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关系,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们都作过探讨。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围绕着承接古希腊“多数人统治”民主治理理念的资本主义政权建设,很多有见识的政治学家和法学家对民主价值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过程可能存在的价值缺陷作了深刻的分析,并且提出了作为民主发挥治理作用的补充性价值,包括法治和人权等等,其中,用法治价值来限制和弥补民主价值的不足,是最值得关注的理论观点。针对法国大革命时期各种以人民的名义出现的所谓“民主政权”不断更迭给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和动荡不安,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亚历克西·德·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在考察了美国式的民主制度之后,吸收和采纳了美国民主制度的优点,撰写了《论美国的民主》《旧制度与大革命》等享誉世界的政治著作。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序言中对过于激情化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无序民主”作了无情的批判,他指出:“我敢说,在此类社会中是绝对见不到伟大的公民,尤其是伟大的人民的,而且我敢肯定,只要平等与专制结合在一起,心灵与精神的普遍水准便将永远不断地下降。”由此可见,在重视民主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价值时,不能忽视对以自由为内涵的人权价值的尊重和保障。
中国共产党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按照列宁的国家学说在革命根据地建立了苏维埃政权,以此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和农民协会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从抗日战争时期的边区参议会到解放战争后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普遍召开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都是中国共产党结合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实现人民民主而进行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造。中国共产党总结近代中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形成了一个重要认识结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0年1月,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就明确提出,中国可以采取“全国”“省”“县”“区”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1945年4月,毛泽东同志在《论联合政府》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并且,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1945年7月,民主人士黄炎培在延安和毛泽东同志有过一段著名的谈论历史周期率的“窑洞对”。针对如何克服“人亡政息、政怠宦成”的历史周期率问题,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已经找到了一条新路,这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948年9月,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同志进一步强调新中国既不采用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鼎立等,也不照搬苏联的苏维埃政权形式,而应该实行基于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1949年6月,毛泽东同志发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采纳中国共产党的主张,确定人民民主专政为新中国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新中国政体。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
1951年10月,彭真同志在北京召开的华北县长会议上首次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董必武同志在此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只有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代表我们政治生活的全面,因此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制度;我国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一经宣告成立,它就可以相应地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而其他任何制度则必须经过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或由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这里,董必武同志虽然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为国家的基本制度,但实际上深刻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953年,举行了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从而为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和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该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上述规定以根本法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的基本性质,奠定了人民民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并以此正式建立了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肯定和巩固了人民民主的重要成果。
有鉴于不受法治原则限制的“大民主”形式给党和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造成的阻碍和破坏,1980年4月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宪法第45条的建议”。该建议指出,“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建议通过宪法修改方式取消1978年宪法第45条规定的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1978年宪法第45条关于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充分发挥人民民主的治理功能、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功能。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保证“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邓小平同志在很多重要场合全面和系统地论述了民主与法制之间的辩证关系,为民主发挥自身的治理功能划定了法律界限。邓小平指出,“民主和法制”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就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并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至此,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和表现形式,完全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轨道,民主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才能真正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权利,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的主体特性得到了进一步丰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参与者、实施者和推动者。“人民”也逐渐走进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因此,作为“全过程民主”的重要制度特征——民主的人民性更需要用宪法和法律制度加以明确和规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要求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必须坚守的“十一个坚持”中的最重要的一项坚持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在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中,“人民”的主体性价值更是得到了充分阐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中国共产党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与人民休戚与共、生死相依,没有任何自己特殊的利益,从来不代表任何利益集团、任何权势团体、任何特权阶层的利益。”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一个国家是不是民主,应该由这个国家的人民来评判,而不应该由外部少数人指手画脚来评判。”从习近平总书记上述重要论断可知,“人民”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参与者、实施者和推动者。人民作为人民民主的主体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区别于任何一种形态的民主形式。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全过程民主”无疑是一个重要的标准和尺度。围绕着“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个“全过程民主”的理论立足点和实践出发点,必须要通过制度、程序等有效的法律手段来确保人民民主有序运行。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了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法律界限”,也就是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上述条款规定为“全过程民主”的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自身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制度功能划定了基本的法律界限。这就是人民作为民主的主体,不能在脱离法治保障和忽视人权等价值的情形下随意行使民主权利。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9月24日中央政治局第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明确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制度进行了不懈的努力,逐步确立并巩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各方面的重要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不断健全。”上述论述对国体、政体与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间的关系都作了比较清晰的分析,是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实践“全过程民主”的重要指南。在2021年10月13日至14日举行的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首次全面和系统地阐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价值内涵、制度要求和具体工作措施。他指出:“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参与实践。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了过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国家意志相统一,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社会主义民主。我们要继续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建设,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的政策措施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和国家机关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来。”因此,当下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全面实践“全过程民主”的政治发展理念,必须要把民主制度建设与法治建设、民主治理机制与制度程序机制、民主价值要求与具体的治国理政措施有机结合起来,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切实保证“全过程民主”在具体的制度实践中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有序平稳地向前推进,成为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所依托的重要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