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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世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22-09-18   点击量: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权利与义务》

孙世彦 著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2年出版




内容简介

中国社科院国际法所孙世彦研究员,长期深耕国际人权法领域,最新出版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权利与义务》一书,采用实证研究和学理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实践并参考大量的学术资料,对《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整体研究,有助于准确把握《公约》中的各项权利、缔约国的各项义务,也有助于加深中国学术界对《公约》的理解,为批准和实施《公约》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该书涉及大量资料的运用,既包括稀有的原始资料,如经作者联系,联合国文件部门将一份对了解《公约》的起草过程(至少是其实质性条款的形成过程)极为重要的文件,即联合国秘书长于1955年编写的《对国际人权公约草案约文的评注》形成了电子版;也参考了300多份主要的第二手英文学术资料。关于如何选取材料,如何均衡地使用第一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孙世彦研究员在导论中分享了他的思路和方法,真正阐释了《公约》不是一份静止的文本,而是一项“活的文书”。


作者简介

孙世彦,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国际法研究》副主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法学院教授。曾经在乌特勒支大学荷兰人权研究所、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奥斯陆大学挪威人权研究所、多伦多大学法学院、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访学和交流。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基本理论、人权教育。


导  论


01 研究的对象和内容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国际人权宪章”的重要组成文书,也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领域中最为广泛、最为权威的国际法律文件,甚至被称为“很可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人权条约”。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约》,并一直在积极、认真地进行批准和实施《公约》的准备工作。与中国政府的这种努力相一致,也与中国民主、法治、人权建设的发展趋势相适应,中国学者——主要是法学学者——对《公约》也日趋关注。即使在中国政府签署《公约》之前,就已经有学者将《公约》纳入研究视野,并对中国签署《公约》起了一定的推动和促进作用。但在中国签署《公约》以后,学者对《公约》的研究才真正进入了一个高峰时期,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从与中国法律的联系程度来看,中国学者发表的有关《公约》的研究成果的内容基本可以分为两大方面:一个方面是对《公约》本身规定的研究,另一个方面是依据《公约》的规定研究中国法律中相应的问题或在研究中国法律中的问题时参考《公约》的规定。大部分研究成果都兼及两个方面,只有很少一部分成果只关注《公约》本身的规定而不涉及中国的情况,但其主观目的或客观效果仍在于加深中国对《公约》的了解,促进中国对《公约》的批准以及《公约》知识的传播。在这两个方面中,对《公约》本身的研究是基础和手段,如何从《公约》规定的角度审视中国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则是目的。

在一个相当短的时期内,中国学者就进行了大量有关《公约》的研究,并从简单介绍到深入分析、从总体评介到专题研究,从少数学科到涉面渐广,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为中国批准和实施《公约》提供了相当有益的参考和建议,也为在中国传播《公约》知识提供了大量的信息和资料。但是,还不能说中国有关《公约》的研究已经达到了非常发达的程度。可以说,我们对于《公约》的理解还不够广泛、深入、准确,对于《公约》与中国法律和实践的关系的分析还不够全面、仔细、到位。在中国有关《公约》的研究涉及的两个方面中,对《公约》本身的研究对于以《公约》为根据研究中国的法律与实践,是基础和必要条件。可以说,对《公约》本身的研究的质量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后一个方面的研究是否能达到其主观目的或客观效果。

本书属于对《公约》本身的研究,其研究对象是《公约》所确认之权利和规定之义务的整体情况。《公约》的内容可以分为实质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两大类,前者包括民族和个人的实质性权利和缔约国的实质性义务,后者包括缔约国的程序性义务和条约法事项。前者是《公约》的核心,也是本书的研究对象。人权事务委员会指出:“很重要的是,一切个人都应当知道《公约》……规定了他们有哪些权利;也很重要的是,一切行政和司法当局应当知道缔约国根据《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对于这些权利和义务的整体理解,将有助于对具体权利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义务的理解。

本书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缔约国的义务》一书的“升级版”。该书论述了《公约》的基本情况、《公约》缔约国义务的形式、缔约国义务的性质、缔约国义务的(属事、属时、属人和属地)范围以及缔约国义务的国内履行。本书没有包括前书中论述已经比较充分的有关缔约国义务的属地范围和国内履行的两章、有关缔约国属时范围的一节,保留并缩减了导论和概述《公约》基本情况的一章,保留并更新了有关缔约国义务的形式和性质的两章、有关缔约国属事和属人范围的两节(归入权利部分),增加了四章。因此,本书在导论之后,包括七章。第一章是《公约》概况,将介绍《公约》的形成过程和缔约情况、基本内容以及实施机制。第二章有关《公约》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将探讨《公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范围。第三章有关《公约》中权利的范围和关系,将探讨《公约》确认的权利的范围、分类、等级和相互关系。第四章有关对《公约》权利的限制和克减,将探讨对《公约》所确认权利的限制和克减、限制和克减的诸项条件和限制。第五章有关《公约》缔约国义务的形式,将探讨缔约国尊重和确保权利免受自身侵害的义务、确保权利免受非国家行为者侵害的义务和确保权利得到促进和实现的义务。第六章有关《公约》缔约国义务的性质,将探讨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立即履行的义务与逐渐履行的义务、行为的义务与结果的义务以及结合权利探讨普遍的义务与相对的义务。第七章有关对《公约》权利的侵害和救济,将探讨侵害权利的含义、确定、与缔约国义务的关系,救济的含义、形式和性质。

本书并不是对《公约》作为一项国际法律文书或一种国际法律制度的全面述评。在这一方面,已经有学者作出了杰出的贡献,最突出的三本著作是sarah joseph 和 melissa castan 的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cases,materials,and commentary(oxford university press,3rd edn.,2013)、william a.schabas的 u.n.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nowak’s ccpr commentary(n.p.engel publisher,3rd revised eds.,2019)以及paul m.taylor的 a commentary on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the un human rights committee’s monitoring of iccpr right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0)。因此,在笔者对《公约》的见识水平无法望其项背的情况下,不敢奢望能作出对《公约》的全面研究。本书只是对《公约》的一个方面的研究,当然在笔者看来,对《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整体理解是探讨其他方面的一个重要基础。在笔者作为一个国际法学者缺乏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全面和深入了解的情况下,本书也没有涉及中国批准和实施《公约》的问题。在这一方面,已经有中国学者进行了可贵的研究,本书无须做续貂之举。

02 研究的方法和资料

本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实证研究和学理研究,实证研究是指以《公约》制度中的实践特别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实践作为研究《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学理研究是指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这两种研究方法实际上涉及的是资料的运用问题。

对《公约》的任何研究,必须也必然使用大量的参考资料。这些参考资料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第一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本书力图均衡地使用第一手资料和第二手资料。

第一手资料是指在与《公约》有关的国际实践中产生的资料。按照不同的时间阶段,第一手资料大致可以分为在《公约》通过之前的起草过程中产生的资料以及在《公约》生效之后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资料。

在《公约》通过之前的起草过程中产生的资料是指联合国在起草《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时形成的所有文件,如各种提议和决议、约文草案、谈判记录、评注、报告等,这些资料一般被称作《公约》的“准备工作”(travaux préparatoires)或“立法史”。这些准备工作有两方面的用途,即在法律上用于解释《公约》,在学术上用于研究《公约》。在这一方面,最原始的资料即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主要是其第三委员会)起草《公约》的记录和形成的各种文件大多没有电子版,因此本书未能参考这些资料。不过,经笔者联系,联合国文件部门将一份对了解《公约》的起草过程(至少是其实质性条款的形成过程)极为重要的文件,即联合国秘书长于1955年编写的《对国际人权公约草案约文的评注》形成了电子版。另外,就《公约》的立法史,本书还参考了《公约》起草期间的《联合国人权年鉴》(united nations,yearbook on human rights)和《联合国年鉴》(yearbook of the united nations)。尽管这些年鉴中的有关内容只是对《公约》起草过程的总结,不如原始资料详细,但毕竟聊胜于无。

在《公约》生效之后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则是指缔约国在实施《公约》时产生的资料,在国内而言包括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判决和决定等,在国际而言包括向联合国提交的履行《公约》的报告、对人权事务委员会所提问题的书面和口头答复等;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监督缔约国的履约情况时产生的资料,包括审议缔约国报告的简要记录和结论性意见、一般性意见、对个人来文的意见,为了履行其职责而制订的各种文件以及就自己的工作所作的总结和报告等。在《公约》生效之后的实践过程中产生的资料,特别是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监督缔约国的履约情况时产生的资料,对于解释和研究《公约》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这是因为,《公约》不是一份静止的文本,而是一项“活的文书”(living instrument),这意味着在缔约国实施《公约》规定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此进行监督的过程中,《公约》的规定得到了进一步的澄清和发展。因此,在研究《公约》时,也必须将其生效之后45年的发展考虑在内。本书所使用的第一手资料主要是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审议个人来文形成的意见和对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利用了人权事务委员会全面叙述其工作的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第二手资料是指学术性的资料,主要指学者有关《公约》的著述(书籍和文章)即学术文献,也可包括其他的非正式资料,如非政府组织的文件等。当代法学研究所使用的资料,必然既包括第一手的、实证性的资料,即所研究的法律问题在现实世界中的表现和发展,也包括第二手的、学术性的资料,即其他学者的著述对于相同或相关问题的阐述和分析。在对具体的、现实的而非抽象的、理论的法律问题的研究中,例如在有关《公约》的研究中,这两类资料的价值是不同的。实证性的资料是作为研究对象的问题的最真实的展现,自身就能说明这一问题的许多实质因素和逻辑关联。研究者应尽可能首先使用这些原始资料来分析和说明问题,这也是为什么称其为“第一手”资料的原因。学术性的资料则是学者对相关问题的主观认识、分析和判断,只能是研究中的参考和佐证,相比于原始资料是次生的,这也是为什么称其为“第二手”资料的原因。的确,在有关《公约》的研究甚至是有关任何法学问题的研究中,作为学术研究的一种惯例,必然也必须参考第二手资料,既是为了从中汲取有用的内容和观点,也是为了作出有别于先前研究的内容或提出与之相异的、更进一步的观点,但是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些资料仅仅只是研究者个人对《公约》的理解——这些理解可能在学术上很有价值甚至很权威,却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威性,甚至有可能并不全面、准确。与第二手资料的派生性、个人性、主观性相比,第一手资料具有原生性、权威性、客观性,在研究中应该得到尽可能的重视。

在重视第一手资料的同时,当然也不能忽视第二手资料。第二手资料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任何学术研究都必须建立在对前人研究成果的了解、借鉴、批判和发展的基础上,任何自说自话的、坐井观天的、闭门造车的、“重新发明轮子”的所谓成果,都很难称得上是真正的研究、有任何实际的价值。另外,还必须承认这样一个事实:中国学者对《公约》的研究时日不长,而在世界范围内,对《公约》的研究已经有超过70年的历史(从对其起草情况的研究起算),形成了可资借鉴的丰富研究成果。因此,本书所使用的第二手资料,以英文文献为主(本书参考的300份主要第二手资料,见附录“主要参考文献”)

本书使用资料(无论是第一手的还是第二手的)的基本思路是,凡是能以资料说明问题的,均使用资料本身。这种方式使得本书的脚注数量较多,但这有助于读者清楚地了解书中观点的来源并有可能就感兴趣的内容作进一步的探寻。在引用资料时,除了直接引文之外,对于引用有关文献中的观点但并非使用其原始表述或者总结所引文献中某部分内容的情况,在脚注中均按直接引文处理。注释中的“参见”“see”等用法指示并非正文中被注之处的内容或观点的来源,但可能与其有关的文献(如更详细的阐述、相近或相同的观点、例证),也可用来指示正文或注释中仅提到而未详细解说的内容。在直接引文中,凡是出现在[]中的内容,都是为了行文清楚或方便而作的不损及原义的改动,如插入某些文字或改动标点。在每一章的注释中,当某一文献首次出现时,将列出该文献的全部参考信息;当该文献在这一章的注释中再次出现时,将不再列出全部信息,而仅标出作者的姓名(中文)或姓氏(外文),书籍或文章的标题或主标题以及所引用或参考的页码。这种方式用于全部第二手资料,也用于少部分第一手资料。

对于本书所使用的《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的标题和文本,需要作一些说明。本书所使用的《公约》的中文标题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通常所见的《公约》的中文标题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或《盟约》)。对于为何这同一份文书存在两个标题、两个中文本以及由之所导致的问题,笔者曾作过详细的研究,在此不予重复。为了本书的目的需要指出的仅是,一度在联合国和中国通行的标题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中文本(在本书中称为“通行中文本”)并非《公约》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本;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本应是刊载在《联合国条约汇编》上的题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的中文本,这一文本于2002年经过更正,以“公约”取代了其标题和约文中出现的“盟约”一词。因此,刊载在《联合国条约汇编》上、经2002年更正的题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中文本才是《公约》的作准中文本。目前,联合国官方网站上提供的基本都是《公约》的作准中文本,中国外交部的条约数据库提供的也是《公约》的作准中文本。本书正文所使用、附录所载的,也是《公约》的这一作准中文本。不过,由于《公约》通行中文本长久且广泛流传,极大地影响和塑造了联合国和中国有关《公约》及其内容的中文语汇和表述,因此本书在必要之处,也不得不使用《公约》通行中文本的语汇和表述,如使用通行中文本中的“生命权”“克减”而非作准中文本中的“生存权”“减免履行”。同时,本书对于《公约》的条文,将使用“条—款—项”的顺序而不遵循《公约》本身所使用的“条—项—款”的顺序。另外,尽管在法律意义上,《公约》在2002年之前的正式名称应为“盟约”,但本书中一律称之为《公约》。与《公约》同时通过的《任择议定书》的作准中文本名称为《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其标题以及约文中的“盟约”并没有被更正为“公约”,但本书中一律称之为《公约》的《任择议定书》。《公约》的第二项任择议定书的作准中文本的标题是《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但在中文文献中,该议定书一般被称为《第二任择议定书》(本书也使用这一标题)

本书中提到的其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都使用了简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简称《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与《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合称“联合国人权两公约”或“两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简称《消除种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禁止酷刑公约》。

如无特别说明,本书中提到“委员会”均指人权事务委员会。本书中提到的一般性意见,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截至2021年6月的一般性意见的标题、发布时间和文件编号列在本书附录中。委员会通过的一般性意见都有联合国公布的中文本,但与其英文本相比有很多的错误,因此本书所使用的一般性意见的内容都是从英文本翻译的,可能与联合国公布的中文本有所不同。对于与本书主题最密切相关的第31号一般性意见,笔者参考联合国公布的中文本重新对英文本作了翻译,并附在本书附录中。本书中提到的个人来文指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委员会审议的来文,在脚注中标为——例如——“communication no.470/1991”,而没有使用这些来文作为单行文件的编号,即“ccpr/c/48/d/470/1991”,其中的字母和数字的含义是:ccpr指《公约》、c指委员会、48指委员会的第四十八届会议(1993年夏季召开)、d是指决定、470指该来文的登记编号、1991指该来文的登记时间。

如无特别说明,本书提到的各项数据的统计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所列网址的最后登录时间为2021年6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约》概况

《公约》的起草、通过、生效和缔约情况

《公约》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机制


第二章《公约》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公约》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约》中的权利主体

个人是否为《公约》中的义务主体

总结


第三章 《公约》中权利的范围和关系

权利的范围

权利的分类、等级和联系

总结


第四章 《公约》中权利的限制和克减

限制的含义、对象和类型

对限制的限制

克减的含义、目的和性质

克减的条件和限制

总结


第五章 《公约》缔约国义务的形式

国内法中的人权保障及其对《公约》的影响

义务层次理论与《公约》用语解释

尊重和确保权利免受国家侵害的义务

确保权利免受非国家行为者侵害的义务——保护的义务

确保权利得到促进和实现的义务

总结


第六章《公约》缔约国义务的性质

“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

“立即履行的义务”与“逐渐履行的义务”

“行为的义务”与“结果的义务”

“普遍的义务”与“相对的义务”

总结


第七章 对《公约》权利的侵害及其救济

对权利的侵害

对侵害的救济

总结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人权事务委员会一般性意见列表

31号一般性意见


主要参考文献


 

文书索引

个人来文索引

术语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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