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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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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洁茵 编:《个人所得税法一本通》

发布日期:2023-11-25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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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洁茵 编

2023年10月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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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汤洁茵,女,1980年1月生,福建漳州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2009年-2017年曾供职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200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和200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分别获得法学硕士、博士学位。2010年-2011年在德国马普税法与公共财政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入选“北京市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2013)、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拔尖人才(2021)、中宣部“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2021)。兼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理事。

主要研究方向为财税法、经济法和金融法。著有《金融交易课税的理论探索与制度建构》等学术专著5部,在《法学研究》(3篇)、《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等国内外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多篇,十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入选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重要作者来源名单。参与《民主视野下的财税法治》等10多部著作的编写。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多项省部级课题的研究。主要成果先后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三等奖、“北京市第十二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省部级奖励。


01 编者说明

《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最早制定的税收法律之一,于1980年颁布实施,在40多年的时间里历经7次修改。1993年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条文数仅为14条,第1~7条分别以1个条文的形式规定了纳税人、应税所得、税率、免税和减税事项、税基计算和外国税收抵免等税收要素,余者皆为程序性规定。这样的规范结构此后基本未作任何调整。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大修,条文数量增至22条,实体方面仅增加了第8条的特别纳税调整条款,其他新增条款基本为程序性规定。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在整部法律中所占比重也随之从50%下降至不足40%,形成了“程序为重、实体为轻”的规范结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限的实体规范仅以概括而笼统的规定完成了对纳税人、应税所得等诸项税收要素高度抽象的粗略、提纲挈领式的描述,对各项要素内部则不再作进一步的区分,形成了具体事项征税标准的规范空白。可以说,该法仅确立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框架和基本概要,并未完成该税种课征规则的整体形塑。正因如此,政府不断“续写”个人所得税法规范,针对特定征税事项灵活地造法,创造新的概念、制定新的征税规则。这些税务行政规则的规范内容包罗万象,详尽与具体化程度和可操作性均远甚于作为其制定依据的税收法律,成为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不可或缺的征税标准和指引。这些行政规则力图采用更加精细的法律表述或更为具体的法律概念来提供更为详尽、明确的征税方案。社会生活形式各异、复杂多样,针对特定具体事项予以规定的税收行政规则必然是体量庞大的。随着社会经济生活和征管实践的发展,政府又时时修正、发展税法规范。在同一征税事项上,政府往往采取“通知—补充通知—再补充通知”的“补丁式”的规则制定模式,新的规范通常补充而非替代旧的规范,同一征税事项被人为地分割、分散地规定于不同的行政性规范文件中,从而形成了数量众多、生效期限不同、效力等级不一、详尽程度有别的行政规则。特定事项的征税标准因此可能湮没在数量众多且庞杂无序的税收规范中难以发现。对于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而言,欲把握特定事项的税收待遇,必须确定政府是否就此事项已颁布了行政规则,如有,则须全面掌握所有生效的规范并了解其内容。在行政规则数量庞杂且缺乏体系化的情况下,这必然是困难且漫长的。理解是朝向有序遵从的第一步。本书基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在逻辑关系,将零散分布的税法规范重新予以编排,形成有序、连贯、前后一致的税法规范体系,使其清晰且易懂,以便读者打开税法即可以准确地找到与特定经济生活相关的所有条款并加以理解和适用,这对于增强税法的遵从度极为重要。

本书体例

本书摒弃了税法规范按颁布时间或主题顺序逐一堆砌的方式,而是采用以《个人所得税法》为主干、以税务行政规则为注脚的汇编体例,具有如下显著特色:

第一,以《个人所得税法》的条文为中心,涵盖每一条文所衍生的税务规则,从而可以一窥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貌。

第二,采用置换、分解、重述等方法将“碎片化”的税法规范予以体系化。不同政府部门针对同一征税事项在不同时间发布实施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被聚合在同一具体条文之下,并按不同效力位阶予以编排。

第三,对征税事项予以类型化,并按一定的顺序予以编排。这不仅便于征纳主体查阅相关的税法条文,也便于把握立法者和执法者就该事项征税的基本思路,厘清税法脉络。

本书内容

本书力求涵盖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后、2023年8月前仍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务规范性文件,已经全文失效的不再收录其中。对部分失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中失效的条文予以标注和提示。
本书将为税务机关、注册会计师、税务律师、注册税务师、其他税收实务工作人员以及广大纳税人快速查阅、综合理解和正确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范提供便捷的途径,也将为科研工作者从事教学和科研提供研究便利,是非常实用的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工具书。本书将不断以修订版的形式及时对相关内容予以更新,以为读者提供更新、更全的法规信息。本书的不当与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税法典将起步于单行税种法的相对体系化。本书是对个人所得税法规予以汇编、实现系统化的有益尝试。如果能为将来税法典的制定助力一二,亦是编者之所幸。

汤洁茵

2023年6月22日

昆玉河畔寓所


02 目次

第一条【纳税人】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二条【应税所得】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所得

(二)经营所得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财产转让所得

(五)租金所得

(六)偶然所得

(七)特殊职业所得

第三条【税率】

第四条【免税所得】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奖金所得

(二)延迟退休所得

(三)补贴、津贴

(四)保险赔款

(五)福利费

(六)外籍人员的免税所得

(七)经营所得

(八)住房转让所得

(九)股权转让所得

(十)利息所得

(十一)其他免税所得

第五条【减税所得】

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所得

(二)经营所得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四)财产转让所得

(五)租金所得

(六)区域性减免税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

一、税务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所得

(二)经营所得

(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财产转让所得

(五)租金收入

(六)费用扣除

(七)境外所得

(八)非居民纳税人

第七条【税额抵免】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特别纳税调整】

税收行政法规

第九条【纳税主体】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一般规定

(二)特殊类型所得的扣缴申报

第十条【纳税申报】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一般规定

(二)特殊类型收入与费用的备案与申报

(三)非居民纳税人

第十一条【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十二条【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一、税务规章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一)经营所得

(二)财产转让所得

第十三条【未扣缴所得的纳税申报】第十四条【缴库与退税】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十五条【个人信息的共享】

一、税务规章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计税的币种】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十七条【扣缴手续费】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储蓄存款利息的减免税授权】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十九条【征纳主体的法律责任】

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条【征管的法律适用】

一、税收行政法规

二、税务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一条【实施条例的制定】

税收行政法规

第二十二条【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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