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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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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大法学院周报2022年第36期

发布日期:2022-12-20   点击量:

学术活动

(一)直播预告(最后一课)|社科大-深国仲合作课程《海商法(理论与实务》第八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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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课程预告 | 《国际商法:合约法》第八讲:损失赔偿与救济(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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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宪法学者纵议八二宪法实施四十年的成就、经验并展望新时代宪法发展——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 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

2022年11月26日至27日,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22年年会以线上形式召开。本次年会以“八二宪法四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为主题,来自高校、研究机构以及实务部门的专家学者围绕“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宪法”“现行宪法四十周年的成就与经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与创新”“备案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宪法与部门法”“宪法实施前沿问题”“数字时代的宪法学”等议题展开深入讨论。

(四)第十一期社科法研学术沙龙预告|陈龙为:论新冠疫情期间地方政府“赋码”的合宪性及正当适用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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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简讯丨我院林维教授出席第五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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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第五届清华大学世界法治论坛通过线上直播的形式隆重开幕。来自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四川大学、山东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海南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贵州大学、沈阳师范大学、墨尔本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乔治城大学、新加坡管理大学、奥地利维也纳大学、荷兰拉德堡德大学、天普大学等国内外高校的领导、学者和资深实务界专家共计60余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我校副校长、法学院教授林维作了主题为“大数据如何影响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发言。他认为,在大数据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必须保持开放,创新研究方法,开拓研究视野。他分享了中国社科院大学对复合型、交叉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六)简讯丨我院刘晓春副教授参加第五届计算法学国际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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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4日,第五届计算法学国际会议在线上圆满召开。作为清华大学法学院的特色活动之一,本次论坛聚焦数字化转型中的法治。会议由“数字化转型中的法治”主论坛、“数据确权与数据流通利用”、“医疗健康数据治理”、“智能网联汽车治理”三个分论坛及青年论坛组成,中外专家学者在本次论坛中充分贡献了学术智慧,增进了彼此间学术交流,共同为营造计算法学学术共同体添砖加瓦。

我校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刘晓春在“医疗健康数据治理”分论坛中作了主题为“医疗数据应用场景下匿名化标准探讨”的报告。刘晓春首先辨析了去标识化和匿名化这两个概念,匿名化后的数据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而去标识化数据依然需要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刘晓春总结了医疗数据三种使用合规路径,包括知情同意、创设合理使用的例外以及匿名化,着重讨论了匿名化不是绝对的匿名化,提出需要不同场景建立不同匿名化需求的标准,从静态转向动态的体系化评估方式转变,从而建立一个可信任体系。最终刘晓春总结认为数据要素的流动本身具有它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存在其价值,在不同价值间产生冲突的时候我们需要寻找建设性的,可用的方案。

(七)会议综述丨专家共议“短视频凯发登录入口的版权刑事责任前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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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4日上午,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办的社科大互联网法治论坛第59期、互联网司法前沿论坛第8期“短视频凯发登录入口的版权刑事责任前沿问题学术研讨会”以在线形式成功举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编辑部是会议的学术支持单位。

(八)讲座预告|马长山:数字法治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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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我院刘晓春副教授接受央视与最高检合作节目“守护少年的你”采访,谈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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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法治在线》携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新闻办公室,推出“守护少年的你”融媒体行动,关注未成年人保护。

12月9日,《法治在线》播出一起检察监督案例,聚焦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我院刘晓春副教授作为法学专家受邀参与了此次节目的采访。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所产生的危害,她认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不仅会侵害家长的生活安宁,也会使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成为黑灰产以及犯罪产业链等下游不法行为的利用对象,甚至会对未成年人产生网络暴力等衍生伤害。对此,她强调在互联网平台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未成年人进行重点保护。

(十)讲座预告 | 周伟:申请国家社科项目的选题思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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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活动

(一)第三期 |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好课推荐


在2021-2022学年第二学期的本科课程评估中,诸多教师课程得到了同学们的肯定与认可,在教学改革工作中发挥着榜样作用。根据学生评估结果,并结合督导专家意见,规划与评估处将该学期评分排名前列的课程及排名前三的选修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好课推荐”栏目进行推送,对这些教师课程予以表扬,并为同学们在课程选择上提供参考,同学们可在学校网站的课程大纲中了解详细课程信息。


学术成果

(一)学术 | 孙宪忠:从源头治理的角度思考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 温故



编者按:本文系2016年孙宪忠学部委员为促进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而撰写的立法报告。写作之时,民法典尚未编纂完成,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呼声还不甚响亮。本报告提出,民法等法律侵权救济规则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只能被动发挥作用,我国必须另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从源头入手、从个人信息收集这个关口入手建立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这些观点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预见力。时至今日,《个人信息保护法》已施行一年有余,本文亦可作为理解和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参考文献。本文提出的问题尚未得到全部解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仍任重道远,值得学界继续关注和研究。

(二)学术|谢鸿飞 | 财产的担保能力:限制与扩张



文章摘要:设定担保与财产转让相同,均为财产权的固有权能。民法内部对担保能力的合理限制包括处分能力、客体确定、担保公示手段等,民法外部的正当限制包括维护公有制、实现公益和保障生存等。财产担保能力的私法和公法限制都应受合宪性评价。与形式担保观相比,实质担保观纳入的担保财产范围更大。为使法外担保客体取得担保能力,可将各种合同产生金钱债权通过扩张解释纳入应收账款范畴;对非金钱合同债权和合同以外的债权,类推适用应收账款担保规则。企业数据权益和其他数字财产则纳入《民法典》第395条规定的法不禁止的其他财产,适用动产抵押规则。财产担保能力的扩张最终仰赖登记技术的发展与民众在交易中查询登记习惯的养成。一般债权和新型权益的担保只能通过登记公示,不过登记实效仰赖公众对登记的认知。担保财产适宜以控制(准占有)为公示手段时,其公示效力应与登记和占有相同。

(三)汤洁茵 | 数据资产的财产属性与课税规则之建构:争议与解决

文章摘要: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蕴含着巨大的财富,如何对数字资产予以课税已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然而,对数据资产或其交易开征新的税种,无论是财产税还是流转税,均非明智选择,极可能妨碍数据资产价值创造功能的发挥。数据资产本身具有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带来经济收益或创造获取收益的机会,可以认定为税收意义上的财产,可将其归入无形资产的类别。因此,现行增值税税制和所得税税制应当对无形资产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予以适当的调适,将数据资产纳入征税范围,并基于其特殊属性,制定相应的特殊课税规则,以明确其转让行为的税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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