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晓春,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之杞,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来源:《中国对外贸易》杂志2022年第7期,注释从略,引用请参照正式文献。
数字经济带来的社会转型正在向纵深方向发展,随之带来的侵害和风险也呈现新型特点。公益诉讼在现代社会有着独特的重要性,侵权个体实施侵权行为的能力在随着科技手段发展被不断扩大,公共利益遭受威胁的可能性和种类都日益扩张,公益诉讼也因此越来越普遍,在消费者保护、环境法、劳动法、互联网法等多个领域得到应用。尤其是在贸易方面,网络购物愈发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需求,由此引发的涉网络纠纷也愈发繁多和复杂,一个平台的每一种纠纷都能产生成千上万次纠纷、发生在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使用它的人们之间。所涉的宽广的行业范围、辽阔的地理位置、庞大的人员数量、巨额的交易钱款、繁杂的纠纷缘由,种种原因共同作用之下,使得公益诉讼成为涉网络纠纷解决的重要的必由之路。
与之相关的是,迄今为止,最高检发布了九批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其中最早的是2017年1月4日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而后,从2018年12月25日到2022年3月15日,又陆续发布了8个文件。这些文件均在不同程度上涉及有关网络的公益诉讼的内容。
两相结合,建立和建设完备的符合我国国情的涉网络公益诉讼体系符合理论和实践需求。而在这其中,将其类型化是建设完备体系的第一步。目前,涉网络公益诉讼仍缺乏类型化梳理,由于其相关领域涉及众多网络热点领域,存在进行领域和类型的梳理的需要。从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典型案例出发对涉网络公益诉讼进行分类,有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并为接下来可能面对的立法和实践需求提供理论支撑。
一、涉网络公益诉讼案例的领域分布
在具体的诉讼类型分类中,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起诉主体、诉讼类型、诉由等均可从不同角度划分类别。我国的法律已经规定了10类明确可以通过公益诉讼保护的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往往是公益诉讼的出发点。从诉由出发,依照不同案件所保护的利益种类不同,在法定领域之外的新领域区分涉网络公益诉讼的类型,有助于相关主体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范围和限度,规范相关的行为。
(一)公益诉讼法定领域
民事诉讼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两类法定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英雄烈士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6部单行法分别规定了英雄烈士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及妇女权益保障相应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救济路径。行政诉讼方面,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4类法定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安全生产法》等两部单行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也均明确了相应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救济路径。2015年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的规定与上述法律相一致。
以上8类公益诉讼的法定领域中,除环境资源保护、安全生产、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类案件在实务中往往涉网程度较低外,其余6个类型的公益诉讼的涉网程度都较高。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类、个人信息保护类公益诉讼均涉及互联网平台责任,与电子商务的新业态监管治理密切相关;而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及妇女权益保障四类则均属针对特定群体的专门保护。
(二)互联网时代的新领域:涉网络公益诉讼领域分布的现实情况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领域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的重点予以部署推进;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明确“依托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妥拓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了公益诉讼的探索领域;2022年1月的全国检察长会议提出,将残疾人和老年人等特定群体权益保护、网络空间治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纳入公益诉讼探索的新领域。
在法定范畴之外,检察机关实际办理的新领域公益诉讼案例可依据案由区分为知识产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四类,其中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涉网程度较低外,其余3类均有较深的涉网程度,也都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密切相关。法定范畴外特定群体的专门保护及网络空间治理尚无典型案例,但也将是公益诉讼新领域探索的重要部分。
二、法定领域的涉网络公益诉讼类型
从案由来看,法定领域的涉网络公益诉讼类型主要包括针对网络空间基本权利保障、公共安全与卫生以及专门群体保护的公益诉讼。从司法实践来看,几类案由的公益诉讼与互联网的联系存在着程度和方式的差异。
(一)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
环境类公益诉讼是针对已经或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中涉网络的情况通常与信息传播平台相关。例如2020年12月,针对某网络主播在直播中展示电鱼过程、破坏渔业资源和水体环境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制发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监管机关对网络平台传播违法“电鱼”视频行为依法履职。该案针对的是公共环境利益,但其与互联网的连接点则在于“通过网络传播”,属于较为典型的涉网络环境公益诉讼。
与环境类公益诉讼类似,消费者保护类涉网络公益诉讼在直接侵权人和监管部门之外,同样会涉及到平台的审查监管责任,但目前的案例对于平台责任的认定在总体上采取了较为审慎的态度。在北京市海淀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中,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我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在不具有实体经营门店的情况下从事无许可的经营行为,且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此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上述违法行为亦未履行审查、监测以及公示、及时更新信息义务,因此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违法平台及商家尽快整改。然而,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蔡某某等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中,由于被告销售伪劣口罩行为的性质不以是否通过网络途径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同理,在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成瘾性药品滥用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成瘾性药品滥用也并非只能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行为,因此依照相关管控措施就可以从源头上保证用药安全,同样不需要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虽然以上案例都不需要平台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但平台仍有可能承担间接侵权或者帮助侵权责任,也可能承担一般意义上的审核责任、通知删除责任或对“应知”的侵权商品的删除责任,具体承担的责任则应依个案情况决定。
(二)互联网作为活动场域
真正与互联网联系最为密切深入、有着典型的互联网时代特征的公益诉讼,是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以及各类针对特定群体进行专门保护的公益诉讼,例如未成年人保护、英烈保护等。这两类公共利益均因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而扩大了遭受侵害的风险,而平台在其中的位置也更为敏感和重要,甚至可能成为直接侵害公共利益的侵权人。
在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唐某成侵害刘磊烈士名誉案和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就互联网平台传播违法涉毒品音视频泛滥向网信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等案件中,正是互联网平台的存在,导致了不利言论更容易得到扩散,侵害英烈的名誉等公共利益的行为更容易发生。而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诉腾讯微信“青少年模式”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一案中,平台则直接以运营者的身份成为了直接侵权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公共利益。与此类似,在北京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案中,检察机关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同样要求被告公司停止侵权、整改app并接受审查;同时,检察机关还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借本案进一步规范平台行为。202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报该案有关情况,提出开展短视频行业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权益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网络空间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监管整治。同年12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对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了进一步规范。
对未成年人的其他相关保护也可以延伸到网络平台。比如,根据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对章某为未成年人文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为了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平台应当提醒相关注册店铺,禁止其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可以在醒目页面标注对未成年人的提示语等。同理,参考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行政公益诉讼案,平台也应尽到类似义务。
三、新领域的涉网络公益诉讼类型
(一)知识产权公益诉讼
知识产权兼具公益和私益,我国检察机关已有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相关实践。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重点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统筹保护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从维护粮食安全出发,加强种业知识产权的公益保护;从维护英烈权益出发,加大相关商标权、著作权公益损害案件办理力度;聚焦传统文化、民间文艺、传统知识保护,积极稳妥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公益损害案件。通过办理典型案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需要得到保护的情况几乎无处不在、广泛存在于各大平台或app中,已成为需要得到保护的涉网络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各地检察院在实务中进行了广泛的探索。例如2022年北京冬奥会期间,河北、天津、青海等各省均办理了涉冬奥知识产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有力地保护了冬奥会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了知识产权领域社会公共利益,营造了全社会尊重奥林匹克标志等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二)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
另一类重点探索的新领域公益诉讼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反垄断公益诉讼与反不正当竞争公益诉讼,202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进一步探索通过公益诉讼的形式对平台二选一、虚假宣传、刷单炒信、竞价排名、违规促销、违法采集数据、违法推送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加强监督的机制。例如在贵州省黔西县某甲网络餐饮平台代理商不正当竞争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监督的方式,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部分探索在域外有可资参考的经验。例如英国消费者组织起诉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被告高通作为互联网公司因收取过高的专利授权费遭到了英国消费者组织的集团诉讼,后者认为高通采取了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因此英国消费者组织提起集团诉讼来阻止其他公司采取类似手段制造不正当竞争并追回消费者损失。
四、结论
涉网络公益诉讼类型化区分有助于对于这一新兴领域实现体系化认知并指导实践。按照法律规定和现有案例的领域分布,可以将涉网络公益诉讼的类型分为包括由诉讼法和单行法所规定10类案由的法定领域,和包括知识产权、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等案由的新领域。
首先,涉网络公益诉讼类型化的区分为检察院及相关社会团体提起涉网络公益诉讼提供明确的思路和指引。其次,可以为利益相关的公民个体提供救济的思路,让非法律专业的普通公民知晓自己与此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可以得到公共力量的保护。再次,这样的区分可以让企业与平台更加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明确在什么情况下会触及法律边界。作为潜在的被告,企业和平台会受到具有示范性质的公益诉讼的威慑,促使其自觉规范自身的行为。
总体而言,在多个涉网络领域,公益诉讼都能够发挥较之普通诉讼更独特的优势。第一,涉网络纠纷的被侵权主体往往来自于五湖四海,地理分布广阔且不均匀,而由检察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提起诉讼就可以省去当事人众多成本,更便于维护相关权利。第二,检察机关及相关社会团体有着高于被侵权个体的收集和准备起诉材料的能力,更有可能维护相关权利。第三,我国仍处于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相关被侵权个体的法律意识可能仍有不足,涉网络的贸易、交往等状况的发展也日新月异,这导致相关个体不能明确地知道自己被侵权、面临被侵权的风险或者具体被侵害了什么权利,公益诉讼可以在被侵权人没有能力主动维护自身权利的情况下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救济。第四,在以上优势的基础上,公益诉讼就能够维护和增强公民对国家、政府和公权力的信任感,并通过具有示范效应的个案规则提炼,为网络产业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规范和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