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黄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
来源 | 《法治日报》2022年8月3日。
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继公布了一系列反垄断执法案例:陕西省水泥协会组织13家水泥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约4.51亿元;多家互联网企业因未依法申报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处罚;安徽芜湖湾沚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限定交易行为,被处罚款889万余元。
这些执法有力地保护了相关市场内的公平竞争,促进了民生等重点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在我国,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法律。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来,反垄断法为调整规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2022年6月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2021年全年查处各类垄断案件175件,同比增长61.5%。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原料药、公用事业、建材、汽车等民生领域及时出手,依法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同时,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强化对物流、公用事业、食品制造、医药健康等民生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格局的同时,保障了高质量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当前,各经济体普遍认为,反垄断法在维护公平竞争、提升经济效率以及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护和培育市场竞争,全球130多个经济体通过了反垄断法,以推动经济健康发展。考虑到跨国经济活动对国家、中小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重要利益,各主要经济体还在拟议的或者已经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或者区域贸易协定中,引入了保护竞争的条款,并积极适用各自反垄断法的条款,以避免跨国企业的垄断行为给区域内的公平竞争带来消极影响。
从国内情况来看,反垄断执法常态化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当前,我国正处于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重要时期,在此阶段,社会各方对包括工业品、医疗健康、网络零售、在线娱乐等需求日益增大。然而,在这些市场内,经营者的激烈竞争使得相关市场的集中度快速提高,垄断行为也有逐渐抬头且呈现出多发的趋势。因此,常态化反垄断执法是当前市场监管工作的应有之义,也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反垄断执法常态化有助于解决民生领域的垄断行为问题,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清晰的行为指引。而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畅通国内大循环,也有助于稳定宏观经济和保障民生福祉,将公平竞争的“软实力”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硬动力”,并有助于推进现代化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公平竞争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提高我国在竞争规则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实践中,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经在打击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违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未经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行为排除限制竞争等方面强化了执法频率。
值得一提的是,自今年8月1日起,新修订的反垄断法开始实施。修订后的反垄断法完善了垄断协议的相关内容,明确了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经营者滥用其行为给予约束,增加了对未达到申报标准但能够证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要求。同时,反垄断法还扩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范围,并引入了人民检察院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追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
总之,修订后的反垄断法更加完善,也赋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大的权利和责任,这也就意味着反垄断常态化执法将进入新的阶段,而这也将为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