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动态
(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2022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章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现面向全国公开招收2022年度博士后研究人员,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22年博士后招收计划》,我校本年度拟招收国家资助博士后2人,有意向者请将申报材料提交至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现将具体事项要求说明。
二、学术活动
(一)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出席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主题边会并作发言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第51届会议召开期间,主题为“加强数字时代的国家立法 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的平行边会以线上线下结合的形式成功跨境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应邀以线上形式连线接入,并做《保护儿童免遭网络侵害的中国方案》的英文主题发言。
(二)社科法研第七期成功举办|李江:遗失物转让之效力——兼论《民法典》第312条
2022年11月1日,由社科法研主办的第七期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遗失物转让之效力——兼论《民法典》第312条” 研创计划学术研讨会通过腾讯会议顺利举行。法学院2020级民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江以“遗失物转让之效力——兼论《民法典》第312条”为题进行了报告;法学院陈鑫教授、梁鹏教授、王风瑞同学、任泽彤同学分别进行了点评;本次研讨会由法学院2021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杨健主持。
(三)讲座预告 | 柏浪涛:选择性要素的认识错误
(四)社科法研学术沙龙第八期预告丨杨健:论轻罪治理背景下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规制
(五)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通知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此前已发布关于年会时间和主题的预通知。现经中国法学会批准,年会将于2022年11月26日—27日举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
(六)报告会 | 王言:反思意思自治在国际商事仲裁第三人加入机制中的作用
(七)研创计划 | 美国支付结算制裁及中国应对研究学术报告会顺利举办
2022年11月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支持计划学术报告会通过线上(腾讯会议)方式顺利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2020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李姝杰作了题为“美国支付结算制裁及中国应对研究”的学术报告,并邀请了法学院李晓玲教授进行评议。除本校学生外,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等多所高校的学子参与了本次报告会。
(八)研创计划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论坛成功举办
2022年11月6日,研创计划——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论坛在线上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办,“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法学论坛组委会承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处支持。论坛旨在为全国高校法学研究生搭建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提供增强法学研究生学术能力训练、培养创新意识和检验知识掌握程度的机会,鼓励青年学生为探索法治中国建设与人类命运共同体道路贡献自己的智慧。
(九)研创计划学术报告预告|山茂峰:论公司对赌义务履行的绝对性——以反思“九民纪要”第5条为线索
(十)直播预告|社科大-深国仲合作课程《海商法(理论与实务)》第四讲
(十一)会议通知 | “生态环境司法案例的法理阐释”论坛议程
研创计划-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术论坛“生态环境司法案例的法理阐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科研处支持,“生态环境司法案例的法理阐释”论坛项目组承办。
本届论坛以“生态环境司法案例的法理阐释”为主题展开研讨,聚焦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中的生态环境司法案例,“以小见大”阐释案例背后的事理、情理、法理,服务环境司法审判发展,深化生态治理现代化。
本论坛自发布征文通知以来,收到了众多高校的硕博生稿件。本着“质量为上、公平为先”的评审原则,论坛组委会邀请了三名领域内专家组成审稿小组进行交叉匿名评审,经过初审、终审最终共入选6篇论文。
本论坛拟定于2022年11月14日通过腾讯视频会议的形式举办,现将具体事宜通知。
(十二)研创计划学术报告会 |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等外”诠释
三、学生活动
(一)校园歌手大赛法学院海选落幕
让我们一起来回顾在初赛脱颖而出的法学院的选手们吧。
(二)我院研究生参与第一届全国法学学生模拟立法大赛取得佳绩
近日,全国首届法学学生模拟立法大赛在湘潭大学胜利落幕,我院两支参赛队伍从全国四百余支参赛队伍脱颖而出,最终分获本赛事二等奖和三等奖。
四、学术成果
(一)学术|姚佳:数据要素市场化的法律制度配置
文章摘要:数据要素市场化作为数据基础制度的重要实现机制,如何配置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是当下亟待研究的问题。数据这一客体,经历了从数据、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资本到数据要素的演进历程,也是数据要素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数据要素市场化要求法律在数据确权和数据交易等制度上予以回应。对于数据确权,应充分尊重数据来源与贡献的事实,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保护企业或平台对其自有数据以及基于其投入与贡献而生成的数据而享有的相关权益。未来立法中,应确认已有的经济事实与主体权利,并增加完善财产权益分配等相关规则。对于数据交易制度,在确立数据确权的基本规则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交易模式,并规制不同交易模式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