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的身份提出的涉及《民法典》的议案、建议和立法报告七十余份。这些意见,部分已经在本人所著的《我动议———孙宪忠民法典和民法总则议案、建议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和《民法典怎样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1年版)中得已发表。应该说,这些议案对《民法典》编纂确实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比如,对本人2015年提出的“中国民法典中民法总则的编制体例的议案”(该年度全国人大代表第70号议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议报告中指出:“孙宪忠等代表提出的第70号议案,提出民法总则基本的制度框架及立法指导思想。对于议案提出的建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在民法典编纂工作中认真研究。制定民法总则已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立法工作计划。”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特邀本人在常委会第二十四次讲座上,以 “我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为题,就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立法框架和基本制度设想做出了全面的报告,本人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性、科学性、现实性等多个方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和同志们作出了比较详细的汇报。在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本人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审议共七十多次,在每一次审议时都做了认真准备和发言,提出修改建议上千条(次)。法典通过后,本人初步检阅,本人的建议有三百余条得到了采纳,其中以法典总则编、物权编内容为多,但是其他各编中有一些核心内容也是来源于本人的建议。
《民法典》是国家治理的基本遵循,是国家经济基础运行、市场交易活动和人民安身立命的基本保障,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此法典的编纂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因此,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法律人都为它付出了满腔热血。我在这个历史发展的过程中贡献了自己的努力,这虽然有值得自豪之处,但是也是一份应当的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工作局安排,学部委员应该出版一本学部委员文集。按照要求,文集有一个中心的主题,而且字数也有限制。基于这些要求,本人将自己涉及《民法典》编纂工作研究作为主题,将自己在这一方面完成的一些体量比较大的研究成果结为文集, 定名为《民法典法理与实践逻辑》,作为学部委员文集出版。需要说明的,一是本人关于《民法典》编纂的议案、建议、立法报告和审议发言数量比较多,此前已经有部分出版或者发表,本文集内容只收录分量较重的论文和文章,一般论文和文章就不再收集。二是本人从事民法学的研究和教学数十年来,工作的重点领域主要还是物权法学,在这一领域投入精力颇多,而且著述相比更多,但是这些著述限于本文集的主题也没有收录。
考虑到本文集中的学术论文或者文章具有一定专业性,因此,本人在每一篇论文之前书写了摘要,简单介绍论文撰写背景和动机;一些分量较重的长篇论文或者文章,本人增加了目录(本文结构)。这些,希望能对读者理解提供一点帮助。
文集的出版,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工作局,感谢长期以来和我一起从事研究工作的谢鸿飞、常鹏翱、王茵、金可可、朱广新、鲁春雅、于飞、窦海阳、李敏、朱涛等教授的学术意见,感谢我的学生萧鑫、杨丽美等在资料、校对方面付出的帮助。
孙宪忠
2022年1月北京天宁寺
作者简介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突出贡献专家津贴获得者。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命名中国杰出青年法学家(1999年,第二届)。
出版独立专著以及合著近三十种。发表论文一百多篇,一般理论文章一百四十多篇。主要学术代表作有:《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2019年第4版)。《争议与思考-—物权法立法笔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物权法的实施》(两卷本,第一卷《物权确认》,第二卷《城镇拆迁与物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和保护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我动议——孙宪忠民法典和民法总则议案、建议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权利体系与科学规范——民法典立法笔记》(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以及论文《中国民法继受潘德克顿法学:引进、衰落和复兴》,载《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2期等。此外,在德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发表论文十余篇。科研成果有七种获得省部级奖励,两次被中国社会科学院命名为科研岗位先进个人,首届全国优秀法律硕士教学奖等。研究重点是民法总则、物权法、不动产法、《民法典》编纂等,在民法思想和民法的分析裁判技术方面形成系统学术理论,一系列观点被我国立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纳。是国际认可的中国法学家。
2013年担任全国人大代表之后即提出编纂《民法典》的议案,并于2014年再次提出该项议案,推动了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开启。之后全程参与中国《民法典》编纂工作,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身份提出《民法典》编纂议案、建议、立法报告共七十余份,在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发挥了核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