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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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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里克•希尔根多夫著、王芳凯译:《医疗刑法导论》

发布日期:2021-11-27   点击量:

医疗刑法领域的“大哉问”:

整容手术在法律评价上是否有别于一般手术?

医生应如何践行告知义务?

病患是否具有获得死亡帮助的权利?

是否容许安乐死公司的存在?

堕胎以及帮助他人堕胎是否会构成犯罪?

是否容许器官买卖、异种移植?

如何抗制医疗行业中的贪腐与结算诈骗?

医疗刑法如何应对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挑战?

是否容许预测性基因诊断……


编辑推荐:在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中,医疗刑法已成为最为重要的刑法领域之一,其既由各国文化特征形塑而成,又在国际交流中共同发展。本书聚焦医疗刑法领域的热点问题,对安乐死、死亡帮助、堕胎、胚胎保护与干细胞研究、器官移植、基因编辑与基因诊断、医疗机器人与人机结合等被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权威的前沿性研究,值得对医疗刑法领域有一定研究或感兴趣的读者阅读借鉴。

内容简介:《医疗刑法导论》是一部“技道并进”的主题式教科书。于“技”而言,本书以高度浓缩的篇幅、清晰的体系以及形象的图表为读者提供了一幅关于德国医疗刑法的全景图。在篇幅、体系和内容的平衡上,本书可谓主题式教科书的典范。就“道”而论,希尔根多夫教授并无意提供一个“放诸四海而皆准”的标准答案,而是循循善诱地引导学生和实务工作者对医疗刑法的核心议题进行法律与伦理思考。读者在本书中可以看到医学与刑法学之间的光影交错,科技与法律、伦理之间的力量博弈。虽然人们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但在疾病与生死面前总是面临着相同的问题。这也就决定了人们必须将医疗刑法置于国际刑法科学的视野之下,必须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宝贵经验。有鉴于此,希尔根多夫教授《医疗刑法导论》一书的出版恰逢其时!

作者简介:埃里克•希尔根多夫,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信息法学与法律信息学教授,大学机器人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客座教授;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德方召集人。研究重点为医事与生物刑法、计算机互联网刑法、数据保护、机器人科技的伦理与法律。目前已经在中国出版了《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三卷本)、《德语区刑法学的自画像》(上、下卷)、《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等。

译者:王芳凯,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名家推荐:

正是因为希尔根多夫教授具有深厚的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功力,同时又始终保持对生命、宗教、伦理、社会、历史与新兴科技等诸多领域的学术敏感度,这本《医疗刑法导论》才能不仅对医生的医疗干预等刑法教义学问题进行本体叙事,而且对胚胎保护与干细胞研究、器官移植、基因编辑与基因诊断等医疗刑法热点问题进行了权威的前沿性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

本书反映了作者的方法论偏好以及关注领域。恰恰在此,人们可以阅读到关于医疗刑法中的“大哉问”的章节,并受益匪浅。这些章节在法律政策和伦理上是非常当下的。

——德国奥格斯堡大学法学院库比策尔教授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一、医学与刑法

            二、医疗刑法史概述

            三、《希波克拉底誓言》

            四、世界医学协会的《日内瓦宣言》

            五、医疗刑法的法律基础

            六、医疗刑法的发展趋势

            七、医疗刑法的特殊性

            第二章 医生的医疗干预

            一、本章所要处理的问题之导入与概述

            二、狭义意义上的医疗干预构成身体伤害

            三、医疗干预的其他问题

            四、不具有医学表征的医疗干预行为

            五、通过被害人承诺来阻却违法

            六、医生的告知义务

            七、通过推测的承诺来阻却违法

            八、假设的承诺

            九、通过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德国刑法典》第34条)来阻却违法

            十、扩张性手术

            十一、干预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附论:安乐死的历史

            一、“安乐死”的概念

            二、古代时期的安乐死

            三、现代早期的安乐死

            四、19世纪及20世纪关于安乐死的讨论

            五、与今日讨论的区别

            第四章 死亡帮助的权利:法律状况及当下的改革

            一、导论

            二、死亡帮助的概念及种类

            三、病患预立医疗决定

            四、问题情形

            五、积极的死亡帮助

            六、死亡帮助的未来

            第五章 安乐死组织

            一、导论

            二、dignitas的行为方式

            三、刑法评价

            四、赞成以法律规制安乐死组织的理由

            五、新的法律情形

            第六章 堕胎

            一、导论

            二、对于未出生生命的阶段式保护

            三、总结:阶段式生命保护的体系

            第七章 胚胎保护和干细胞研究

            一、导论

            二、伦理讨论概述

            三、宪法四、《胚胎保护法》

            五、《干细胞法》

            第八章 器官移植

            一、导论

            二、器官移植的历史

            三、《器官移植法》的意义

            四、《器官移植法》的适用范围

            五、死后器官捐赠的要件

            六、参与方

            七、器官捐赠的流程

            八、器官移植丑闻

            九、活体器官捐赠

            十、刑法条文

            十一、异种移植

            第九章 医生的保密义务

            一、导论

            二、《德国刑法典》第203条的保护法益和意义

            三、《德国刑法典》第203条的构成要件

            四、违法阻却事由

            第十章 贪污与结算诈骗

            一、收受利益与受贿

            二、结算诈骗

            第十一章 新的挑战

            一、人类的自我优化:强化

            二、预测性基因诊断

            三、成像程序

            四、医疗机器人与人机结合

            五、治疗与改善的差异

            参考文献

            关键词索引



梁根林 | 文


欣闻埃里克·希尔根多夫(eric hilgendorf)教授的专著《医疗刑法导论》中文版将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译者王芳凯博士嘱我为之作序,我欣然从命。


希尔根多夫教授拥有法学与哲学双博士学位,不仅法哲学与法教义学功力深厚,著述丰硕,而且也是在诸如计算机犯罪、信息刑法、数据保护、机器人与自动驾驶、医事与生物刑法等诸多前沿、交叉领域享有国际声誉的著名刑法学家。我与他的结缘就始于对医疗刑法的共同关注。2009年他在来北京参加第24届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前,萌生与中国同行建立学术联系、进行学术交流的想法,便通过其学术助理黄笑岩先生,在互联网上搜寻对医疗刑法有过研究的中国同行的信息。因我在此前曾经对安乐死问题进行过一些研究,黄笑岩先生搜寻到相关信息后即与我取得联系,并转达了希尔根多夫教授的想法,我当即表示同意并欢迎他在北京参会期间访问北京大学。2009年9月17日,希尔根多夫教授如约到访北京大学,并以“德国的医事刑法”为题进行了学术报告,自此我们之间的学术交往与个人友谊便“一发不可收拾”——我们共同发起了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cdsv),定期举行中德刑法学术研讨会,用德文与中文分别同步出版会议文集,共同主编《东亚刑法研究丛书》,译介中国同行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在德国出版,举办德国刑法暑期课程班,资助青年学子到维尔茨堡大学学习。希尔根多夫教授不仅受邀担任了北京大学客座教授,多次到访北京大学进行学术报告与短期课程教学,而且还在维尔茨堡大学指导了多名中国青年学子攻读博士研究生。在此过程中,希尔根多夫教授的学术专著《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主编《德语区刑法学的自画像(上、下卷)》与独著《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新生卷)》《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司法考试备考卷)》与《德国大学刑法案例辅导(进阶卷)》中文版,相继在中国出版。这些著作既为中国同行展示了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的学术生态、发展脉络与未来走向,也启发了中国大学法学院的鉴定式案例教学改革。现在,摆在读者案头的这本《医疗刑法导论》中文版的问世,可以说是希尔根多夫教授与中国同行持续不断的学术交流与亲密无间的学术友谊的又一见证。


医疗刑法顾名思义属于医事与刑法的交叉领域,但其涉猎范围又远不止医事与刑法领域,没有对生命、宗教、哲学、伦理、社会、历史与医学、生物技术等诸多领域的知识储备与理论洞见,断不可能对医疗刑法领域诸多复杂与敏感问题获得深刻理解并作出清晰表达。正是因为希尔根多夫教授具有深厚的法哲学与法教义学的功力,同时又始终保持对生命、宗教、伦理、社会、历史与新兴科技等诸多领域的学术敏感度,这本《医疗刑法导论》才能不仅对诸如医生的医疗干预、病患的知情同意、医生的告知与保密义务、医疗活动中的贪污与结算诈骗等刑法教义学问题进行本体叙事,而且对包括安乐死、死亡帮助、堕胎、胚胎保护与干细胞研究、器官移植、基因编辑与基因诊断、医疗机器人与人机结合等领域在内的医疗刑法热点问题进行了权威的前沿性研究。


令我印象极其深刻的是,希尔根多夫教授基于对医疗刑法的特性及其带来的法的不安定性的分析,明确界定了医疗刑法的任务,认为“作为一门学科,医疗刑法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清楚地厘清相关问题,对它们进行结构化处理,并发展出法律评价,以便实务能够将其用作特定案件的决定基础。通过此种方式,医生和其他医务人员也可以更安全地进行活动。此外,医疗刑法还可以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厘清和系统化为立法者提供前期工作(成果),并为其提供重大的决策帮助”。基于对医疗刑法这一学科使命的界定,希尔根多夫教授特别关注了医生的医疗干预行为及其相关的告知义务、病患的自我决定权的刑法意义,介绍了德国实务与理论关于具有医学表征的医疗干预行为是否该当《德国刑法典》第223条第1款“身体伤害罪”构成要件之争及其系争理由,指出了德国司法实务与理论通说一方面认为医疗干预行为该当身体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又认为病患的有效承诺可以阻却医疗干预行为的违法性存在的逻辑困境,肯定专断医疗行为因缺乏病患的有效承诺、侵犯病患的自我决定权而具有可罚性。为摆脱上述困境,希尔根多夫教授主张应当针对专断医疗行为制定专门构成要件,以避免将具有医学表征的医疗干预行为类型性和一般性地认定为该当身体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希尔根多夫教授用比较多的篇幅探讨了医疗刑法中最为敏感与复杂的安乐死或死亡帮助问题。他对安乐死问题的历史回顾使我们对社会达尔文主义、优生学与种族卫生学对于19世纪与20世纪的安乐死的发展脉络特别是纳粹时期的安乐死与种族优化的影响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其特别介绍的刑法学者卡尔·宾丁以及精神病学家阿尔弗里德·霍赫分别从法学与医学视角对灭绝“无生存价值生命”命题的证立,则作为反面例证警示我们,一个学者,无论他是刑法学的大师,还是顶尖的精神病学家,如果丧失了对人性尊严的尊重与对人类良知的坚守,则随时可能“非自愿”地沦落为以科学与人道的名义为暴行辩护的帮凶。当然,在尊重病患的自我决定权成为新的医学伦理的当代语境下,安乐死或死亡帮助的可罚性,无论是在立法论、司法论还是教义学上,无疑都是应当予以认真对待的重大医疗刑法问题。希尔根多夫教授介绍了德国关于死亡帮助的权利的法律状况与改革进展,探讨了不同形态的死亡帮助的可罚性,对死亡帮助的可罚性的未来进行了展望。虽然作者在本书中并未具体展开论述其本人对死亡帮助可罚性的立场,但他显然是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强调尊重病患的自我决定权,原则上否定死亡帮助行为的可罚性的,这从德国立法者于2015年增设的“业务性促进自杀罪”的夭折以及希尔根多夫教授个人在其中的推动作用可以窥见一斑。根据德国立法者增设的《德国刑法典》第217条“业务性促进自杀罪”,以促进自杀为目的,业务性地向其提供、创设或者介绍机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刑。据我所知,希尔根多夫教授曾经发起联署行动,反对这项刑法修正。正是在包括希尔根多夫教授在内的德国刑法学界的普遍反对之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判定《德国刑法典》第217条“业务性促进自杀罪”违宪。可以认为,希尔根多夫教授对“业务性促进自杀罪”的反对,不仅显示了学者的专业理性,而且展现了公民的参与精神。


在《医疗刑法导论》涉猎的诸多医疗刑法问题中,令我特别感兴趣的是,希尔根多夫教授在第七章用专章研究了胚胎与干细胞的刑法保护,其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诸如胚胎的法律地位、体外胚胎的刑法保护、胚胎干细胞研究、细胞的克隆、基因编辑、人工授精、代孕等。我在2010年访问维尔茨堡大学时,希尔根多夫安排他指导的博士生苏珊娜·贝克女士(现为汉诺威大学刑法学教授)等陪同我游览维尔茨堡老桥,其间聊到贝克女士的博士论文选题,贝克女士告诉我,她在希尔根多夫教授的指导下研究干细胞的刑法保护,孤陋寡闻的我听后差点被惊掉了下巴,我当时难以想象刑法学的博士学位论文怎么能够以干细胞的刑法保护为选题。十年之后,希尔根多夫教授对胚胎保护与干细胞研究的刑法规制的论述为我当年的疑问提供了清晰明了的答案。原来,德国早在1991年1月1日即开始实施《胚胎保护法》,该法禁止滥用生殖科技,对于将他人的卵细胞转移给女性、基于怀孕以外的目的生产胚胎、代孕、胚胎植入前遗传诊断、根据胚胎的性别筛选胚胎、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擅自让卵细胞受精、专断地将胚胎植入女性体内、在男性死亡后让其精子对卵细胞进行授精、对拟植入的胚胎实施基因操纵、克隆、植入克隆细胞、胚胎混合以及人类dna和动物dna的混合等一系列涉及滥用生殖科技的行为,均赋予了刑法上的可罚性。此后,德国又于2002年6月29日实施《与胚胎干细胞的进口和使用有关的胚胎保护确保法》(以下简称《干细胞法》),将未经批准而进口胚胎和使用胚胎规定为犯罪。正是德国立法上的这些极其具有前瞻性、富有远见的规定,刺激了刑法学者对其进行立法论与教义学的研究,刑法学者的研究又反向推动了德国胚胎保护与干细胞研究的刑法规制的进一步完善。比较而言,我国刑法对胚胎与干细胞保护的起步比德国晚了整整30年。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才在“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的刺激下,增设了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对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行为,赋予了刑法上的可罚性。随着我国刑法增设这一罪名,相关的刑法教义学研究亦将具体展开。希尔根多夫教授对胚胎保护与干细胞研究的刑法规制的教义学研究,必将对我国同行的后发研究起到重要的启迪作用。

无论是拜读希尔根多夫教授的文章、著作,还是聆听其讲座、报告,抑或是与其私下进行学术交流,我发现希尔根多夫教授的表达都具有极其鲜明的个性,那就是他善于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他的文字叙述与口头表达一贯的风格就是简明扼要、行云流水、通俗易懂,同时又逻辑清晰、条理清楚,即使是法律外行人亦能一看就懂,这不仅反映了作者的语言驾驭能力,更反映了作者高屋建瓴、驾轻就熟的学术表达能力。我相信,读者在读完希尔根多夫教授这本《医疗刑法导论》后,一定会与我有相同的感受。


在“新冠”疫情流行之前的十年间,希尔根多夫教授经常不辞辛劳地往返于德国与中国,为中德刑法学术交流与刑法人才培养尽心尽力、殚精竭虑,其情至真、其心至诚,每每令我感动之至,亦不断地激励我以其为师。自2020年以来,“新冠”疫情阻断了我们之间面对面的交流,但是我们的学术交流与个人情谊始终没有中断,我们不时地通过邮件相互问安,通过视频进行线上交流,继续落实和推动新的中德刑法学术交流。不过,虚拟的交流终究无法替代线下的互动,我真切地期望,疫情过后,我们能够在北京或维尔茨堡再相聚。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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