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来源 | 《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4期。为阅读便利,注释从略,建议阅读原文。
摘要: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是系统性的人权认识和人权思想,反映了当代中国人权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12月出版的《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和2022年2月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以人权为主题的集体学习时所做的讲话,是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集中概括和阐述。人权的基础是人的固有尊严。人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统一,是具有特定社会、历史和文化内涵的概念。当代中国人权观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体地位、从本国实际出发、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依法保障人权和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这六个基本经验和基本特征。生存权和发展权、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的提出是体现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促进全球人权治理和人权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中国人权;人权思想;人权治理;人权观;习近平法治思想
2021年12月,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论述摘编》,首次全面、系统选编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该书摘自习近平2012年11月15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的报告、讲话、谈话、演讲、贺信、指示等160多篇重要文献,分9个专题,共计335段论述。该书是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列论述的系统化呈现,对于了解中国的人权立场、态度、主张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中国人权发展道路进行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这是政治局集体学习首次专门以人权为主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主题是“坚定不移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更好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讲话反复提到了“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概念。他强调“要弘扬正确人权观”,特别“要依托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提炼原创性概念,发展我国人权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这个讲话本身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集中、权威阐述。
习近平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重要论述是特殊的历史节点和当下的时代背景下,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2021年12月出版的文献摘编和2022年2月的重要讲话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系统化形成和发展的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尊重和保障人权发表的一列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对于我们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学者指出,中国人权事业和当代中国人权观现已开创了一种人类人权文明新形态,为丰富人类人权文明多样性贡献了中国力量、中国智慧、中国方案。笔者拟从法学特别是国内法与国际法相结合的角度讨论和解读这些重要论述,阐释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核心要义。
一、人权的内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的共同理想。因为它是各国政府和人民的一个努力实现的共同目标,所以也可以是将各国和各国人民团结和联系起来的旗帜或者纽带。然而,事实上,在抽象的概念和论说之后,稍加具体地论述和分析,就容易看到分歧,从人权的概念到人权的实现路径,都是如此。
什么是人权?其本质、本原或者说根据是什么,有什么样的效力?这是人权的根本内涵问题。紧接着与其相关更具实际意义的问题是,保障谁的人权?
1945年《联合国宪章》在前言中确认“为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要“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这就讲明了国际人权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基本动因。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是首个普遍性、综合性国际人权文书,作为“国际人权宪章”的核心文件,为大量国际人权公约和许多国家的宪法引用。宣言在序言的首句就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作为联合国最重要的“人权两公约”,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在其序言中进一步重申基本人权乃是源于人性尊严的核心价值,即“确认这些权利是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1993年第三次世界人权大会制定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在序言中规定“一切人权都源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
英国学者卢克斯认为,人的尊严是“一项根本的伦理原则”,它表明“单个的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或尊严”。对于国际人权法来说,人的“固有尊严”就是人权的根据和基础,是所有国际人权法原则和规则的本原。
习近平总书记非常重视人的尊严。有学者指出,尊严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概念,有丰富的内涵。2013年3月23日,他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演讲时说:“我们主张,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2021年9月21日,习近平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掷地有声:“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呵护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尊严。”2018年12月10日,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他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愿同各国人民一道,秉持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人类共同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推动形成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全球人权治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开创世界美好未来。”
我国现行宪法重视人权,不仅将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章节列在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之前,而且在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专门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9年以来,中国先后制定实施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连续制定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国家。《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在其导言中明确提出“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的指导思想。
人权涉及人类命运、人类文明和良知,可以说,人权兼具自然法特征和实在法基础。人权不仅是政治概念,更是具有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的法律概念。
谁是法律上的“人”,人权中的“人”是谁,涉到保障谁的人权的基本问题。在古罗马,公民才享有法律上的完整的作为人的权利,奴隶不是公民,妇女和儿童也不是。当代的国际人权法强调“人人”“每一个人”都是人权的主体。“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这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及其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向全世界发出的正式呼吁。历史的发展绝不是一帆风顺的,充满了曲折。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妇女没有享有跟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更多妇女走出了家庭,走向社会。
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指出,成员国“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其目标为“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宪章第一条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联合国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合在一起并称为“国际人权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在第二条中强调,人人有资格享受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性别。而1966年的“人权两公约”除了都在第二条、也就是非歧视条款中强调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之外,为了强调男女平等的重要性,还不惜文字上的重复,均单独加上了一个专门规定男女平等的第三条:公约缔约各国担保男子和妇女在本公约所载一切权利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1979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第34/180号决议通过、1981年9月3日生效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标志着性别平等领域国际立法的一个高峰的出现。2015年9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其中专门有一个目标是实现性别平等、增强所有妇女和女孩的权能,其他目标中也有很多涉及女性权能的条款。两天之后,2015年9月27日,中国政府和联合国一道,共同举办了世界妇女峰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并主持了此次峰会。他在开幕式上发表题为《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共建共享美好世界》的重要讲话,就促进全球妇女事业、加强国际合作阐述中国主张。
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的重视促成198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对残疾人权利的重视起步则较晚。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将发展与人权紧密联系在一起,是一个由联合国推动的国际社会最重要的社会发展议程,其中却缺少残疾人权利的发展指标;直到2006年12月,也就是联合国成立超过60年后,联合国大会才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它是起草和制定最晚的几个联合国核心人权公约之一。这再次说明,人权是所有人的人权,实现起来殊非易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强调:“呵护人的生命、价值、尊严,实现人人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这里的“人人”体现出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中国人权事业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突破了历史上权利属于少数人的局限,也区别于现实中某些国家政策导向的片面性。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说:“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他还提到,“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促进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更有保障”。
当代中国人权观鲜明地体现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关系。“人的全面发展”首先是个体的发展,而“人民”是一个集体概念。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追求和格局体现了个体与集体融合、追求集体利益的家国情怀和大局观。其实,国际人权法上的人权概念也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均在第一条中规定了“自决权”,且内容相同。自决权就是一项典型的集体权利。其第一款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第二款规定:“所有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其天然财富及资源,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经济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义务。无论在何种情形下,民族之生计,不容剥夺。”
1986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以第41/128号决议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在序言中说:“承认发展是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全面进程,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不仅发展权的概念体现了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和平权概念同样如此。2016年12月19日联大第71/189号决议通过《和平权利宣言》,该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和平,从而使所有人权得到促进和保护,使发展得以充分实现。”第二条规定:“各国应尊重、实践和促进平等与不歧视、正义和法治,保障人民免于恐惧和匮缺,以此在社会内部和不同社会之间建立和平。”
美国等西方国家向来坚持传统的以个人为人权主体的人权观,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倡导的集体人权持消极甚至否定的态度,可见,西方人权观是狭隘和过时的。
人兼具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权的确认和实现同样如此。简单、孤立和表面化地看待人权就不能充分理解人权在特定社会的内涵、实现路径、遇到的问题和挑战。人是特定社会、历史和文化背景下的人;人权同样如此。这是中国人权观的一个基本认识,也符合中国文化中整体论和系统论的思想和方法论。因此,中国克服了西方国家注重细节、微观层面,单一看待和评价人权的局限。长期以来,美国等西方国家评论他国人权时只讲“有没有人权”、“人权好坏”,武断地给一国粘贴人权标签,并不充分考虑相关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遇到的历史境遇和发展任务,既不客观,也不公平。
习近平曾说:“人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他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专门指出:“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历史进步意义给予肯定,同时也对其否定人权的社会性、历史性、阶级性进行了彻底批判。”他引用了马克思的经典论述,即“个体是社会存在物”,“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人权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各国必须走适合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2022年5月25日,习近平在会见来访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巴切莱特时说:“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各国国情不同,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必须也只能从本国实际和人民需求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人权发展道路。脱离实际、全盘照搬别国制度模式,不仅会水土不服,而且会带来灾难性后果,最终受害的还是广大人民群众。这方面的例子很多,要引以为戒。”
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首个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这是一个里程碑式的文件。该人权白皮书指出:“人权问题虽然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主要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问题”;“观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衡量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不能按一个模式或某个国家和区域的情况来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发展人权事业,不是以西方所提的那个标准为圭臬。不论发展到什么阶段,我们的人权事业都要按照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来发展,达到了我们确立的目标和水平就是好的,不需要向西方看齐,不需要西方来评判!”人权的社会属性启示我们,人权不仅是政治概念,更是法律概念;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而历史和文化视角的分析,有助于我们具体地、有针对性地考察人权实现的深层次问题,找到改进、发展的钥匙。
这方面的实例很多。荷兰学者汤姆·茨瓦特教授代表性地提出了重视地方文化的“本土路径”(receptor approach)的研究方法和人权促进方式。20世纪90年代前后,“社会性别”概念逐渐成为中国妇女研究的常用概念。一些学者从社会、历史、文化、制度等不同角度研究妇女问题,进而推动了妇女研究与实践的深入,促进了中国社会性别意识的进一步提高与社会性别意识的主流化发展,也为国家制定政策与法律提供了新的视角,“男女平等”这一突出自然性别差异的概念和措词现在也常常被“性别平等”、“社会性别平等”的替代。
从人的社会属性扩展开来,人权具有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特点。在冷战结束之前,美国和苏联之间、美国与新兴国家之间存在激烈的辩论。西方国家强调公民和社会权利,而社会主义国家更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过,对于一项人权文件来说,起草过程中的政治因素并不影响它在其通过以后,超越起草过程中起草者的主观或者个别的初衷和意图,拥有其独立的法律意义。
条条道路通罗马,这应该是各国和国际组织应持的态度。国际人权法反映的是国际共识,提供的是国际人权标准,而具体的实现路径、实施方式还要依赖各国国内的立法、政策制定及其实施,并不存在简单划一的模式。
客观上,意识形态在一国国内政治建设中非常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跟在国际交往中如何对待意识形态是不同的问题。中国向来反对强权政治,干涉别国内政,反对在国际社会以意识形态划界,主张不同意识形态、社会制度的国家可以和平共处,维护国际社会的民主性和文明多样性。2020年9月23日,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时说,中国从不搞意识形态对抗,从不主张脱钩,从不想称王称霸;他强调,各国互联互通,命运休戚与共。要超越国家、民族、文化、意识形态界限,站在全人类高度,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建设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
在国际人权文件的起草、通过、生效和实施的过程当中,特别是在联合国等多边场合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等的差异及其影响仍然存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大搞人权政治化的人权外交,借人权问题向发展中国国家施压的现象一直存在,甚至愈演愈烈。
2021年1月21日,习近平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中专门谈到“摒弃意识形态偏见,共同走和平共处、互利共赢之路”的问题。他说:“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也没有完全相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他强调:“差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傲慢、偏见、仇视,可怕的是想把人类文明分为三六九等,可怕的是把自己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强加给他人。各国应该在相互尊重、求同存异基础上实现和平共处,促进各国交流互鉴,为人类文明发展进步注入动力。”
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中美在人权领域的互动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这是中美两国关系的重要方面。习近平说:“民主和人权是人类共同追求,同时必须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发展道路的权利……中方愿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同美方开展人权对话,扩大共识、减少分歧、相互借鉴、共同提高。”
二、人权实现的国内路径
在人权价值和目标既定的基础上,各国的国情、历史不同,发展和实现人权的路径可以不同,也应该不同。2018年1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70周年座谈会的贺信中首次提出:“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个具有习近平个人风格的定义是中国版的人权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话语,具有体现旗帜鲜明的人民性、始终不渝的党性、带领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纲领性、脚踏实地的实践性、看得见摸得着的真实性和融通中外的世界性的特征。有学者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权的系列重要论述是在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中萌芽、积累、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与他本人从基层到中央国家机关从政生涯的全过程有密切的联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论人权有以下特征:亲民,如同与老百姓聊家常,总是站在人民群众一边;接地气,符合实际;通俗易懂,绝不云遮雾罩或者夸夸其谈。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阐述了中国人权事业的六个基本特征和基本经验,其中前五个是中国实现人权的国内路径,第六个是关于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全球人权治理。本文将人权实现的国内和国际路径分开进行论述。
理论和实践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中国的人权实践产生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权事业的领路人,并且是中国人权观的创造者。关于政党在当今时代的作用,习近平说:“政党作为推动人类进步的重要力量,要锚定正确的前进方向,担起为人民谋幸福、为人类谋进步的历史责任。”理解当代中国人权观,首先要理解党的初心使命。党始终牢牢把握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
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说:“党的百年奋斗史,贯穿着党团结带领人民为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而进行的不懈努力。”他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们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平等共享人权,坚持以系统性思维谋划人权建设,推进各类人权全面发展,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中国人权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且由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中国取得人权成就的重要原因,是中国人权事业与其他多数国家所不同的一个本质特征,也是中国人权事业的一个重要优势。
10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成为领导14亿多人口大国、具有重大全球影响力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在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70多年,领导人民开辟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国家现代化的正确道路,得到了中国人民最广泛的支持和拥护。时势造英雄,说到底,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的诞生、发展、壮大,能够带领中国人民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这是中国的历史和现实、国情和民意使然。中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中国不会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也不会输出革命,将自己的发展模式和治理经验强加给别国。同时,中国当然不接受西方国家对中国共产党的诋毁、对中国制度的歪曲和攻击,坚决反对干涉中国内政、在中国或者任何国家搞颜色革命。这符合《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专门强调:“人民性是中国人权发展道路最显著的特征。人权不是一部分人或少数人享有的特权,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享有的普惠性人权。我们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民成为人权事业发展的主要参与者、促进者、受益者,切实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人权中的“人”不仅是个体的,也是一个联合体,或者称为集体。坚持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相统一,这是中国人权观的基本观点。强调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依归,反对一部分人或少数的特权,强调真正的普惠性的人权,这是当代中国人权观与历史上自国家产生以来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建立在不平等的阶级关系基础上的统治阶级的特权观相比所不同的重要特征,也是当代中国人权观与西方国家人权观相比所不同的一个重要特征。首先,人人平等的口号都存在,但是中国更强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而不是西方国家所强调的个人人权凌驾于集体人权之上,或者干脆不承认集体人权如发展权、和平权等;其次,中国更强调真实的普惠性,强调由实践来检验,决策的重点是民生,是人民至上,而不是像某些国家那样口惠而实不至,侧重保护大财团、资本家的利益。
在中国,人权事业的人民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人民性体现在对民主的重视和推动上。中国推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选举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3月,中国县乡两级人大新一轮换届选举工作基本完成,全国10亿多选民直接选举产生20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被称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基层选举。
二是人民性体现在对民生福祉的强调和保障上。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将民生改善和发展作为治国理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中之重,是对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的生动诠释。中国目前已经建成了包括养老、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在内的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中国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世界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中国在减贫事业上取得的巨大成就,创造了世界人权保障的新奇迹,提前10年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减贫目标,显著缩小了世界贫困人口的版图,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
三是人民性体现在对特殊群体人权保障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人权保障需要专门加以关注,尊重权利主体的地位,尊重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强调新的权利观念、移风易俗、反对歧视,中国对特殊群体有从政策到法律,再到机制性的财政、机构设置和人力物力等的投入和保障体系。这种保障体系已经法律化了,除了我国宪法保障之外,还有基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形成的专门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中国先后制定和实施了四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每个计划中都有专门的章节分别规定保障少数民族、妇女、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权利的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有浓厚的人民情怀。在他看来,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他对百姓的生活很关心,全国各地都留下了他访贫问暖的足迹。把减贫放在施政日程的重中之重,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并继续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而努力,体现了执政为民的价值取向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观。人民群众对空气质量等环保问题非常关心。早在2005年8月,担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就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论断。他特别重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还积极推动国际社会缔结《巴黎协定》,并根据该协定率先在联合国提出中国碳达峰和碳中和的减排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腐败最为人民群众所痛恨。他重拳反腐,从法律、机构设置、工作机制、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全面、系统地推进反腐败斗争。关于反腐倡廉,习近平说:“我们不舒服一点、不自在一点,老百姓的舒适度就好一点、满意度就高一点,对我们的感觉就好一点”;他还说过:“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十三亿人民。”
作为普遍性国际人权法的基石的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使用了“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措辞,在序言和30个条文中“人人”一词使用了30次。序言部分的结尾处提到“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前已提及,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一条均专门规定了“人民自决权”,是最典型的以人民为主体的集体权利的条款。
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有机联系在国际人权法上不难找到根据;而美国等西方国家单纯强调个人人权,其忽视、回避或者否认集体人权的人权观,或者是基于意识形态的偏见,或者是避重就轻、选择性、片面性运用人权概念。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说:“各国人权发展道路必须根据各自国情和本国人民愿望来决定。我们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我国国情和人民要求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确保人民依法享有广泛充分、真实具体、有效管用的人权。”
中国没有教条式、口号式地对待人权,也没有简单套用外国的政治、经济发展模式,而是根据本国实际,独立自主地决定发展目标、路径和方法,由此取得了广泛、真实、巨大的人权成就。从本国实际出发,坚持独立自主,这是中国政府和人民开展社会主义建设、搞改革开放、取得成功的基本经验。这个世界没有“救世主”,等、靠、要是不行的,命运应该、可以并且也只能掌握在中国人民自己的手中。事实证明,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带领下,团结奋斗,用聪明智慧、勤劳和汗水,改变了贫穷落后的面貌,创造了美好的生活,并朝着更高的目标前进。
关于国际法,其基本性质是“国家之间”的法。在此意义上,它与国内法有根本的不同。国际社会是以主权国家为组成单位的,各国主权平等,互不隶属;国际组织基于国家间协议的授权行事,并不存在世界政府、世界法院和世界军队。国际法主要是促进国家间互动、调整和协调国际事务和国家间关系的规则的总和。因此,它遵循尊重各国主权和自主性、不干预内政的原则。这与其说是国际法原则,不如说是社会规律。在国际合作、国家政府和基层治理之间应该遵循什么的客观规律?这是一个现代社会需要重视和回答的问题。
国际一体化合作最发达的当属欧洲共同体的一体化了。1993年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首次明确规定了辅助性原则,作为欧盟与成员国之间权力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双向的,既可以突出成员国及其地方,也给欧洲共同体及一体化提供理由和合法性。它尊重并保留成员国的主权和管辖权的基本面,在相关性、必要性和效率标准的考量下,将事权授予国家联合的机构。瑞士学者弗兰兹指出:“辅助性原则可以作为一项普遍原则运用到欧盟以外的范围,以决定相关问题应该在地方、国家和国际之间的何种层面上得到解决。辅助性原则来自欧盟法,并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条普遍原则。”换句话说,一体化相当成熟和发达的欧洲强调治理结构上要尊重成员国、尊重地方和基层,相对较为松散或者说远未发展到发达程度的联合国框架下的人权标准和人权机制,则更应该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尊重各成员国的主权和管辖权,尊重各国及其地方的治理上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遵循国际法运作的基本规律,即不存在世界政府,人权的实现首先依靠国内的努力。
正因为如此,1991年11月1日,中国首部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中国一贯认为,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尊重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适用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自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发展本国人权事业,这是中国人权事业的基本特征和基本经验,也是未来继续推进中国人权事业的基本遵循。
(四)坚持生存权与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基本概念,是中国对世界人权文明的重要贡献。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首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从中国的国情出发,首次确立了生存权、发展权是中国的首要人权。生存权是人的生命安全和生活保障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一些基本权利。不能简单地将生存权理解为仅仅是维持温饱的最低生活标准。生存权不仅涉及经济生活,同时还包括维持生存所必需的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延伸,发展本身是权利,同时保障和提升享有或实现生存权的质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指出,“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这一表述表明生存权的根本意义。他说:“我们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在发展中使广大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将生存权与发展权并列,并与中国人权事业的人民性结合在一起进行阐述,有以下的含义:(1)表明生存权和发展权既是个人人权,也是集体人权,更强调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2)强调生存和发展对于人权保障的关键意义,生存是基础,发展是动力,而人民幸福生活是人权事业发展的目标、标志和检验标准。也正因为如此,中国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3)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动态发展的概念,体现总书记经常讲的“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思想。这个观点是2012年2月14日习近平作为国家副主席在美国国务院出席当时的美国副总统约瑟夫·拜登和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共同举行的午宴并致辞时首次提出的。(4)中国在强调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的同时,渐进、务实推动所有人权的全面发展。
中国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抓住了中国作为发展中人口大国的发展进程的实质和关键问题。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钥匙。
2020年,中国居民平均预期寿命从1949年的35岁提高到77.93岁;妇女儿童生命健康权保障水平大幅提升,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肆虐这一世界性、世纪性挑战,中国科学战疫、依法战疫,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彰显了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人权理念。
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天安门城楼上庄严宣告,中国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座丰碑,也开启了全面保障人权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强调“促进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他重申之前讲过的“中国梦”与人权保障的关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不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进程”。因此,他要求,“要坚持中国人权发展道路,顺应人民对高品质美好生活的期待,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方面的权利需求……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中全方位提升各项人权保障水平”。
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来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了推广其人权话语、政治理念和制度,不承认、不愿意谈发展权,并在理论上否定发展权的法律性质。发展权的概念和主张是发展中国家的心声,也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人权理论的贡献。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2021年9月16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陈旭大使在人权理事会第48届会议代表50多国作共同发言,呼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发展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这是中国参与和引领全球人权治理的基础性话语和一贯主张。《发展权利宣言》是确认发展权的重要国际法渊源。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再次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201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进一步细化了国际社会在发展议题上的努力目标,使发展和人权两大议程的有机联系更具操作性。2017年2月27日,联合国新任秘书长古特雷斯首次出席人权理事会第34次会议开幕式并发表演讲时指出,各国亟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的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所有国家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促进人权的平台,其核心就是发展权。《发展权利宣言》作为联大的决议,其本身不是国际条约,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对成员国来说具有一种倡导和建议的性质。近年来,进一步加强发展权在国际法上的确认和保障,比如制定一个正式的《发展权利公约》就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在人权理事会的框架下,不结盟运动重申,发展权应转化为国际法律体制,进而转化为新的人权条约,但是欧盟、美国、日本和瑞士等反对具有约束性的国际法律标准。
国际法上对发展权的重视将是一个重要的趋势,也将获益于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推动全球人权治理的积极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在谈到坚持依法保障人权时指出:“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我们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障公民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本政治权利,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环境等各方面权利,不断提升人权法治化保障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将法治作为人权保障的最有效方式,将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推进人权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凸显总书记对法治与人权关系的高度重视。尊重和保障人权在中国既是治国理政理念,又是宪法原则。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入《宪法》,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根本法基础。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国人权研究会前会长罗豪才指出:“人权保障和实现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工程,离不开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和国内国外大环境,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靠制度、靠法治。”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人权观与之紧密联系。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良法善治的标志。中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相统一,使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相互联系、相得益彰。中国确认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日益完善,人民的幸福生活和社会和谐状态由法治保驾护航,同时人权又是法治成果的试金石。
法治与人权都是基于国情和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开展的生动实践。反过来,发展本身是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努力实现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发展的经验上升为法律,由法律巩固和进一步推动发展目标的实现。法治、发展和人权三者有机统一,相辅相成,相互制约,成为国家发展的三个基本维度,三者之间是全面、协调、平衡推进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人权法治保障提出了明确要求。他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直截了当地说:“当前,我国人权法治保障还存在不少短板。”为此,他提出,“要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坚决杜绝因司法不公而造成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事情发生。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
与法律体系相配套,中国制定实施专门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行动计划将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有效衔接起来。这是中国响应1993年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号召,将国际标准、国内立法和政策实践有机结合推动人权事业发展的典型实例。
国际法本身是国际法治的基础,它与国内法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同时存在密切的联系。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需要通过国内法吸收、转化或者在基于国内法的立法程序确认后加以适用和实施。所以,联合国各人权公约均在实施条款中规定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措施落实公约所载的权利。可以说,国内法治是保障国际人权标准国内实施的关键。
因此,中国实现人权的路径,概括来说,中国是把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从中国国情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出发推动人权事业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当代中国人权观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了新发展理念,使中国实现了从解决温饱到走向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中国强调依法保障人权,保持了法治、发展和人权的有机统一。
三、人权的全球治理
统筹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2015年9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2015·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中,强调了两个“坚定不移”,即中国人民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的道路、坚定不移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
习近平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谈到中国坚持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他说:“发展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各国都有权利自主选择人权发展道路,不同文明、不同国家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交流、相互借鉴。我们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践行真正多边主义,积极参与包括人权在内的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概念是2013年3月23日习近平在俄罗斯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发表演讲时首次提出来的。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是他在2015年9月28日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第七十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中首次提出的。这两个概念都是顺应时代潮流、引起广泛共鸣、具有创造性的中国话语,影响深远。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现任的人权理事会成员国,中国关于人权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球人权治理的立场、主张与中国的人权实践紧密相关,是当代中国人权观的有机组成部分。
2017年2月27日,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其首次出席人权理事会会议所发表的演讲中指出,世界正在变得更加危险,不可预测,且更为混乱,旧的冲突尚未结束,新的冲突又开始出现。国际社会经常强调,人权发展不可逆,可是人权可持续发展和进步如何实现,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命运与福祉如何保障,已然成为世界性难题。
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正在面临着传统和新型的挑战。局部的战争和武装冲突还没有得到有效预防和制止,甚至产生爆发又一场世界大战的风险;联合国所倡导的进一步促进繁荣和消除贫困的发展目标任务繁重,近年来难上加难;多个区域出现的“难民潮”问题仍然无解,还在愈演愈烈;应对世界范围内恐怖主义、种族主义、性别歧视等社会顽疾仍然是任重道远,问题不断;而在环境保护、气候变化、互联网、医疗技术等对人权产生复杂影响的诸多新兴领域,有效的国际治理刚刚起步,甚至远未走上正轨。
新冠肺炎疫情世界大流行是二战后人类面临的最严重的一次卫生健康挑战,也是一次前所未有的人权危机和挑战,生命权、健康权保障凸显不同社会制度、发展模式和发展理念及其实际成效上的差异。疫情的肆虐和蔓延使国际社会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产生广泛和深刻的社会影响。在危机严峻的时候,美国作为最大的发达国家喊出了“美国至上”的口号,动辄以退出条约、退出国际组织要挟国际组织,杯葛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的正常运转。
2022年2月24日,俄罗斯开始在乌克兰发动特别军事行动,既有复杂的政治、军事和国际关系因素,又对国际格局、当地人权保障产生重大影响。世界的动荡局势加剧,经济全球化明显倒退,国际间信任和团结遇到严重挫折。2022年4月7日联合国大会召开乌克兰问题紧急特别会议,在没有按惯例举行全体会员国磋商、广泛听取意见的情况下,仓促投票通过一项关于暂停俄罗斯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资格的决议。人权领域的对抗有进一步加剧的动向,对联合国治理体系产生更大冲击。
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离不开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离不开国家间积极、有效、建设性的交流与合作。以联合国为代表的普遍性国际组织,既见证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又见证了国际人权事业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正在面临人权领域的“治理赤字”(deficit of governance)。
(二)中国积极参与和推动全球人权治理
1. 倡导真正的多边主义,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
70多年来,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以《世界人权宣言》为纲领,以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为框架和基本内容,辅之以大量的联合国大会决议、宣言和联合国人权条约机制的解释性文件,联合国框架下的人权法制度已成体系,并且是不同层级的法律文本与机构建设、程序保障相配套,从标准制定到实施倡导和监督,形成了人权治理的体系。
习近平在2021年9月21日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必须完善全球治理,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他还强调,联合国“要平衡推进安全、发展、人权三大领域工作”。
中国对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参与不断深入。2020年10月,第75届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2021—2023年度人权理事会成员,中国成功当选。联合国大会每年改选人权理事会47个席位中1/3左右的理事会成员,获选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最多可连任一次,所以连任两届后须间隔一年方可寻求新任期。与美国屡次退出人权理事会、予取予求不同,中国在每一次有资格参选时,均积极参选并高票当选人权理事会成员。
由于人权兼具抽象性和感召力,因而容易成为外交施压、政治对抗的工具。美国等部分西方国家将人权作为政治工具、搞双重标准、不尊重事实和国际规则的情况屡屡出现,相当程度上干扰了包括人权理事会在内的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工作,影响了国际人权机制应有作用的发挥。中国一贯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公平正义的国家一道,坚持《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坚决同借人权干涉内政、搞政治抹黑和打压的行径开展国际人权斗争,维护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原则和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专门提到了“积极开展国际人权斗争”。他说:“要把握战略主动。要着力讲好中国人权故事,运用形象化、具体化的表达方式,增强当代中国人权观的吸引力、感染力、影响力。要最大限度凝聚国际人权共识,占据人权道义制高点。要指导海外中国企业增强人权意识和自信,有效应对一些西方国家策划的人权滥诉。”有一句中国谚语说,“打得一拳开,免得百拳来”。国际斗争中,既要有理有力有节,又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敢于胜利。以国内人权事业成就为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无惧他国借人权施压、抹黑和捣乱。
2022年2月28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美国侵犯人权报告》。去年开始我们改变了以往一贯的做法:过去中国比较隐忍,不主动批评其他国家的人权问题,都是在美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中国的人权国别报告、对中国进行抹黑和攻击之后果断反应,立即发布《美国的人权纪录》,予以回击;现在我们改变了做法,自主决定发布时机,并将报告的名称直接改为《美国侵犯人权报告》。
2. 重视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
中国一直将法治、发展和人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推进。中国是第一个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对全球减贫贡献率超过70%。中国在办好自己的事情的同时,也积极推动世界经济发展。中国高度重视联合国发展议程的制定和实施,是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倡导者和践行者。
2016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纪念《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国际研讨会”的贺信中说:“中国希望国际社会以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为新起点,努力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实现各国共同发展。”在平等和互相尊重的基础上,中国与其他国家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中国的立场和主张是建设性的,是通过开展对话和合作,通过夯实发展基础来真真切切地关心和促进人权。
2013年9月7日,习近平在哈萨克斯坦纳扎尔巴耶夫大学发表重要演讲,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将其作为一项造福沿途各国人民的大事业。2013年10月3日,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重要演讲,提出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倡议。“一带一路”建设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造福国际社会的全球公共产品,源自中国,属于世界。中国不仅在国内将发展作为硬道理,在国际社会与联合国一样,将发展作为时代的核心议题,促进国际和平、发展和人权。
3.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南南合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专门提到“广泛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开展国际人权交流合作”。中国本身就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有相似的遭受西方列强侵略、剥削和压迫的历史遭遇,有谋生存、图发展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在世界向多极化发展、经济全球化、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发展中国家力量的崛起、占世界经济比重的提升、在政治舞台上话语权的逐渐提升,是一个重要的趋势。加强同第三世界国家的团结与合作,是我国对外关系的基本立足点。
2021年1月21日,习近平在世界经济论坛“达沃斯议程”对话会上的特别致辞中专门强调“克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发展鸿沟,共同推动各国发展繁荣”。他指出:“当前,公平问题日益突出,南北差距有待弥合,可持续发展事业面临严峻挑战。疫情之下,各国经济复苏表现分化,南北发展差距面临扩大甚至固化风险。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期望获得更多发展资源和空间,要求在全球经济治理中享有更多代表性和发言权。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发展起来了,整个世界繁荣稳定就会有更加坚实的基础,发达国家也将从中受益。国际社会应该着眼长远、落实承诺,为发展中国家发展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发展中国家正当发展权益,促进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让各国人民共享发展机遇和成果。”
2017年12月7—8日由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外交部联合主办的首届南南人权论坛在北京举行。至2021年12月8日,南南人权论坛每两年一届,现已举办了三届。习近平向第一、三届会议分别致贺信。他指出:“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人口占80%以上,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离不开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国际社会应该本着公正、公平、开放、包容的精神,尊重并反映发展中国家人民的意愿。中国人民愿与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同心协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客观上,西方国家在国际人权话语上占据优势,长期主导了国际人权理论和舆论的形成和发展。国际组织的日常运作也深受影响。未来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智慧应该也必然更多地在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中受到重视、产生影响。
4. 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保障人权是全人类共同的事业。中国人权主张体现了中国智慧。习近平总书记在2022年2月5日的讲话中在谈到积极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时指出:“‘德之所在,天下归之’,‘义之所在,天下赴之’,要弘扬全人类共同价值,坚持平等互信、包容互鉴、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的理念,推动全球人权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当今世界,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独自应对人类面临的各种挑战,也没有哪个国家能够退回到自我封闭的孤立状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范围内暴发。中国以无私的国际主义精神,积极与世界卫生组织保持联系与合作,及时分享信息、开展合作。中国不断为国际社会应对疫情提供人力和物力帮助,提供科学防疫的知识和经验,积极主张将疫苗作为国际卫生公共产品并付诸行动。疫情是对世界范围内人权事业的巨大挑战,而中国是应对这一挑战,缓解疫情威胁,开展国际协调和合作的积极和关键的力量。从人权的角度看,这是中国对人类生命健康、世界人权事业作出的重要贡献。
中国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立场和主张被实践证明是科学和有预见性的,是符合国际社会的现实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在国际社会,除了原有的战争和武装冲突、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挑战外,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国际法本身也同时面临被漠视或者破坏的情况。
在中国的努力下,联合国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和人权理事会在多个决议中写入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使之日益成为国际人权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引领国际法整体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同时在全球人权治理中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际社会的普遍性共识,国际团结与合作越来越重要,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和危机时有不可或缺的作用。立足国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提出的全人类共同体价值是中国版的世界价值观;基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继承和发扬,结合包括“天下为公”等在内的传统文化,中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版的全球国际观。两者都是当代中国人权观对世界人权文明的新贡献,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综上,中国主张将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的国情相结合,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本国人权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关系民主化和法治化,坚定不移地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将联合国发展议程和人权议程统一起来,团结引领国际社会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精神指引,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目标,携手面对国际社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包括推动实现全球人权治理的进步和发展。
四、结语
当代中国人权观,体现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系统性的人权认识和人权理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深刻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理基础。它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经济思想、生态文明思想、外交思想等具有密切联系,沟通历史与当代,融通中外,体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兼顾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是以人民性为最重要特征,充分体现中国共产党的初心使命和党性,是具有纲领性、实践性、真实性和世界性的科学思想。它将指导中国人权事业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为全球人权治理作出更大贡献。
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权研究非常重视,这也事关当代中国人权观的阐释、发展和影响力的扩大。他在2022年2月25日的讲话中在谈到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时提到“要充分发挥中国人权研究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等的作用”;在谈到弘扬正确人权观时说:“要加强人权智库和人权研究基地建设,着力培养一批理论扎实、学术精湛、熟悉国际规则、会讲中国人权故事的高端人权专家。”他要求“我国人权研究工作者要与时俱进、守正创新,为丰富人类文明多样性、推进世界人权事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笔者相信,中国人权研究队伍建设和研究水平都会得到极大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