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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伟:《数字市场经营者集中的质量效应评估:以成瘾性为》例

发布日期:2022-06-15   点击量:

【作者简介】:韩伟,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2022年第5期,注释从略,全文请见原刊,引用请据原文并注明出处。


【摘要】:质量是价格之外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数字市场中,零价商业模式的盛行,使得反垄断执法中关注特定行为对质量产生的影响日趋重要。质量具有多重维度,鉴于成瘾性通过削弱消费者自决能力破坏竞争机制、市场已出现低成瘾性竞争等原因,数字市场反垄断中的质量效应评估应给予产品成瘾性适当关注。质量效应评估面临内涵不确定、水平难量化、质量价格难协调等挑战。反垄断执法部门应在个案中甄别质量效应评估的前提条件,结合不同因素展开具体评估,权衡价格效应与质量效应,同时留意反垄断执法与算法治理等其他监管措施的衔接。

【关键词】:数字市场 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 质量效应 成瘾性

一、问题的提出

反垄断可以保障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运转,反垄断执法的积极功能在传统市场主要体现为相关产品或服务(下文统称产品)的价格更低、产量更高,特定反竞争行为对价格的影响,即价格效应往往是执法的关注重点。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附条件批准的思科系统公司收购阿卡夏通信公司股权案中,国家在分析集中后实体具有实施原料封锁的动机时,强调集中后实体提高相干数字信号处理器的价格能够增加利润。在附条件批准sk海力士株式会社收购英特尔公司部分业务案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为,该集中交易可能增强相关市场竞争者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近年来,全球数字市场发展迅猛,零价商业模式日趋普遍。零价商业模式往往涉及多边市场,市场某边通过免费吸引客户进而获取其数据,市场其他边则基于数据通过广告等渠道变现获利,因此零价较之免费更能体现这类商业模式的特点。在这种环境下,反垄断执法针对涉嫌违法行为导致非价格方面的影响(非价格效应)的关注度也在提升。由于质量在大多数情形下是价格之外吸引消费者最为重要的因素,因此数字市场的经营者集中交易对相关产品的质量会产生何种影响,即质量效应已成为国际反垄断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议题,这也体现在一些国家的最新规则完善中。依据韩国反垄断执法部门2022年1月发布的一份指南草案,在线平台领域中由于免费产品的存在以及数字产品的特性,反竞争效应可能导致除价格上涨或产出下降以外的其他结果。因此,在评估平台反竞争效应时,除价格或产出风险外,还应考虑产品多样性、质量降低以及扼杀创新等风险。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执法部门查处了大量涉及互联网平台的经营者集中应报未报案件。在中央强调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背景下,数字市场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将发挥关键作用。整体而言,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评估质量效应的经验非常有限,理论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由于目前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反垄断执法如何进行质量效应评估既是一个理论难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实践问题。本文拟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中质量的角色、数字市场中的主要质量维度(特别是产品成瘾性)以及经营者集中案件对质量效应的评估思路等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反垄断执法中的质量效应评估作一初步探讨。

二、经营者集中质量效应的立法与实践现状

(一)法律文本对质量效应的日渐重视

质量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可用于描述价格之外的产品特性,体现了特定产品对消费者的价值水平。与质量相关的产品特性涉及功能、耐用性、可靠性、美观性等诸多方面。就经营者集中对相关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而言,依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梳理,一方面,如果特定交易减轻相关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可能削弱交易方在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资动机;另一方面,交易也可能提升企业改进特定产品的质量水平的能力,或者交易可以使当事方以改善消费者福利的方式更好地协调交易前各自提供的差异性产品定位。

质量一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仅出现一次,具体表述在该法第15条列举的垄断协议豁免情形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尽管在《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相关条款并未涉及质量一词,但后续配套规则中对质量有所描述,特别是将质量作为分析交易对消费者所产生影响的一个重要方面。2011年商务部发布的《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集中也可能提高参与集中经营者的市场控制力,增强其采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使其更有可能通过提高价格、降低质量、限制产销量、减少科技研发投资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评估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可以考虑经营者集中对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价格、质量、多样化等方面的影响。”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第20条指出,在分析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时,“可以考虑集中后经营者是否有能力和动机以提高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减少商品多样性、损害消费者选择能力和范围、区别对待不同消费者群体、不恰当使用消费者数据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域外主要反垄断辖区相关规则对质量问题也予以重视。如美国2010年的《横向合并指南》规定,合并导致的市场势力加强可能体现为对消费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非价格条款与条件,比如产品质量降低、产品种类减少以及服务或创新的减少等方面。这些非价格效应可能与价格效应并存,也可能单独存在。英国2021年的修订版《合并评估指南》则指出,执法部门在评估特定交易是否实质减少竞争时,会重点分析合并后实体能否有利可图地单方面提高价格,恶化质量、服务水平以及其他非价格竞争因素,或者降低合并前特定业务在创新方面的努力水平。

(二)我国执法实践对质量效应的具体分析

我国既有案件在竞争评估环节对质量效应进行具体分析的并不多见。在2009年附条件批准的通用汽车收购德尔福案中,执法部门认为德尔福是国内多家整车厂的独家供应商,鉴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有必要消除集中对于德尔福对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的供货、价格和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避免因此排除、限制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在2016年雅培公司收购圣犹达医疗公司股权案中,在分析交易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时,执法部门认为交易完成后雅培将拥有更强的市场控制力,存在提高相关商品价格或延缓价格下降、降低服务质量的动机,并具有实施上述行为的能力,从而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案件尽管在竞争评估环节并未聚焦质量效应,但最终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中仍涉及产品质量。2020年采埃孚股份公司收购威伯科控股公司股权案中的限制性条件包括集中后实体继续向现有客户提供机械式自动变速箱控制器或组件,确保所提供的产品在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期、技术先进性和凯发登录入口的售后服务等方面不低于现有客户合同水平。2022年环球晶圆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世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的限制性条件中涉及合并后实体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继续向中国境内客户供应各类晶圆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不得就价格、质量、数量、交货期和凯发登录入口的售后服务等交易条件对中国境内客户实施差别待遇。

除传统市场有少量案件涉及质量效应外,我国数字市场经营者集中质量效应评估的案件,则体现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虎牙公司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合并案。在该案中,执法部门认为该交易将强化腾讯在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分析集中可能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时,执法部门认为集中后实体有可能利用其市场力量,降低产品质量,提高服务价格或者降低用户体验感受,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数字市场的重要质量维度

针对质量的多重维度,本部分结合数字 市场特点,以成瘾性为例,梳理数字产品成瘾性的市场现状,并建议反垄断执法部门在开展质量效应评估案件中对成瘾性予以适当关注。

(一)数字市场质量维度的多重性

对消费者而言,产品的质量因使用目的差异而存在不同维度。在数字市场中,质量的功能及用户友好性等传统维度仍然非常重要,而质量的其他维度,比如安全性、广告性质、互补品的供应等则变得越来越重要。实际上,质量的内涵随着市场发展也在不断演化,以往反垄断领域鲜有提及的隐私保护,现在便被很多人视为产品质量的维度之一。针对数字市场无法穷尽的诸多质量维度,下文将聚焦成瘾性这一反垄断执法部门关注不足的数字产品属性。本文认为,数字市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如果考虑质量效应,成瘾性则是需要引起重视的质量维度。

(二)数字产品成瘾性

1.数字产品成瘾性的市场现状

伴随数字经济在全球的飞速发展,数字产品成瘾性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数字经济的“瘾性经济”特色也引起学界的关注。一些反垄断文献已涉及烟草等传统领域的成瘾性产品,一些文献在介绍用户对数字设备及产品依赖时,甚至使用“数字海洛因”(digital heroin)、“电子可卡因”(electronic cocaine)以及“虚拟毒品”(virtual drugs)等用语。全球不少官方机构、学术组织对该问题纷纷表达关切。加拿大众议院2018年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阐述了对数字产品成瘾性的担忧。2019年牛津大学与斯坦福大学的一份联合研究建议,facebook应该让用户对自身行为享有更积极的控制力,而不能为了商业利益通过“点击诱饵”等方式加剧成瘾性。芝加哥大学2019年发布的一份报告则指出,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许多在线产品的设计目的是尽可能让人上瘾,或者让消费者沉迷在平台上以提升其销售额,而不考虑消费者的幸福感;成瘾和垄断的结合可能是最糟糕的情况。美国众议院2020年发布的《数字市场竞争状况调查报告》也提及,那些依赖在线广告的平台,往往更愿意提供容易让人上瘾的内容,以提升用户的平台参与度。

就企业的商业动机来看,大量数字平台热衷于产品成瘾性方面的投资,在很大程度上缘于数字经济中的商业模式主要由数据和注意力驱动。注意力是一种竞争性资源,个体的注意力持续时间有限。有专家认为,在未来一个世纪里,需要保护的最重要的人力资源可能是我们自己的意识和精神空间。与老一辈相比,智能手机等成瘾技术的发展大大缩短了年轻一代注意力的持续时间。成瘾性延长了消费者在数字产品上的停留时间,使产品提供商获得更多消费者的数据以及注意力,进而为后续盈利提供基础。英国上议院2019年的一份研究指出,监控资本主义(surveillance capitalism)商业模式的一个关键特征是:鼓励用户关注并保持其注意力,以收集数据和广告为目标。欧洲消费者组织(beuc)2019年的研究指出,当前很多平台和应用程序提供商加大投资力度让其产品更容易使人上瘾,目的是让用户长期保持登录状态,促进目标定位与数据收集。对于目前热议的元宇宙,如果日后相关产品能实际落地且影响范围扩大,则类似“罗布罗斯”(roblox)这类元宇宙项目的成瘾性便值得警惕。

就数字产品成瘾性的实现途径来看,数字平台往往利用消费者的认知偏差,通过产品界面等环节提升成瘾性。这些认知偏差已经被一些借助行为经济学理论展开反垄断问题研究的文献所关注。平台利用认知偏差,突出某些信息,诱导消费者成瘾。一些企业借助消费者的认知偏差,让消费者接受对隐私更具侵犯性的设置或者开发一些成瘾性更强的需求。基于用户的注意力和数据,平台可以利用用户的认知偏差,引导个人实施平台所追求的行为,实现数字操纵(digital manipulation)。数字产品的成瘾性设计,实际涉及人类的生物机理。数字平台主要通过刺激伏隔核中的多巴胺水平来实现对大脑的影响,这种重复刺激的过程会让大脑产生依赖性。一份研究指出,很多企业借助一些技术改进其产品设计,进而让人上瘾。该研究关注了可变奖励(variable rewards)技术,它可以模拟不可预测的奖励(这些奖励提供的时间可变且不固定),这会增加人类大脑产生的多巴胺。此外,企业往往通过特定算法来增强数字产品成瘾性,比如使用基于人类行为能自我学习并进行调整的智能算法。英国反垄断执法部门2021年发布的《算法:它们如何减少竞争并伤害消费者》指出,“推荐和协同过滤算法”是一类通过确定提供给消费者的信息和选项范围来影响选择架构的系统。这类算法可能加剧自我控制问题(self-control problems),导致消费者过度使用。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产品成瘾性的成功推广也与消费者的数字素养不足相关。一项大规模实证研究指出,对平台的任何干预都需要考虑消费者对平台服务的现有理解水平,以及消费者对默认设置、切换等功能的现有参与水平,需要思考如何解决消费者数字素养较低的问题。

2.成瘾性纳入数字市场质量效应评估的必要性

呼吁反垄断执法中关注数字产品成瘾性问题的文献近年来才开始出现,整体而言,全球反垄断执法部门对于数字产品成瘾性问题仍不够重视。当前,各国都高度关注反垄断法如何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在涉及质量效应评估的反垄断案件中,有必要给予成瘾性一定的分析权重。在一个健康的市场中,我们希望看到企业在多个方面展开竞争,包括提供成瘾性更低的产品。竞争激烈的市场可以让消费者有更多选择,竞争促使一些企业可能通过提供不那么上瘾、更为安全的产品来实现差异化。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理由,本文认为,有必要将成瘾性纳入数字市场反垄断执法中的质量效应评估中,通过包括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在内的竞争执法,降低企业对消费者的数字操控水平,推动市场主体围绕产品低成瘾性的质量维度展开竞争。

第一,成瘾性已成为数字产品的重要质量维度。并非所有产品的质量都需要考虑成瘾性问题,实际上,整体来看,成瘾性仅在少数产品或市场中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特征。从前述关于数字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基于大部分商业模式的数据和注意力驱动属性,成瘾性已成为数字产品的一类重要质量维度。因此,在反垄断法框架下评估特定行为或交易的质量效应时,成瘾性便可以成为评估的角度之一。

第二,数字市场已出现围绕低成瘾性展开的竞争。高成瘾性已逐渐被视为数字产品的一种低质量表现。数字市场中的一些企业在围绕不同质量维度展开竞争的过程中,已采取相关措施来降低产品的成瘾性,这也为在反垄断执法中关注成瘾性、评估成瘾性竞争水平的变化提供了现实基础。限制消费者对平台的使用可能会降低成瘾性,改善消费者福利。以tiktok为例,tiktok在2019年开始增加屏幕时间管理工具,帮助用户限制每天在平台上花费的时间。tiktok在2020年又引入“家庭安全模式”,让家长可以通过限制每天使用tiktok的时长以及控制不当内容,保护儿童的“数字健康”。facebook近年来也推出了一项数字健康计划,为用户提供降低其产品使用量的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产品成瘾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对消费者个人数据的过度收集,因此近年来部分企业提升隐私保护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产品低成瘾性的竞争。苹果公司近年来便大力宣传其安全性和隐私保护功能,作为产品质量优化的一大特色。

第三,成瘾性通过削弱消费者的自决能力进而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运行。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能力是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之一。依据哈耶克的理论,竞争作为一种发现的过程,只有在个人以最个性化的方式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愿望时才可能实现。产品成瘾性很大程度上会干扰消费者的自决能力,进而影响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依据美国反垄断协会(aai)的研究,利用成瘾技术吸引并维持用户的平台参与度,这挑战了塑造现代反垄断法的新古典经济模型的核心假设,即理性的利润最大化市场参与者具有独立意志。由于成瘾性会削弱消费者的自决能力,在需求侧破坏成瘾性产品所处市场竞争机制的工作机理,故而通过反垄断执法推动供给侧的企业围绕成瘾性展开有效竞争进而降低成瘾性,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将成瘾性纳入反垄断评估范围至少在两个层面上有利于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第一个层面是,提升企业之间在产品低成瘾性方面的竞争水平;第二次层面是,企业之间成瘾性竞争带来的低成瘾性,可以通过保护消费者自决能力进而推动企业之间非成瘾性方面的竞争水平提升。

第四,缺乏有效竞争约束的产品成瘾性会对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害。数字平台操纵用户让其上瘾的行为,降低了平台质量,损害了用户利益。如果提供替代性产品的企业之间在产品成瘾性方面竞争不足,则数字市场中产品成瘾性的整体水平很难下降,消费者利益会受到负面影响。英国一家消费者保护组织将消费者损害区分为经济和非经济损害,其中非经济损害便强调了成瘾性加剧。依据医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被成瘾性软件设计操纵的用户,会因为过度使用这些软件而分心和焦虑。数字产品成瘾会导致社交障碍、冒险、抑郁、睡眠剥夺、自残行为等一系列问题。此外,一些研究表明:儿童和青少年对于数字技术的使用更容易上瘾;由于他们的大脑仍未发育成熟,对他们更可能造成长期的负面后果。

第五,反垄断执法适度考量涉及公共利益的成瘾性问题可以更好地回应数字经济发展。近年来,美、欧等成熟反垄断辖区出现反垄断目标由单一目标向多元目标摇摆与回归的趋势,反垄断执法日益关注效率之外的其他目标。实际上,oecd近年来也日渐重视竞争政策在减贫、环保、社会公平、就业、性别平等方面的作用。成瘾性作为当前大量数字产品的突出属性之一,其影响已超出经济领域。除涉及消费者个体利益外,数字产品对社会各年龄层的成瘾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公共利益也产生了影响,可能引发系列社会问题。将成瘾性纳入对特定案件的质量效应评估,有助于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与保障数字经济发展。

四、质量效应的评估思路

下文就反垄断执法中评估质量效应面临的主要挑战、具体的评估思路,以及反垄断执法在展开质量效应评估过程中与其他法律部门的衔接问题展开分析。

(一)主要挑战

1.质量内涵不确定

较之价格,质量内涵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且随市场发展仍在不断演化。以隐私保护为例,传统反垄断执法不会考虑隐私问题,近年来随着大量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驱动型并购交易的出现,隐私问题逐渐进入反垄断执法视野,也逐步成为质量的一个重要维度。由于质量内涵存在不确定性,执法部门需要结合个案情况,灵活判断在具体交易中是否需要考虑质量效应以及哪些质量维度值得重视。如前所述,数字市场中的产品成瘾性在现阶段便没有引起反垄断执法部门足够的重视。

2.质量水平难量化

一些反垄断案件为提升分析的精确度与科学性,有时会借助定量工具。不同消费者对于特定质量属性有不同的理解与评价,质量固有的变动性、主观性使得要对其进行评估,特别是对质量水平进行定量评估,会非常困难。比如,如果担心特定经营者集中会强化相关产品的成瘾性,竞争评估环节要测试交易前后的成瘾性水平变化,这方面的量化分析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操作性难题。即使是理论界早已提出的通过质量替代价格的相关市场界定法ssndq测试,由于质量难以量化,在实际案例中这种方法也很难实施。

3.质量价格难协调

在同一案件中,如果特定交易同时产生显著的质量效应与价格效应,则会带来两种效应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针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质量方面的潜在积极效应经常被作为对反竞争性价格效应进行辩护的效率表现。相反,经营者集中在质量方面的潜在消极效应,也可能使得竞争执法部门对交易作出负面评价。因此,在特定案件中,执法部门可能需要在对产品质量的积极效应与对价格的消极效应之间进行审慎的权衡。有研究指出,成瘾驱动的产品设计的相关价格效应和非价格效应可能出现矛盾,低价以及带来的产量提升似乎是积极效应,但从质量角度看,成瘾性对许多用户来说又是消极的。

(二)评估思路

1.评估质量效应的前提条件

针对特定的经营者集中交易,除了传统的价格效应评估外,是否需要深入展开质量效应评估,应通过甄别相关市场的特点,判断是否存在一些对竞争而言非常重要的质量因素。具体而言,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如果具备以下特征之一,执法部门应该关注交易给产品质量带来的潜在影响:首先,相关市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之间在某些质量特征方面存在差异,消费者根据这些差异在经营者之间进行选择;其次,相关市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之间在某些质量特征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市场经营者根据竞争者的产品在这些质量特征方面的变化调整自身产品的质量特征,或者相关市场经营者在调整自身产品的价格时考虑竞争者产品的这些质量特征;再次,相关市场经营者提供的产品之间在某些质量特征方面尚不存在差异,但消费者调查、行业分析、经营者内部文件等证据显示,相关市场经营者提供产品的这些质量特征对消费者非常重要;最后,相关市场经营者会投资于特定研发以改善产品的某些质量特征或者开发新产品。

2.评估质量效应的证据与因素

如果经营者集中减轻经营者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竞争压力,可能会导致交易后产品质量下降。具体市场的特征决定了经营者集中是否会给产品质量带来不利影响,以及该影响相对于集中对价格影响的程度。大体而言,评估经营者集中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执法部门可以关注的证据包括以下三点。首先,通过消费者问卷调查确认消费者重视产品质量的哪些方面以及质量的哪些方面会激励其做出购买决定(比如针对诱导成瘾的持续滚动页面之类的产品设计特征的好恶),以预测特定产品质量方面的需求弹性。尽管消费者偏好存在主观性,但其决定了质量竞争的范围和深度。其次,通过经营者的竞争策略,尤其是经营者内部文件等证据,理解质量在消费者决策中的作用以及经营者的竞争压力。最后,结合经营者内部文件,通过经营者集中的商业动机去理解交易对集中后实体未来产品质量的影响。

就具体的考虑因素而言,以成瘾性为例,要评估交易给产品成瘾性水平带来何种影响,交易导致的数据聚合情况便值得关注。集中后的经营者所掌握的数据经整合,可能被用于进一步强化对用户的数字操控能力,提升产品成瘾性。执法部门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评估集中交易相关的数据聚合对产品成瘾性的影响:首先,消费者对其个人数据能否被收集以及被收集数据的数量、范围、频率的控制水平的变化;其次,对于数据如何被收集方以及授予访问权的第三方使用的自我控制水平的变化;再次,对于防止未经授权或者不当的数据使用的控制水平的变化。除关注交易导致的数据聚合外,执法部门还可以分析与成瘾性相关的其他因素,例如提升消费者对产品拥有自控性的特定产品功能(如使用时长提醒)是否受到交易的不利影响;交易后实体是否有能力和动机停止相关降低成瘾性的功能;如果涉及初创企业收购,被收购方在低成瘾性方面是否有能力向收购方施加实质性竞争约束。

3.质量效应与价格效应权衡

评估数字市场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影响时,如果交易有可能在价格与质量方面均造成显著影响,则有必要同时考察交易导致的价格效应和质量效应。执法部门可以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评估交易导致的价格效应和质量效应:首先,如果初步证据显示交易导致的价格效应和质量效应方向一致,考虑到质量效应评估面临的前述挑战,可以重点评估价格效应;其次,如果交易对价格的影响是中性的,应当重点评估交易的质量效应;最后,如果交易的价格效应和质量效应方向相反,应当评估交易对特定质量特征潜在影响的不确定性程度,以及根据不确定的质量特征作出错误决定的风险,进而决定是否对交易进行干预。以成瘾性为例,在数字市场环境下,成瘾性降低便是一种值得被认可的积极效应。在产品具有成瘾性的环境下,产品成瘾性与产品价格及产量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对于成瘾性产品,即使交易导致了更低价格、更高的产量,可能也并非执法部门追求的目标。

(三)法律衔接

由于质量内涵的丰富性,在数字市场中反垄断执法重视质量效应的评估,也可能带来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数字经济发展使得竞争法、数据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及配套规则的出台,使得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在数字市场中考虑质量效应时应当注意法律部门间的协调。我国数字市场监管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以成瘾性为例,目前算法治理相关规则已有防沉迷的规定。2021年1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第8条明确要求:“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因此,反垄断执法关注数字市场产品成瘾性问题,需要综合判断其他法律部门对这一问题的实际规范效果,协调好反垄断与算法治理的关系。如果反垄断执法部门就经营者集中对产品成瘾性的影响展开实质评估,且成瘾性问题又关涉算法不当使用,则反垄断执法部门可以就算法问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包括寻求证据支持),进而评估通过反垄断执法解决算法相关成瘾性问题的必要性。总而言之,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反垄断执法要兼顾不同部门与机构之间的关系,避免监管的过与不及,警惕多部门监管中的“合成谬误”。

五、结语

质量是价格之外吸引消费者的重要产品属性之一,零价商业模式在数字市场中的盛行,使得在反垄断执法中关注特定行为对质量产生的影响日趋重要。为更好地回应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执法对于数字产品的质量属性应给予更多关注。质量具有多重维度,本文重点梳理了当前仍未引起反垄断执法部门足够重视的成瘾性这一数字产品属性。类似成瘾性这类产生普遍影响的产品属性,应重视竞争机制在推进产品低成瘾性方面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反垄断执法应警惕特定经营者集中导致数字产品成瘾性提升或者阻碍成瘾性降低,保障数字市场的产品低成瘾性竞争水平。在个案中,反垄断执法部门应甄别需要展开质量效应评估的前提条件,结合系列因素展开具体评估,权衡价格效应与质量效应,同时留意反垄断角度的质量效应评估与算法治理等其他规则体系的衔接。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当前行业监管部门推进的算法治理这类偏管制性措施效果可能更为直接,但反垄断执法已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分析框架和防止过度干预的制约机制(比如市场界定等环节),这也使得反垄断较之管制措施挫伤市场创新激励的风险更低。为进一步落实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更好地保障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应坚持“竞争优先、慎用管制”的原则。数字市场反垄断执法应重视质量效应评估,充分释放《反垄断法》的功效,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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