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孙远,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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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新《刑诉法解释》第232条在庭前会议阶段增加了对指控证据予以实质审查的因素,有助于维系控审之间的有效制约关系以及防止滥诉。此种审查并不会造成法庭审判的形式化,反而有可能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发挥促进作用。法院应在司法实务中充分挖掘该条的潜力,推进我国实质化的庭前审查程序之建立与完善。此外,在庭前对控方证据展开实质审查的前提下,亦可进一步杜绝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这种传统“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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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庭前会议;庭前审查;起诉条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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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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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新《刑诉法解释》第232条的目的
三、中外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的差别
四、庭前实质性审查的功能
五、回应两个可能的质疑
(一)预断与法庭审判形式化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
(二)庭审环节的撤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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