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平台滥用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索财行为的刑事规制
作者简介:陈禹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四级高级检察官
01 摘要
滥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规则的恶意投诉索财行为,不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行为,而是知识产权的权利滥用行为。对该行为进行刑事规制,不违背法秩序的统一性和刑法的谦抑性。但刑事规制的具体路径上,应当厘清知识产权权利行使与滥用的界限,妥当处理知识产权民刑交织问题,并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保护方式,判断恶意投诉所依据的知识产权是否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覆盖范围之内”、权利行使方式是否正当,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实质性解释,做到刑事规制既不缺位更不越位。
02 关键词
滥用知识产权;恶意投诉;法秩序统一性;敲诈勒索罪
03 来源
《人民检察》2021年第19期
04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刑事规制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不得滥用原则
(一)民商法视域里的知识产权不得滥用原则
(二)刑事视域里的知识产权不得滥用原则
三、刑事规制的认定思路:滥用知识产权恶意投诉行为的界定
(一)滥用商标权恶意投诉
(二)滥用著作权恶意投诉
(三)滥用专利权恶意投诉
05 文章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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