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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傅松苗: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功能比较——从一个“执破融合”案例谈起

发布日期:2023-06-05   点击量:

2023年6月3日下午,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傅松苗先生,应法学院邀约为法学院师生作题为“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功能比较——从一个‘执破融合’案例谈起”的学术讲座。

法学院副院长柳建龙教授主持本次讲座,向在场师生介绍了傅松苗先生曾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等职的实务经历。法学院副教授孔金萍老师简要地介绍了在司法实务当中执行转破产工作的大致情况,引入了本次讲座“执破融合”的核心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柳建龙 教授(中)

讲座伊始,傅松苗先生表示,执行制度与破产制度的功能是一个大课题,为了便于同学们更加直观地了解,讲座将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华侨饭店案”为例进行展开说明。

首先,傅松苗先生简要地介绍了案例的基本事实——华侨饭店因担保赔偿、资不抵债而陷入强制执行的困境,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望通过引导案件由强制执行转向申请破产,为华侨饭店寻求更好的出路。傅松苗先生认为,华侨饭店具备破产原因,具备继续经营的能力,完全可以通过申请破产、重整资产解决债权债务问题。在本案当中,华侨饭店与其债权人签署的和解协议是一大亮点,一般情况下,除非强制执行的程序终止,否则华侨饭店的资产仍可能会被拍卖偿还债务,而通过签署和解协议则为“执转破”提供了合法依据,为其申请破产铺垫。

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联席总裁傅松苗先生

其次,傅松苗先生结合《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从破产原因、破产申请、破产受理公告、管理人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务人自行管理等方面讲解了华侨饭店“执转破”的整个流程,最终通过重整计划,偿清债权债务,恢复正常业务。傅松苗先生又将强制执行与破产重整的效果进行直观地比较,显然破产重整在债务人企业的存续、职工就业留用和债权的清偿方面具有更大优势。

接着,傅松苗先生总结了四点在“华侨饭店案”中执破融合之体现,分别为“执行和解 债务重组”、“执行程序 临时管理人”、“执行程序 审计”与“联合合议庭”,具体表现为在本案例中,执行和解阶段开展债务重组,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执行和解阶段引入临时管理人,承担清产核资、引入投资人、与债权人谈判拟定债务重组方案等工作;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该临时管理人以加入清算组的方式继续参与破产管理工作;执行和解阶段聘请审计机构负责对债务人的审计工作,破产重整阶段继续沿用,沿用执行阶段的财产评估报告;执行局和破产审判部门联合组成合议庭,由执行局副局长担任审判长。

讲座现场

最后,傅松苗先生比较了执行与破产的功能,并提出“仅就债权实现功能而言,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正在从执行时代走向破产时代”的观点。以下,他从七个角度论证了破产制度的优越性:第一,破产程序较之于执行程序,在控制财产上更有优势;第二,破产程序较之于执行程序,在涤除租赁上更有优势;第三,破产程序较之于执行程序,在统一处置上更有优势;第四,破产程序较之于执行程序,在灵活变价上更有优势;第五,破产程序较之于执行程序,在优先顺位上更有优势;第六,破产程序较之于执行程序,在防止逃废债上更有优势;第七,破产程序较之于执行程序,在处理效率上并不见拙。在详尽地分析了破产程序的优势之后,傅松苗先生分享了自己的展望,希望通过破产制度的完善,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

讲座现场

在讲座的问答环节,同学们踊跃发言,先后就“执行清算与破产重整适用的优先顺序”、“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的关系”等问题向傅松苗先生提问,傅松苗先生也针对同学们的提问作了详尽的解答。

至此,伴随着热烈的掌声,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我院副院长柳建龙教授(右一)、孔金萍副教授(左一)与吴勇圭先生(左二)、傅松苗先生(右二)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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