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来源:央广网《远见》栏目
一、本期话题
明星葛优状告b站,进行肖像权维权。七年来诉讼不止,“不差钱、不缺名”的葛大爷,气为哪般?明星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有什么区别?无恶意、无商业化,用公开的剧照做“表情包”,算不算侵权?名人明星依托不同时代的“流量红利”,是否也该容忍和让渡部分“肖像权”?明星网络维权案件逐渐高发,如何界定“人格权”损失?
葛优连续七年“死杠”各路表情包,气为哪般
最近,一条明星葛优的维权新闻,引发舆论关注。北京互联网法院的电子公告显示,已受理了葛优起诉b站的侵权案件。网友分析,起诉理由很可能是因为大量的up主上传了“葛优瘫”等形象的表情包。
2016年,有网友扒出了葛优在《我爱我家》电视剧中,塑造的懒汉“纪春生”的形象,剧中纪春生好吃懒做,天天幻想,从不行动还总找借口。
纪春生颓废地瘫在沙发上的形象,被网友做成表情包,在网上大火,这就是著名的“葛优瘫”。此外,葛优在《卡拉是条狗》《非诚勿扰》《让子弹飞》等影片中塑造的小人物和经典形象,也被网友们纷纷“二次创作”,成了网络表情包。
网友乐了,葛优怒了。从2017年开始,葛大爷就多次以侵犯肖像权向各大网站、公司,发起维权。有统计显示,七年来葛优的维权官司高达上百起,大部分胜诉,赔偿金额从几千到几万不等。
是什么让“不缺名、不差钱”的葛大爷,难消心头7年之怒?“表情包”作为互联网时代的特定产物,承载着粉丝和观众的调侃与喜爱,因此很多年轻明星,还乐于甚至主动要求被做成表情包,带来流量。明星、名人的肖像权,怎样保护?作为公众人物,是否要有所让渡?
二、本期对话
1.明星网络维权案件,占案件比日渐增大
思远:怎么看葛优连续7年肖像权维权的事件?
刘晓春:是的,此前跟法院的朋友聊到过,现在明星维权占到很大案件比的现象,尤其互联网法院,因为集中审理网络相关的明星侵权案件。“葛优维权”因为知名度让公众关注,但“明星维权”也确实是现象级事件。
思远:“葛优瘫”迎合了近两年部分青年人的某种情绪,做表情包的人可能并无恶意,只是表达了对演员塑造角色的喜爱。但是葛大爷不领情,七年如一日,有权必维。葛优在观众中口碑很好,不差钱、不缺名,为什么跟这事没完?
刘晓春:确实有反差。作为观众,我也喜欢他、欣赏他,葛优荧屏上给人感觉也很豁达、平易近人,作为演员专业、敬业。他在这件事上较真,换位思考也能理解。“葛优瘫”看上去很丧,跟他自己的形象不符,我理解这是演员从自己人格利益出发的想法。另外,表情包流传太广,也许会影响到演员合作的一些商业,或事业发展。这时,法律上正好可以为他提供保护,他可能会主张自己的权益。
2.明星的“肖像权”和“人格权”有何不同?用剧照,算侵权吗?
思远:演员在观众心中有人设,但演员也有权拒绝这种人设。葛优在b站上的表情包主要有几类:(1)纪春生为代表的“颓废角色”(2)在《卡拉是条狗》等影片中塑造的一些社会底层小人物(3)猫猫狗狗的“瘫倒照”,配以文字“葛优躺”。但这些都不是演员本人,是以演员塑造的角色为主的。平台或个人如果只是觉得有趣,但没有收费、盈利,构不构成侵犯演员本身的肖像权?
刘晓春:确实,您提到的情况,就这些表情包而言,多数是角色形象,而且是公开的,甚至成为了年轻人群中的“文化符号”。网友说“葛优瘫”,指向的重点并不在葛优,而是一种“会心一笑”的文化蕴意,因此通常不会认为这会侵犯“隐私权”,隐私权的本质是不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比如私密照、生活照。
至于“肖像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前,我们理解的肖像权还比较窄,主要针对像您说的“是否直接盈利”,比如我把明星的形象放到我的店铺、影楼、医院招牌上做广告,或是直接拿表情包卖钱。但现在,这个问题法律是留出讨论空间的,“葛优瘫”很难说清到底是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商业行为。当然,我们在很多判决中,也看到了因为“引流”引发的维权,最终法院还是判了侵权。的确在这些案件中,有一些“边缘”地方是不太清晰的。
3.明星享受不同时代“流量红利”,是否该让渡部分隐私、肖像权?
思远:明星是特殊的群体,无论是网络时代,还是之前报纸、电视等唱主角的年代,都是基于“信息流”产生的知名度、社会评价和红利,只是不同时代,流量的载体和定义不一样。
司法界曾有讨论,明星成名时享受了红利,相应地也要让渡一些肖像权。很多年轻明星,对表情包的态度是,积极和主动让网友“玩坏”自己,因为想红。但老艺人们可能淡泊名利,或功成名就。无论怎么说,明星该不该在特定的情况下,让渡部分肖像权?
刘晓春:法律界是有一些共识的,就是明星是要受到一定限制的。因为这个职业,就是以公众认知、注意力引发关注,包括可能会去参与大众的文化讨论过程中。你的职业从中获得了好处,就有必要去让渡出一部分隐私和个人信息。尤其是已经公开的明星信息、生活情况,明星是要一定程度上去容忍的,不仅仅是影视明星,还包括公众人物、知名学者、体育界明星等,这方面都应该受到一定的权力限制。
4.网络形象侵权损失,司法实践怎么“定价”?
思远:葛优这些年维权成功率很高,从判决中看到能获得几千到几万元不等的赔偿,这个数额,对一些个人作者和小网站也多少起到震慑作用。但问题是,法律上怎么算肖像权的损失?法院界定“人格权损失”时,怎么定价?
刘晓春:确实,有时你用这个表情包就做个引流、发个推文、吸引一些粉丝和流量,但到底多少说不清。
司法实践当中,基本上还是会用类似于“推定许可费”的方式去判断,比如要发文章、用这些照片、图片,正常去获取凯发登录入口的版权许可的话,大概是多少?在这个基础上,再去考虑“主观恶意”、商业性、使用方式是否妥当等因素。
思远:明星作为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和人格权,表达自己好恶,粉丝和公众要尊重;另一方面,明星作为不同时代的流量担当,享受了红利和有别于普通人的社会评价,有时不妨要善待、珍惜粉丝和公众的爱意和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