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域契约到自然契约:生态损害赔偿法理要义之证成与功能拓展
作者简介:
刘洪岩,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杨海舟,武汉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01 摘要
生态损害赔偿作为我国环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救济性制度之一,其规范的目的、动机、价值、架构等诸构件决定着生境主体及其权利何以成立的基础性承载和充足性解释。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从人域契约的“人域法”层面确立了“生境”的独特价值、独立的存在权和独立的法律人格;从自然契约的“人际法”层面打破了“人域法”理论的封闭体系,将伦理价值植入环境法律规则之中,摆脱了传统“人域法”对非政治化和非伦理化的唯理主义形式的追求和表达,复兴了中华法系“法律应当伦理化而非工具化”的灵魂与传统,确立了法益保护从“人域优先”向“人际优先”法律价值的转换,丰富了环境法理学的秩序观念和学理原则,拓展了传统人域法“主体中心主义”规则体系的界限与边界,为开启我国环境法从“主体模式保护”向“关系模式保护”生态法律观的变革与价值功能的转换提供了超越性的实践尝试与理论探索。
02 关键词
生态损害赔偿;自然契约;社会契约;生境主体;生境法益
03 来源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04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人域契约理论对生态损害赔偿学理解释力之不足
(一)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调整向度指向
(二)生态损害赔偿对人际“关系模式保护”的开启与创造养育
(三)生态损害赔偿司法实践对人域契约理论不足的回应与修正
三、自然契约伦理的回归与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实践之超现代指引
(一)自然契约论对人域契约论的补正与价值呈现
(二)自然契约论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创设的超现代价值指引
(三)生态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对自然契约精神的践行
四、生态损害赔偿法律正义观之呈现、法理要义之提炼与法律功能之再造
(一)生态损害赔偿法律正义观之呈现
(二)生态损害赔偿法理要义之提炼
(三)生态损害赔偿司法实践实现了对传统法律功能的改良与再造
05 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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