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6日,研创计划——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办,“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论坛组委会承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处支持。论坛旨在为全国高校法学研究生搭建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提供增强法学研究生学术能力训练、培养创新意识和检验知识掌握程度的机会,鼓励青年学生为探索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道路贡献自己的智慧。
自征稿启事发布以来,组委会收到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复旦大学、中共中央党校、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武汉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天津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多个高校的踊跃投稿,共计八十余篇,经过组委会盲审初审、专家盲审复审等环节层层筛选,最终邀请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复旦大学、中共中央党校等单位的11位获奖作者人参与论坛并作主题报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论坛并作评议。
研创计划——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论坛成功举办-凯发登录入口
上午九点半,论坛开幕式正式开始。开幕式由论坛负责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世泽主持并作论坛介绍。本届论坛依据主题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单元。分别是第一单元: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部门法的发展;第二单元: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人权保护;第三单元:法治建设与虚拟世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教授为论坛作开幕致辞。
莫院长首先对与会老师和同学的参与表示热烈欢迎,并对学校科研处的支持表示诚挚感谢。莫院长介绍了召开本次学术论坛的时代背景,他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之所以能取得重大历史性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的基本形成。与此同时,我国始终坚持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致力于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视域下建设法治中国,这里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莫院长鼓励与会人员能够围绕论坛主题畅所欲言,为法治中国建设积极建言献策,交流思想智慧。最后,莫院长预祝本次论坛取得圆满成功,并再次对与会人员的参与表示衷心感谢。
本届论坛采取论文作者汇报、专家学者评委点评的形式开展。其中每位同学汇报部分10分钟,评议与交流部分10分钟。
第一单元: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部门法的发展
论坛第一单元“人类命运共同体视域下部门法的发展”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世泽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法学所所长莫纪宏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吕艳滨老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刘小妹老师担任专家评议人。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卢震豪的报告题为《宪法上的个人信息权与人权》。卢震豪同学围绕宪法是否具有对个人信息人权意义上的保护的核心问题展开了三种对话。首先,宪法上的个人信息权是权利而非权益,民法可助以证成而不能证伪。其次,根据《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条款,结合三自由推导出客观价值秩序预言,从而以该预言反身到一般人格权,结合技术论价值衡平,推导出宪法上的个人信息权。再者,根据《宪法》第33条人权条款,剖析国际人权规范之个人信息权滥觞于隐私权,故而将这种人权规范以第33条导入,从而在宪法上证成个人信息权。
莫院长肯定了该文章的现实意义,但同时也指出了该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尽管个人信息进入权力领域,但基于个人信息问题的复杂性,不同人对这一权利理解的个别性,无论是区域性人权公约或者条约,还是各国宪法都并未明确将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关于个人信息能否构成人格的组成部分,法学界也尚无定论。个人信息可能会影响人格及与之相关的权益,但是二者之间并不能划等号。若将个人信息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通过国家或者政府承担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责任,可能会导致这一权利被滥用,无法达到保障个人信息权益的目的,而这一问题还有待于未来宪法学界的进一步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王楠的报告题为《网络媒体时代司法裁判的公众认同——基于信息加工理论进路》。为了探究产生公众认知与司法裁判“鸿沟”的原因,王楠同学基于信息加工理论,综合运用实地调研、文书分析等实证方法,发现案件文本信息变量对公众认知的影响与人们的期待呈相反状态,案件文本信息并不能对个体决策结果的做出起决定性作用。公众与法官在进行决策时大脑活动进程的不同及公众由于复仇心理的驱使导致的信息加工流程的偏差,是二者认知内部性因素不同的重要原因。
吕艳滨教授指出,这篇文章引入实证研究和数量统计的方法,做了大量调研,为我们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法院判决是否需要考量公众认知,要在多大程度上在意它,以及如何看待二者之间的不一致。公众和法官所认知的“法”往往差异很大,甚至会引发舆情,这是当今司法面临的一个难题。影响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判决的因素有很多,吕老师建议在常见的影响因素如学历、地区、职业、性别、年龄等因素之外考察更多的因素,从而深化对此问题的分析。吕艳滨老师对文章提出的措施表示认同,同时也建议对这些措施的可行性和实施效益进一步分析。此外,作为一份实证研究,还需要加强对文章所采用模型基础的讲解,以保证其科学性。
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刘抒婷的报告题为为《论紧急状态下的行政程序法治》。通过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的现状,刘同学分析体现出的国家行政机关在紧急状态下行政行为在程序上的不足,其表现为:进入紧急状态、终止紧急状态的程序存在立法缺陷;行政机关“重效率,轻程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等。推动紧急状态下的行政程序法治化,具体路径包括严格遵守简化程序的原则、优化行政程序的过程控制、完善补偿程序和救济制度、建立健全事后追认制度等。
刘小妹教授指出,文章选题贴近当前的实际需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大的研究空间。在给予肯定的同时,刘老师也指出,“紧急状态”是一个既有广义又有狭义的概念,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紧急状态是有多个层次的,疫情期间各地使用的“紧急状态”的表述更多是表明其处置态度,并不是宪法上的战时状态,文章对于紧急状态的概念还需要进一步辨析。刘老师还在宪法程序和行政程序的区别、程序和实体的关系、应急状态发布程序的规制以及申诉救济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建议,鼓励作者打开思路,进一步补充和完善文章,使文章有创新点,更有颗粒度、更贴近现实。
第二单元: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人权保护
论坛第二单元“人类命运共同体视野下的人权保护”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存莲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蒋小红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支振锋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所研究员曲相霏老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栗燕杰老师担任专家评议人。
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陈世雄的报告题为《海洋倾倒核废物的国际法共同反措施应对——以国际共同体为视角》。陈世雄同学指出,海洋环境的保护属于普遍义务。共同反措施的背景下,非受害国在通知责任国并与之协商之前,应当引入必要性测试。当联合国安理会已采取集体措施或是受害国已通过反措施应对非法的海洋倾倒,非受害国则不得实施共同反措施。在履行必要性测试、通知与协商等程序性义务的基础上,非受害国应确保共同反措施的方式与强度满足比例原则的实体性要求。一方面,在方式上,共同反措施不得违反普遍义务,尽可能构成对受害国所违反义务的替代性履行。另一方面,共同反措施实质上是非受害国的单边行为,可能存在数个共同反措施同时实施的情况,构成对责任国的惩罚。
蒋小红教授对文章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点评。蒋老师认为,现有国际法没有对非受害国能否提起反措施的问题进行回答,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国家责任反措施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探讨价值,作者敢于创新的精神也十分值得肯定。蒋老师也指出,文章在论证逻辑上存在一定问题,非受害国面对倾倒核废物能否采取反措施的前提基础需要打牢,共同反措施和其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的区别和关联的论证还不够充分,把一个学界尚有争议的问题作为论证的前提基础是不稳固的。从严格的国际法角度来讲,能够提起反措施的主体只能是受害国,国家责任草案对此问题预留了空间,但相关的国家实践很少,且涉及的国家也极为有限,习惯国际法的形成有两个要件,一是普遍的国家实践,二是法律确信,当前的实践还不足以使这一问题上升为习惯国际法,这有待于更多的国家实践和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援引对世义务追究国家责任,可能会导致国际法上的滥诉,还可能导致国际制裁单边措施的合法化,使得所追求的结果最终无法实现。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思考。
苏州大学博士研究生黄鑫政的报告题为《论“尊重人的尊严”作为法治原则及落实——兼谈立法、执法、司法的展开》。黄认为,由于“人的尊严”的特殊地位,它在法上的落实包括:作为法治原则、作为法学核心范畴、立法执法司法中贯彻“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 “尊重人的尊严”作为法治原则具有法治过程的普适性。
支振锋教授表示,文章写得比较扎实,内容比较丰富。同时,支老师也指出,文章提到尊严是普世价值,但是普世价值本身蕴藏着一种价值霸权,将其描述为“共同价值”是更为合适的选择。此外,尊严何以成立、从何而来、依据是什么、尊严的构造和落实,文章并没有讲清楚。支老师对比西方世界法律对尊严的保护,强调我国是将尊严和人格放在一起的,中西方关于尊严的字面表述的制度背后存在何种内涵上的差异还需要进一步挖掘。
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谢迪扬的报告题为《“一带一路”倡议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的制度化研究》。谢迪扬同学指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已取得了一定的制度化成果,但与西方人权观在双边、区域性协定中的制度化相比,还存在不足:生存权的“首要基本”地位不够突出,减贫与就业议题的制度化不够充分,集体人权、新兴人权的制度化不够全面,对程序规则的重视程度不足,交流互鉴理念的制度化不够深入等。建议从章节排布、实体制度、程序制度三方面,综合推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制度化。
曲相霏教授首先肯定了该论文的选题价值,认为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制度化研究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先论述抽象人权理念再论述倡议下自由贸易协定的具体法治实践,可谓是循序渐进,自成体系。然而,本文亦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展开进一步论述:第一,应当加强对第一节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所蕴含的核心人权理念的论述,因为这是论文得以展开的基石。第二,曲老师想与作者探讨的是,人类命运共同体人权观,是不是应该是一种继往开来的人权观,而不是一种对立的、隔绝的人权观。第三,老师启发作者思考如何深度构建制度化的人权观。最后,老师指出写作时应时刻注意文献资料运用的权威性和具体表述的严谨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王贲的报告题为《疫情防控中政府行为与法律冲突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的初步研究》。王贲同学认为,为了解决疫情防控中政府行为与法律的冲突困境,应当引入“群众机制”,引导地方政府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通过网络等常规方式和新兴方式给予人民群众发表对疫情防控意见的渠道与途径,使人民群众拥有“评估、检查、验收”疫情防控工作的权力,再由中央政府统筹群众意见和具体疫情防控工作对地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最终的评估。
栗燕杰教授表示,作者这篇文章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实践指向,结构上前后呼应,观点鲜明,论证也比较到位。在研究生阶段,法治的法律逻辑和实践逻辑之间的紧张关系及其化解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栗老师指出,中央的疫情防控政策在地方的贯彻实施中都存在着一定的扭曲和变形,这种扭曲变形在一定程度上是正常的,一方面地方需要根据自身的能力、资源等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地方对防控政策的执行情况也在推动中央对政策进行制度的优化和改良,是一个双向借鉴吸收的过程。我们要辩证地看待所谓“层层加码”的问题,简单地认为地方政策执行的扭曲是一刀切本身也是比较可疑的。我们的法律,包括当前最新的防疫方案本身可能存在不妥的地方,需要通过地方的实践经验总结和改进,在这种互动式的优化中实现文章提到的以人民为中心的防疫策略,实现法律和实践的协调统一。
第三单元:法治建设与虚拟世界
论坛第三单元“法治建设与虚拟世界”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夏健庭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网络与信息法室副主任周辉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刘灿华老师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杨延超老师担任专家评议人。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尚博文的报告题为《超越私权:作为社会资源的数据要素及其治理》。尚同学首先就即将接受的席月民老师点评表示惊喜与荣幸。他认为以“信息受托人”为代表的“私权化”改良方案存在不恰之处,根本原因是因为数据要素的个人资源属性是极为有限的,数据要素的基本定位是一种社会资源,具有维护国家数据主权、保障社会安全与提升社会福祉三种面向。对此,不仅要完善公法规制机构设置与行政措施,公法还需深度介入并调整现有私权创设与救济规则。
席月民教授认为,文章的选题很有意义,在文章的论述中看到了作者的思考,也揭示了现实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作者运用了比较、规范分析、图表的方法,对学术论文写作常用的方法都比较熟练。席老师指出,文章把数据要素放在个人信息层面,研究视野很容易被局限于民法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领域。数据本身是一个载体,尽管其内容是信息,但是在研究数据的时候,要放在数据的概念体系下,不能在数据和信息之间简单地划等号。数据要素的重点问题是数据的流通、交易,文章的研究框架应放在经济法的框架下,从市场的角度入手。数据的分级分类、个人数据和公共数据的开放共享需要做什么工作、怎么治理,是当前更为重要的问题。
中共中央党校硕士研究生薛照融的报告题为《算法规制的地方立法进路:一个框架性分析》。薛同学认为,系统梳理算法规制的典型地方立法,结合地方法治竞争的制度背景,分析立法经验的地方规则竞优和中央全面推广,以期建构一个央地协调、高效多元的算法规制体系,为算法合法依规发展奠定法治基础。
周辉副教授对文章的改进提出了建议,即抓住算法规制的特点展开针对性研究,明确什么是算法,算法规制的必要性是什么,路径和切入点有哪些,在这样的整体背景下去研究中央和地方立法分别在什么时空背景下针对什么问题展开相应的立法。此外,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受立法政绩的驱动,这种情况下的立法思路和导向是否有问题,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批评和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曹岚欣的报告题为《误区、反思与匡正:恶意爬取数据的刑法规制边界——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为视角》。曹同学指出,网络爬虫的刑事风险逐渐扩张,根本原因在于未厘清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构成要件的实质内涵。行为对象上,数据与信息的属性存在根本区别。法益内涵上,本罪应当采“数据控制与操作-新型信息内容安全”的阶层式法益,兼顾数据的动态流转属性和本罪的主要规范目的。实行行为上,“侵入”必须符合“技术手段”的本质要求,但是与“其他技术手段”存在差异。厘清性质后可以认定,爬取开放数据一律不构罪;爬取半开放数据不构成本罪,但是不排除构成传统信息类犯罪的可能;爬取不开放数据,如果刑法类型化保护的信息内容公开,不构罪;反之则构罪,并且可能与传统信息类犯罪发生法条竞合。
刘灿华助理研究员表示,数据爬虫的刑法规制是当前学界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文章的论述逻辑比较完善。文章的缺陷在于,要讨论的问题不够清晰,在有关概念的使用上不够精细。刑法学上有些概念是独创的,跟其他法律部门的概念可能会出现同一表达但内涵不同的情况,需要对此进行界定,避免引起误解和混淆。文章提到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间可能会发生法条竞合,但两罪所保护的法益是不一样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发生想象竞合的问题,此外,因为现在数据承载了很多的信息内容,不用过多去注意二罪之间的区分。
杨延超教授对本单元三位发言人的分享作了综合点评。针对尚博文同学的文章,杨老师表示,文章关注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即数据怎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问题。数据的私权保护跟一般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一般财产往往可以直接占有和控制,但是数据是存储在服务器上,公民个人只是间接地对数据拥有控制权。公权介入数据的保护是可行的,但是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数据的开发与交易,在这一问题上私权保护的使命依然存在,如何破解私权保护困难的问题应当是文章研究的重点问题。
针对薛照融同学的文章,杨老师指出,文章中提到的算法其使用的技术是算法技术还是普通的计算机程序技术,在概念上需要进一步厘清,可以先对算法本身所体现的特征做一总结。此外,基于算法的特殊性,其立法采取先地方后统一的路径是可行的,但是也面临很多挑战,地方立法原则上是不能突破宪法和法律的,但算法领域的立法特点就在于其有一定程度的突破性。尽管可以采取沙盒监管的模式探索算法规制,但是在不同领域算法的法律特点也不一样,要形成一部立法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是文章改进的思路,也是法学界需要关注的重点。
针对曹岚欣同学的文章,杨老师认为,当前世界几乎没有从刑事角度规制数据爬虫,即使有相关个案出现,也存在相当大的争议。杨老师建议通过计算机理论中的前后端理论的角度来厘清数据爬虫、黑客以及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之间的关系。对于侵犯前端,由于数据本身是公开的,爬虫技术只能爬取数据但不能控制数据,各国原则上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一般不会上升到刑法;对于侵犯后端,以黑客为典型的利用技术手段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就可以利用刑法中相关罪名加以规制。通过这种思路建构文章,逻辑上会更加清晰。
闭幕式
周辉老师对本次“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学术论坛作了闭幕致辞。他表示,本次论坛的研讨内容高度涵盖了我国法学研究的多个方面,从现实世界到虚拟世界、从国内法到国际法,这其中既有公法的研究也有私法的探索,兼顾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一步完善的思考。本次论坛邀请的各位评议专家,实为法学界大咖,他们对每位同学的报告都作出了认真、细致的点评,向各位同学和线上观众展示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作为法学研究“国家队”的学者风范。周辉老师希望发言人和点评专家的讨论能够在会后继续保持交流,让该论坛成为沟通年轻学者和学术大咖的桥梁。他也欢迎各位发言人和线上观众未来能来到社科大法学院、社科院法学所、国际法所来求学、就职和交流。最后,周辉老师希望未来学术论坛越办越好,真正成为广大青年学者展示和交流学术成果的平台。
至此,研创计划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论坛圆满结束。
指导老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教授
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承办:“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论坛组委会
组委会负责人:徐世泽
组委会成员:张存莲、夏健庭、吴若欣、冯海峰、彭同辉、秦磊、裴乙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