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26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以线上形式召开。本次年会以“八二宪法四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为主题,来自高校、研究机构以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宪法”“现行宪法四十周年的成就与经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与创新”“备案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宪法与部门法”“宪法实施前沿问题”“数字时代的宪法学”等议题展开深入讨论。
今年是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同时,本次年会的召开正值党的二十大刚刚胜利闭幕。在此背景下,宪法学研究将立足更新、更高的起点,为党和国家事业的新发展贡献学术力量。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郑淑娜提出,新征程上,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特别是对宪法实施的重大要求;要全面总结现行宪法实施四十年来的成功经验,深入阐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内涵;要立足时代之需、人民之需,努力构建中国宪法学知识体系;要加强中青年宪法学人才培养力度。
八二宪法实施四十年的成就与经验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称八二宪法)是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宪法。八二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重要修改。通过修改,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锦光阐述了我国宪法监督体制机制四十年的演进和发展,并指出宪法监督双主体间的分工、宪法监督权主体与协助机构之间的分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间的分工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指出,八二宪法精神主要体现在其所揭示的社会主义、民主主义和法治主义三大基本原则上。对八二宪法精神的把握需将对三大基本原则的规范分析作为学术要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树忠认为,八二宪法是一部改革宪法,其发展凝聚了改革开放的历史。关于改革与宪法的关系,他提出了“四种面向”:作为改革产物、确认改革成果、引领改革方向以及迈向规范改革进程的宪法。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提出了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三个维度,即现代国家建设实践的理论提炼的实践之维、宪法理论本土演化的历史之维、面向世界和未来的宪法文明之维。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屠振宇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与八二宪法的关系:一是宪法中的选举权具体成为法律权利;二是选举权不仅是选举人大代表的权利,还体现在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三是选举权还包括监督和罢免权;四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离不开宪法的制度维系和权利保障。
八二宪法在四十年的实施过程中,每一次修改完善,都推动了我国法治进步。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教授王勇认为,八二宪法的实施带给我们深刻启示:遵循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发展宪法;等等。西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中心讲师赵小静以农村集体产权的宪法规范为视角,认为宪法在其中的主要功能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原则性的共同富裕,作为约束性条件的村民自治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突出位置,重视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宪法制度实践创新和与时俱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取得重大成就。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朱应平梳理了1980年、1982年上海市提出的修宪建议被采纳的情况指出,宪法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宪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性和实践性,体现了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积极性发挥的有机结合。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学认为,宪法基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采取“通用语言 地方语言”的双重结构,国家一方面必须推行通用语言,夯实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语言基础,另一方面也应尊重各民族的语言自由。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对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宦吉娥认为,从《共同纲领》到八二宪法及历次修宪,宪法第28条的规范意涵不断增强,并同基本权利保护联结起来。从结构视角看,宪法第28条属于社会管理制度;从功能视角看,“依法治国”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该条的解释提供了新的价值关联。
宪法实施与相关制度创新
我国宪法为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与创新”的研讨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小妹建议,可从实质代表与形式代表、整体回应与一一回应两个范畴思考人大代表身份的正当性和有效性。为更好地融合和实现民主,实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应将形式代表与实质代表相结合。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邢斌文认为,合宪性确认即有权机关对相关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作出肯定性评价。有权机关应当针对立法过程中合宪性争议的性质和立法工作的需要,选择合宪性确认的启动方式,把握合宪性确认的力度,实现立法过程中合宪性确认的规范化、制度化。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教授谭清值认为,人大监督权运作模式的最佳性标准包含价值的正当性、规范的合法性以及功能的适当性三重内容。在人大监督过程中,应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监督工作,人大监督的能力要和监督职权相匹配。
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立法监督制度。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赵娟围绕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之间的关系及专门立法选择的问题发表了看法。她认为,宪法解释和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赋予的权力,“组合行使”是常态,但不排除宪法解释权单独抽象行使。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分别属于宪定制度与法定制度,形式上相似、实质上不同、层次上各异,与合宪性审查坚持他律的刚性控制不同,备案审查强调柔性的协商约束。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郑磊通过梳理现行宪法四十年的实施情况,认为备案审查制度在接续发展的法治图景中,经历了一脉相承的四个发展阶段,即植根于1982年宪法、建制在新世纪、激活在新时代、提质在新征程。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明涛从出租车司机户籍限制系列案出发,引入“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概念。他认为,上下级人大之间的监督关系和法律询问答复机制分别为备案审查的先例约束提供了权力和经验层面的制度基础。
新时代的宪法与宪法学发展方向
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是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上官丕亮提出,从部门宪法的角度出发有助于发掘和准确把握宪法的内涵,推动宪法在社会各领域发挥作用。部门宪法是特定领域宪法规范的集合,不应包括相关的普通法律规范。部门宪法在宪法全面实施中的重心应在于基本权利,应始终以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为出发点和归宿。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龚向和认为,受教育权一直以来是被大家所熟知和认可的权利概念,后扩展为学习权,终身学习权是建立在学习权基础上的发展,也是现代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概念。因此,无论是教育单行法的制定,还是教育法典的编纂,都应注重对终身学习权的保障。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陈明辉围绕组织法立法模式展开论述,建议从组织法的功能定位、体例结构和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优化。具体而言,要明确立法模式,并在各种组织法之间进行合理分工,从而完善组织法和相关法的内部结构和具体内容。
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更加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与会专家学者就当前宪法实施乃至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宏观与微观问题展开研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教研部副教授李少文以全国人大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为例,指出其合法性根基在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建造方式实施宪法的体现。其依据是宪法的立法权,契合宪法关于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鼓励改革试验创新的内在精神。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对以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化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举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大元强调,宪法学者要忠于国家、忠于宪法事业,发扬学术民主,珍惜老一辈学者的贡献,共同推动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立完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表示,宪法精神得之于历史考察和时代精神,要传承前辈精神,为国家繁荣昌盛做好学术支撑。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强调,宪法学研究要坚持党的领导,宪法学者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精准阐释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规定。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检察日报》2022年12月12日第3版)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